永續專章年報IFRS S1 S2導入、SBTi科學基礎目標、碳盤查;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永續報告書、CDP碳揭露問卷、輔導
IFRS S1&S2 永續專章、永續內控、RCM、導入實務申報與證交法等法律風險責任(簡易版)
(原始教材下載)步臻低碳策略Copy Right
專案特定範疇宣告 (Scope of Work Disclaimer)
本研究報告與專案建議書旨在提供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與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之法定接軌輔導、數據對照轉軌、永續財務量化評估與內部控制 RCM(風險與控制矩陣)建置諮詢。本專案白紙黑字明確排除任何溫室氣體(GHG)量化盤查核算之代書程序與重複盤查,以及 GRI 永續報告書之美編排版設計。報告公司應自行承擔並提供其範疇一、二之原始溫室氣體量化數據與永續報告書原始底稿。
董監事法規免責與善良管理人最終責任宣告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 20、20-1 及 36 條之規定,年報永續專章及相關永續財務揭露資訊已正式轉化為「法定公告文件」,與財務報告具備等同之法律效力。報告公司董事會、負責人、經理人及曾在揭露文件簽名之關鍵人員,對於揭露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正確性負有最终之法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團隊所提供之輔導、方法學與模板,旨在協助報告公司建置合規程序與內控防禦線,報告公司不得以委託顧問輔導、第三方機構驗證或不具備專業準則知識為由,向司法機關或監理機關抗辯免除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與法律連帶賠償責任。
備註. 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職員等相關人員,對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篇 導讀】永續與財務的契合革命
「永續資訊不再只是公關行銷的點綴,而是決定企業資金成本與永續經營展望的核心會計科目。本篇旨在解構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核心精神,並剖析金管會三階段接軌時序下,半導體企業應如何重新確立其 100% 報導邊界一致性之法理法規。」
第一章:IFRS S1/S2 之投資人決策攸關精神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 2023 年正式發布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與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其核心宗旨並非取代既有的 GRI 永續報告書,而是為全球資本市場提供一套「財務重要性(Financial Materiality)」導向的揭露 baseline。傳統永續報告書面向社會大眾、員工、社區等多方利害關係人,強調企業對外在環境之衝擊(Impact Materiality);而 IFRS 永續準則則是 100% 聚焦於「投資人、債權人及主要財務報告使用者」,揭露那些「可合理預期將實質影響企業未來短期、中期或長期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或資金成本」之永續與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
圖 1.投資人決策攸關性
第二章:報導個體邊界之 100% 一致性原則(IFRS S1 第 20 段)
依據 IFRS S1 第 20 段之強制性規範,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報導個體(Reporting Entity)」必須與該企業之一般用途合併財務報告完全一致。此一會計一致性原則對半導體產業具有極高之合規挑戰。半導體大廠或無晶圓廠(Fabless)之 IC 設計公司,為分散供應鏈風險、佈局新興市場或爭取海外低碳商機,往往在全球多地設有關係企業或籌建海外子公司。例如,EX.某報告公司於民國 113 年底通過設立並注資泰國子公司(Thailand Sub.),雖然該海外廠區目前仍處於建廠準備階段、尚未正式量產,但依會計審計邊界一致性,該泰國子公司之能耗、實體氣候風險、以及潛在之內控流程,均必須自專案啟動首期即 100% 納入報導邊界內合併核算,絕不容許出現「永續報導邊界小於合併財務報告邊界」之嚴重確信漏洞。
圖 2.報導個體邊界一致性
第三章:金管會三階段接軌藍圖與半導體中小型企業適用時序
為與全球永續財務接軌趨勢對齊,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發布了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三階段接軌藍圖:
表格 1.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發布了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三階段接軌藍圖
圖 3.金管會三階段時程甘特圖
大多數中小型半導體企業及 IC 設計大廠,實收資本額未滿 50 億元,依法歸屬於「第三階段接軌公司」。本專案時程自 2026 年秋季(9月)正式啟動,輔導期長達 31 個月,目標正是協助企業在 2028 年度(117 年)首期適用期間建立無懈可擊的內控數據鏈,並於 2029 年 3 月底前一次性申報。
【第二篇 導讀】法規減壓與合規著陸
「首次適用國際準則的行政與技術摩擦力極高。本篇剖析 IFRS S1 四大核心支柱之原理原則架構,並深度引導半導體同仁如何合法宣告適用『三大法定過渡豁免放寬政策』,在專案啟動首年實現有秩序、無痛的合規著陸。」
首次接軌之三大法定過渡豁免放寬與實務準備指引
考量到我國第三階段接軌之半導體企業與中小型上市櫃公司,在首次導入 IFRS S1/S2 永續財務揭露時,普遍面臨跨國價值鏈數據零碎、基層財務同仁學習曲線陡峭,以及永續內控尚未成熟之巨大行政壓力 。為此,ISSB 準則與我國金管會特別於接軌首年提供了極具建設性的「法定過渡豁免放寬(Transitional Reliefs)」政策 。
然而,「過渡豁免」在法理與實務上,絕非「首年完全不作為」的藉口,而是「申報時程之遞延與內控建置之緩衝」。 報告公司必須在首年利用此法規安全港,有計劃地展開首期準備行動,以確保第二年恢復完整申報時,數據鏈能平穩著陸 [cite: 8, 37]。以下針對首次接軌之「三大法定過渡豁免」進行深度法理剖析與首年行動指引:
一、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依據 IFRS S1 附錄第 E5 條 / 2025問答集第 1 題)
首年法定申報邊界:報告公司於接軌首年(民國 117 報告年度),可宣告僅揭露符合 IFRS S2 規範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財務資訊。依法100% 免除 IFRS S1 所要求揭露之「氣候以外」所有其他永續相關重大主題(如水資源管理中水回收率、生物多樣性、員工健康與安全、有害廢棄物削減、社會責任及供應鏈個資安全等)之財務揭露義務。
首年核心準備行動(法理打底):首年雖免予申報,但企業必須利用此空檔「盤點非氣候永續風險」。稽核與永續推動小組應著手收集、鑑別並評估標的公司非氣候之重大性議題,完成重大性自評底稿,以防第二年(民國 118 年度)恢復全面主題申報時措手不及。
會計師確信與監理重點: 如有簽證會計師在執行首年確信時,會重點抽查並核實「排除非氣候主題」之董事會決議宣告軌跡、會議紀錄與重大性自評底稿,確保排除程序具備合理的治理支持軌跡。
二、暫緩揭露範疇三價值鏈溫室氣體排放量(依據 IFRS S2 附錄第 C4(b) 段 / 2025問答集第 23 題)
首年法定申報邊界:首期申報時,報告公司得100% 宣告免除「範疇三(Scope 3)價值鏈間接排放」之核算與數據揭露。首年僅需精準聚焦於公司自身控制邊界內之範疇一(直接排放)與範疇二(外購電力能源間接排放)之數據核算與揭露。這對委外代工比重極高的無晶圓廠(Fabless)IC 設計公司,或跨國物流繁複的半導體企業而言,能極大程度減輕首年因供應鏈數據斷層所引發的確信風險。
首年核心準備行動(技術突破):「暫緩揭露範疇三,絕不代表首年不作任何準備」。 由於範疇三涵蓋 15 大類別,數據收集期往往長達數月甚至半年以上。企業必須在首年(民國 117 年度)盡可能合理即時展開「建置範疇三核算機制」:開始向關鍵晶圓代工廠、封裝測試廠索取產品碳足跡(PCF)數據,並針對半導體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s)之特殊性質,建置範疇三類別 10、類別 11 售出產品使用階段等重大排放風險類別之「每瓦功耗能效分攤模型」與運輸分攤模型,以徹底防範次年申報時數據開天窗與合規斷層。
第三方確信與監理重點:會計師在審查首年報告編製流程時,會主動檢視公司是否已在首年建立範疇三盤查規劃與供應鏈數據對接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作為評估企業策略支柱與風控系統是否落實的查核證據。
三、 免除首期歷史比較資訊(依據 IFRS S1 附錄第 E3 段 / IFRS S2 附錄第 C3 段 / 2025問答集第 2 題)
首年法定申報邊界: 首次申報時,報告公司僅需列報當期(民國 117 年度)之氣候相關指標、目標與三大財務報表之預期財務影響數據。完全免除提供前一會計年度(民國 116 年度)歷史比較資訊之法定義務,避免同仁為了追溯並還原歷史上不完整、未建置內控的活動凭證,而產生重大財務登載不實之法律與確信退件風險。
首年核心準備行動(內控制度建置): 企業應善用「免歷史比較數據」所釋放出的行政資源與黃金緩衝期,「全力建置數據簽核與內部控制機制」。在此期間,應完成編製《永續資訊之管理內部控制手冊》,並建立外購電力、公務車油單等關鍵溫室氣體活動數據的 RCM(風險及控制矩陣)。落實各控制點之每月執行與按季稽核自評,確保所有數據在系統中皆具備「可被追溯、可被審計」的真實軌跡,為第二年(118 年)強制恢復歷史比較數據申報打下鋼鐵般堅實的合規基礎。
會計師確信與監理重點: 會計師將重點確信當期數據的源頭簽核、登載路徑與 RCM 內控點之運行有效性,確保該套數據流程具備高度可追溯性,以便未來進行跨年度比較時,其歷史數據是絕對真實且可供查證的
圖 4.首年申報之三大法定過渡豁免
第四章:IFRS S1 一般規定與四大核心支柱架構
IFRS S1 作為通用框架,確立了企業在揭露任何永續主題(環境、社會、治理)時,規定所有永續財務揭露必須以 TCFD 的四大核心支柱為骨幹進行結構化表達。均必須強制遵循的四大核心支柱(Core Pillars):
1. 治理(Governance):
用以監控與管理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程序、控制及程序。董事會與管理階層之監督權責必須在組織規程中明文化。
2. 策略(Strategy):
企業用以因應重大永續風險與機會之策略、業務模型與核心決策,並評估其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與資本配置之預期財務影響。
3.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企業用以辨識、評估、及優先排序重大永續風險與機會之實務流程,且該程序必須與企業之整體風險管理機制(ERM)100% 契合。
4. 指標與目標(Metrics and Targets):
企業用以衡量、監控與管理永續風險績效之量化指標、國家法規標準、以及企業內部自設之減碳、能效目標進度。
第四章:IFRS S1 一般規定與四大核心支柱架構
IFRS S1 作為通用框架,確立了企業在揭露任何永續主題(環境、社會、治理)時,規定所有永續財務揭露必須以 TCFD 的四大核心支柱為骨幹進行結構化表達。均必須強制遵循的四大核心支柱(Core Pillars):
1. 治理(Governance):
用以監控與管理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程序、控制及程序。董事會與管理階層之監督權責必須在組織規程中明文化。
2. 策略(Strategy):
企業用以因應重大永續風險與機會之策略、業務模型與核心決策,並評估其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與資本配置之預期財務影響。
3.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企業用以辨識、評估、及優先排序重大永續風險與機會之實務流程,且該程序必須與企業之整體風險管理機制(ERM)100% 契合。
4. 指標與目標(Metrics and Targets):
企業用以衡量、監控與管理永續風險績效之量化指標、國家法規標準、以及企業內部自設之減碳、能效目標進度。
一、治理(Governance):從「形式監督」升格為「實質責任」
在 IFRS S1 規範下,治理揭露的目的係使財務報導主要使用者(投資人、貸款人等)能評估組織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控制程序與決策路徑,以實質監控並管理重大永續風險與機會。揭露之實務與規範重心包括:
1.制度:
決策主體與監督權責的白紙黑字化,企業應具體指明對監督永續風險與機會負有最終責任的治理單位(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永續發展委員會)或專責人員;且必須在組織規程中明文化界定其權責,而非口頭宣示。
2.技能:
治理能力的實質充實,治理單位成員如何確保其具備適當之技能與專業知識,或如何引進外部專家與行業經驗(例如:半導體製程缺水或碳費衝擊等專業評估),以支持其做出合理的重大交易決策。
3.分治:
監督與經營管理的實質分工,區分「負責監督之治理層」(董事會監控重大決策之權衡衝突)與「負責執行之管理階層」(特定經理人職位或委員會之授權)。公司必須詳述管理階層如何透過內部控制、簽核與呈報作業(例如:RCM 自評自查手冊與活動數據 Excel 轉換系統)將永續治理融入日常營運職能中。
4.考核:
績效指標與薪酬考量的嚙合,治理單位的績效監督及管理階層的薪酬政策,是否與公司自訂之減碳或能效等永續指標相掛鉤(EX.內部碳費或碳定價做為績效考核工具),以及掛鉤之實質比例與評估機制。
圖5.IFRS_S1治理核心支柱
二、策略(Strategy):從「ESG 願景描述」轉化為「企業預期財務影響量化」
策略支柱是 IFRS S1 中最核心、亦是技術難度最高的板塊。其目的在於使投資人清晰了解,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如何重塑公司的商業模式、價值鏈定位、以及其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與資金成本的影響。
1. 期間邊界:
時序與邊界的精準設定,公司必須明確鑑別出短期、中期與長期之具體時間區間,且該區間應與公司在資本配置與策略規劃(如滚動預測、資本支出預算)中通常使用之時程保持一致;揭露範圍必須完整覆蓋母子公司以及上下游價值鏈之依賴與影響關係。
2. 財報變化
對三大財務報表之目前與預期影響,公司必須揭露質性與量化資訊:
A. 目前影響:永續風險(如碳費加嚴、極端旱災)已如何影響報導期間之財務狀況(資產減損、債務結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B. 預期影響:在考量未來資本支出配置(Green CAPEX,如興建廢水回收設備)、處分計劃與融資來源(如發行綠色債券)後,公司未來的資產價值、營運成本及營業收入預計如何隨時間改變。
3. 經營韌性
策略與經營模式之韌性,公司應揭露其應對永續不確定性之調整能力。這要求企業執行氣候情境分析(Scenario Analysis)或其他適用工具,評估策略在不同升溫情境(如 NZE 2050 淨零轉型或 SSP5-8.5 極端實體升溫)(參圖6.~圖9.)下的質性與量化評估結果,實證其經營模式在氣候衝擊下的防禦力與調適速度。
圖 6. RCP2.6、RCP4.5、RCP6.0、RCP8.5四種溫室氣體濃度情境圖
圖7.5種SSPs氣候情境模型
圖 8. SSP1情境~SSP5情境發展圖_資料來源TCCIP
圖 9. 減碳成效與氣候情境圖_資料來源TCCIP
圖10. 核心支柱:策略實務與規範
三、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與企業 ERM 系統之 100% 契合
風險管理支柱的核心,在於證明公司擁有一套具備科學依據且可審計的流程,用以辨識、評估、排序及監控重大永續與氣候風險。
1. 參數值:
流程透明化與輸入值規範,個體必須揭露辨識與評估風險時所使用之具體輸入值及參數(例如:所引用的氣候資料庫來源 TCCIP 或 NGFS、所涵蓋之跨國營運邊界等)。
2. 重大排序:
重大性評估與排序程序,公司如何評估該等風險之性質、發生可能性(Likelihood)及財務影響程度(Impact Magnitude)(例如:公司是考量哪些質性因素,或設定了哪些具體的量化門檻);以及該等永續風險相對於其他傳統商業風險(如信用、市場、流動性風險)是如何進行優先排序(Prioritization)與交叉監控的。
3. 管理系統:
全面契合至整體風險管理(ERM)系統,最關鍵的查核指標,在於永續風險之辨識、評估與監控流程,在何種程度上及如何100% 整合並影響個體原有的整體風險管理流程(例如:稽核室是否將 RCM 風險控制點正式編入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對外購電力、碳費憑證進行日常抽查自評,形成數據安全鎖)。
圖11.永續風險管理示意圖
四、指標與目標(Metrics and Targets):可量化與可追溯的法遵基準
指標與目標是用以對外佐證企業策略落實程度與氣候治理成效的「客觀計分板」。IFRS S1 對其精準性與隨時間的一致性有著極嚴苛的會計審計規範。
1. 排放目標
以科學為基礎目標之訂定與修正軌跡,針對自訂或國家(EX.規模行業碳費豁免線,如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以上的企業或工廠,才需要繳納碳費)或國際倡議目標(EX.SBTi 科學減碳目標),必須詳細揭露用以設定目標之指標、目的、適用範圍、基準年(Baseline)數據、期中里程碑、以及逐年的實際績效趨勢。
2. 雙指標建置:(參酌表3)
A. 跨行業指標:必須揭露如溫室氣體絕對排放量(範疇一、範疇二、範疇三)、氣候轉型風險曝險資產比重、實體風險脆弱性資產比重、以及氣候相關資本配置(Green CAPEX)等。
B. 行業特定指標:個體必須參考與其情況最攸關之 SASB 行業標準(如半導體 TC-SC 標準中之水資源與有害廢棄物指標),作為辨認與評估重大資訊與目標之首要參考。
3. 指標可比:
會計估計變動之修正機制,此為 IFRS S1區別於傳統GRI 的一大特點。當公司重新定義指標或在報導期間引進新指標時,或針對前期指標之估計值(例如:範疇三估計值)辨認出新資訊時,個體應在實務可行範圍內,重編並修正前一期的比較資訊,以提供有關趨勢的最佳、不失真資訊(首次申報年度IFRS S1可免除前一年比較資訊)。
表格 3.目標與指標(全球通用與半導體特定)技術協定與財務對照表
圖12.永續指標與目標規範
五、核心總結:IFRS S1 的三大基石原則
在向董事會、財會同仁或主管機關進行這四大支柱之呈報時,應一併點出貫穿這四大核心內容的三個根本觀念,方能展現完整的專業深度:
1. 報導個體的一致性(Reporting Entity Consistency):永續報導的邊界依法必須與財務報告 100% 一致(S1.20)。財務報表有納入的海外子公司(如那些境外子公司),其永續四大支柱(尤其是溫室氣體與風險評估)也必須 100%納入報導範圍。
2. 數據與假設的一致性(Financial Connectivity):永續專章所採用的資料與會計假設,在可能範圍內必須與財務報表(IASB 財務報表)保持 100% 一致(S1.23)。例如:永續報告評估實體風險資產減損時所使用的折現率與氣候情境,必須與財報資產減損測試之假設嚙合,防止出現「兩套數據、兩套假設」的漂綠法遵風險。
3. 無需投入過度成本或投入之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在決定目前/預期財務影響、執行情境分析以及核算價值鏈範疇三數據時,S1 結論基礎引進了比例原則——允許企業使用在報導日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之所有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並與個體之技能、能力及資源相稱,這為中小型企業在首年接軌時提供了極佳的緩衝法理依據。
圖 13.四大核心支柱架構
圖 14.達成 IFRS S1/S2揭露
第五章:首次接軌之三大法定過渡豁免放寬
考量到第三階段申報(首年)半導體企業在首次導入時,面臨跨國供應鏈資料碎片化及基層財務人員學習曲線陡峭之行政壓力,準則與金管會允許報告公司在申報首年宣告適用三大法定豁免放寬,藉此集中資源,精準突破:
1. 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IFRS S1 附錄第 E5 條):
首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報告公司可宣告僅揭露符合 IFRS S2 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資訊,免除其他非氣候議題(如水資源中水回收率、有害廢棄物削減等)之揭露,遞延至第二會計年度再行申報。
2. 暫緩揭露範疇三價值鏈排放(IFRS S2 附錄第 C4(b) 條):
首期申報時,報告公司得 100% 宣告免除「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之核算與揭露,使其遞延至第二會計年度開始核算,首年僅需精準聚焦於範疇一、二之數據整理核算,極大程度減輕第一年導入之行政磨損。
3. 免除歷史比較數據(IFRS S1.E3 / S2.C3 條款):
首次申報時,報告公司僅需揭露當期之氣候指標與財務預期影響,完全免除提供前一年度(2027會計年度)歷史比較資訊之法定義務,避免同仁重複追溯歷史。
表格4.過渡豁免對照表
圖 15.首年三大豁免項目
第六章:半導體企業首次接軌之法定豁免宣告文字範本
為使上述過渡豁免具備法律合規性,顧問團隊特為報告公司董事會草擬以下正式宣告文字,未來將直接列示於年報永續專章之首頁:
【董事會法定過渡放寬宣告聲明稿】
「報告公司依據《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之法規授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於首期適用會計年度(民國 117 年度)法定公告申報時,正式宣告適用 IFRS S1 附錄第 E5 條、IFRS S2 附錄第 C4(b) 條、及 IFRS S1 附錄第 E3 條之過渡規定。本公司首期申報將僅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資訊(符合 IFRS S2 準則),並暫免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及前一年度之歷史比較永續與財務資訊。相關揭露邊界與會計假設均與同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保持 100% 一致。」(參附錄1.)
【第三篇 導讀】永續專章與氣候財務風險機會
「半導體產業不論是 IC 設計(Fabless)之輕資產外包委外,亦或是晶圓代工與封測之高能耗,其碳曝險與轉型機會均極其特殊。本篇將透過量化估值模型與範疇三篩選機制,實證解構半導體業之氣候財務實質影響。」
圖16.半導體範疇三核心排放風險事例
第七章: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 IFRS S1 (A、B、C 部分)
📌 第七章導讀:本章旨在剖析 IFRS S1 的核心編製原則與法理邏輯。相較於過往偏重社會大眾與公益公關視角的 GRI 標準,IFRS S1 是一套完全以資本市場與投資人決策為導向的通用永續財務揭露框架。本章將重點解構 S1 如何規範企業將永續風險與機會,與財務報表之假設、表達貨幣及報導個體邊界進行實質「契合」,並深入探討「重大性」判定與「無需投入過度成本或投入」之比例原則,協助半導體業同仁確立合規之整體報導架構。
剖析 IFRS S1 的核心編製原則與法理邏輯。有別於傳統偏重社會大眾與公益公關視角的揭露標準,IFRS S1 是一套完全以資本市場與投資人決策為導向的通用永續財務揭露框架。
一、IFRS S1 A部分:主要條文與核心規定
A 部分開宗明義界定了 IFRS S1 的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其核心邏輯在於將永續資訊與「資本市場的決策」深度勾稽 [cite: 2]:
1. 為主要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資訊: IFRS S1 的核心宗旨,係規定個體必須揭露其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其展望之所有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資訊 [cite: 2]。此等資訊必須對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定義為現有及潛在之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在作成提供資源予該個體之決策時,係屬「有用(useful)」之資訊 [cite: 2, 16]。
2. 與展望及價值創造密不可分: 準則強調,企業於短期、中期及長期產生現金流量之能力,與其在價值鏈中同利害關係人、社會、經濟及自然環境之互動及相互依賴系統密不可分 [cite: 2]。對此等資源與關係的依賴與影響,即為個體帶來風險與機會 [cite: 2]。
3. 財務報表之互補性(Complementary): 此等永續揭露資訊,並非定性社會責任報告,其旨在**「補充並完備」**個體一般用途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s)中之資訊 [cite: 47],使投資人能精準評估該等風險與機會如何實質重塑個體之展望、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或資金成本 [cite: 2]。
4. 適用範疇: 個體依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編製報告時應適用本準則,且不論其財務報表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或各司法管轄區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Local GAAP)編製,均可適用 IFRS S1 [cite: 2,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財務報表之高度契合與一致性(Connectivity & Alignment)
IFRS S1 徹底顛覆了傳統 GRI 永續報告書與財務報表脫鉤之弊病,於 A 部分強制規範永續揭露必須與財務會計達到高度一致性 [cite: 5, 6]:
1. 報導個體邊界之 100% 一致性原則(S1.20): 準則白紙黑字規定,個體永續相關財務揭露之報導個體,依法「應」與相關財務報表之報導個體完全相同 [cite: 5, 19]。
實務意涵:若個體編製的是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則其永續相關財務揭露之邊界,也必須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作為單一報導個體,完整覆蓋所有合併子公司的永續財務影響 [cite: 19];這解決了過去「年報永續資訊採合併個體,而永續報告書卻排除海外不具生產功能之境外子公司」之不一致漂綠風險。
2. 資料及假設之一致性(S1.23): 用以編製永續相關財務揭露之資料及假設,在可能範圍內考量 IFRS 會計準則或其他適用 GAAP 之規定下,應與用以編製相關財務報表之相對應資料及假設保持一致 [cite: 6]。例如:永續專章在評估氣候實體風險之資產減損時所使用的未來折現率、產能稼動率等精算假設,必須與相關財報中資產減損測試(Impairment Test)之會計假設相符 [cite: 6, 20]。若因法律或特定原因導致兩者假設存在重大差異,個體應詳細揭露該重大差異資訊 [cite: 20]。
3. 表達貨幣之一致性(S1.24): 當永續相關財務揭露中涉及貨幣作為衡量單位時(如揭露 Green CAPEX 資本配置、實體風險曝險金額),個體應強制使用相關財務報表之「表達貨幣」(如新台幣),不得任意變更,以確保跨報告之可比性 [cite: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連結之資訊(Connected Information):多維度財務與治理勾稽
為防範片段化揭露,A 部分第 21 段規定個體提供資訊之方式,必須使主要使用者能清晰了解並勾稽下列兩大類型之連結性(Connectivity) [cite: 5]:
1. 資訊相關項目間之連結: 揭露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展望之各種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間的關聯性、因果關係及權衡(Trade-offs) [cite: 5, 19, 20]。
2. 揭露報告之間的連結:
永續揭露內部連結:敘述性資訊與指標數據、以及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核心支柱之間的邏輯連結 [cite: 5, 19, 20]。
永續揭露與財務報表之連結:將氣候/永續策略對財務規劃的實質影響,與財務報表中實際認列之會計科目進行交互勾稽與交互索引 [cite: 5, 20]。
3. 官方結論基礎(Part C)之具體連結釋例 [cite: 20, 21]:
淨零策略與財報減損連結:一電子製造商公開宣布其製造流程的溫室氣體淨零目標,並採取新策略將能源採購轉向可再生能源,且計畫投資更節能的機械 [cite: 20, 21]。此時,個體必須說明此項策略如何導致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中資本支出(CAPEX)的實質增加、是否需針對非節能之舊機械執行加速折舊或資產減損檢視,以及如何進一步影響損益表中長期能源價格波動與銷貨毛利之改變 [cite: 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附錄 A 核心專有名詞定義(Appendix A Definitions)
附錄 A 係屬 IFRS S1 整體之一部分,具備與準則正文同等之法規強制效力。其中對三大實務命脈之術語進行了極為嚴謹的會計學編碼 [cite: 15]:
• 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 個體透過其活動將投入轉化為產出與成果之系統,該系統旨在達成個體之策略性目的,並於短期、中期及長期為個體創造價值且因而產生現金流量 [cite: 15]。
• 揭露主題(Disclosure Topic): 由 IFRS 永續揭露準則或 SASB 準則所訂定,以特定行業中之個體所進行之活動為基礎之特定永續相關風險或機會 [cite: 15]。
• 一般用途財務報告(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Reports): 提供有關報導個體財務資訊之報告,包含但不限於個體之「一般用途財務報表」及「永續相關財務揭露」 [cite: 15, 16]。其旨在協助投資者、貸款人進行買入/持有/賣出工具、提供授信或行使董監事投票權等資源配置決策 [cite: 15, 16]。
• 重大資訊(Material Information): 若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以該等報告為基礎所作之決策,則該資訊係屬重大 [cite: 16]。
立法考量:ISSB 特別於結論基礎中強調,為了與 IASB 財務會計準則達到 100% 的互通性,正式版準則中已將草案中提及之「企業價值(Enterprise Value)」定義刪除 [cite: 58, 67],全面統一採用上述以「主要使用者決策影響力」為核心的重大性定義 [cite: 58, 6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附錄 D 有用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品質特性(Appendix D)
附錄 D 將 IASB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無縫轉植至永續資訊,規範了資訊品質之最高防線 [cite: 3, 23]:
1. 基本品質特性(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cite: 3, 23]
攸關性(Relevance): 資訊必須能讓主要使用者所作之決策有所不同 [cite: 24]。資訊若具有預測價值(作為預測未來結果之輸入值,如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可用以預測未來碳費支出) [cite: 24, 25]、確認價值(對先前評估進行回饋、確認或修正)或兩者兼具,即具備攸關性 [cite: 24, 25]。
忠實表述(Faithful Representation): 資訊必須表述現象之實質 [cite: 26]。為達此目的,個體應對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提供**完整(Complete)、中立(Neutral)與正確(Accurate)**的描述 [cite: 4, 26]。
中立性與審慎原則:中立要求無偏誤,不以偏頗、操縱來使使用者作有利解讀 [cite: 26];並由**「審慎性(Prudence)」**所支持,即在具不確定性下作判斷時,不高估機會,亦不低估風險 [cite: 26]。
正確性(S1 特色):不要求所有方面完全精確,但要求真實資訊免於重大錯誤,且估計值、近似值及預測值必須清楚如實標示,且其輸入值必須合理並以品質及數量足夠之合理資訊為基礎 [cite: 26, 27]。
2. 強化性品質特性(Enhancing Characteristics) [cite: 3, 23, 27]
• 可比性(Comparability): 讓使用者能辨認並了解項目間之相似與相異處,包括與個體**「以前期間之歷史資訊」及「其他同業個體之揭露資訊」**進行雙向橫向比較 [cite: 27, 28]。準則強調「一致性(Consistency)」是維持可比性的核心手段 [cite: 28]。
• 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 有助於提供使用者對資訊之完整、中立及正確之信心 [cite: 28]。意指充分了解且獨立之多個觀察者,能達成該描述為忠實表述之共識 [cite: 28]。S1 強調,前瞻性資訊、估計值或區間數額,若能清楚描述產生該資訊之假設與計算方法學,仍屬具備「可驗證性」 [cite: 28, 29]。
• 時效性(Timeliness): 及時取得資訊,俾能影響其資源配置決策 [cite: 29]。
• 可了解性(Understandability): 資訊應清楚且簡潔 [cite: 29]。要求個體避免非特定於個體之制式「樣板(boilerplate)」資訊 [cite: 29],使用清楚之用語及表格、圖表或圖解輔助 [cite: 29, 30],且絕不得為了使報告較易了解,而將本質複雜之重大永續風險排除在外,否則將構成誤導 [cite: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結論基礎對「重大前期錯誤重編(S1.83)」之會計法理
在 A 部分第 83 段中,IFRS S1 特別引進了類似會計原則變動之規範 [cite: 14]:
• 重大前期錯誤更正: 若個體辨認出前期永續揭露中存在重大錯誤(源自可靠資訊之遺漏或誤述),個體應強制重編以前期間所揭露之比較數額,除非於實務上不可行 [cite: 14]。這再次實證了 IFRS S1 A 部分是完全以「會計與審計確信」的高規格底線進行撰寫,其法律責任與防禦度高於以往所有永續框架
二、IFRS S1 B部分:隨附指引與實務釋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S1 號(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之 B 部分(Part B) 係由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所頒布的「隨附指引(Accompanying Guidance)」與「說明指引(Illustrative Guidance)」。雖然 B 部分隨附於 IFRS S1 準則正文,但其法律地位並非準則本身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應用層面的例示,不意圖提供具強制性的解釋性指引。
儘管如此,B 部分卻是企業將抽象的「四大支柱」會計條文轉化為「可落實、可確信之數據與報告」的核心技術手冊。以下針對 B 部分所揭露之主要使用者需求辨識、指引來源(SASB & CDSB)適用及實務情境釋例,進行最深度的條文解析與實務應用解讀:
一、主要使用者共同資訊需求之辨識機制(IG1 - IG7)
B 部分首先釐清了企業編製永續相關財務揭露時,如何準確界定「誰是讀者」以及「他們需要什麼資訊」的動態評估程序:
鎖定三大法定主要使用者: 一般用途財務報告(含一般用途財務報表及永續相關財務揭露)所針對的主要使用者,明確定義為「現有及潛在之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報告之編製基礎係假設該等使用者對商業與經濟活動具有合理了解,且會用心檢視及分析資訊。
實施「共同資訊需求」之結合評估: 準則要求個體旨在符合主要使用者的**「共同資訊需求」**,而非滿足特定單一機構或使用者的特殊客製化需求。其實務辨識步驟如下:
步驟一:單獨辨認第一類主要使用者(如現有及潛在投資者)的永續資訊需求。
步驟二:對第二類(貸款人)及第三類(其他債權人)重複此項評估。
步驟三:將這三類使用者所辨認出的資訊需求予以結合,即構成「共同資訊需求之集合」。
關鍵法理:共同資訊需求評估並不要求「所有使用者都共享」同一項需求。 若某些需求僅特定於一或兩種類型的使用者(例如:貸款人特別關注水壓力造成的抵押資產價值減損;投資者關注低功耗產品利潤),該等資訊仍屬共同需求集合的一部分,不得予以排除。
公開可得事實之揭露責任: 主要使用者可透過新聞稿、同業報告或經濟狀況等多種公開管道獲取資訊。然而,「資訊已公開可得」之事實,依法絕不免除個體揭露重大永續資訊的責任。只要該風險與機會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公司在短、中、長期的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或資金成本,企業即負有完整披露的法定義務。
二、適用指引來源之法理與實務:SASB 與 CDSB 架構之嚙合(IG8 - IG27)
當缺乏明確適用之 IFRS 永續揭露準則時,IFRS S1 要求(或允許)企業參考外部特定指引來源,以辨認重大風險機會與決定指標。
1.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準則之應用機制
S1 規定,個體於辨認與管理永續風險與機會時,必須參考 SASB 準則中之揭露主題並考量其適用性。SASB 準則高度結構化的 5 大要素在 B 部分中被賦予了具體的合規角色:
行業描述:幫助個體依其「經營模式」及「活動特性」辨認適用行業。因各界定義不同,即便行業名稱與企業自認不完全吻合,仍應參考最攸關之活動。
揭露主題:定義特定行業內典型的重大永續風險或機會(如食品安全、勞工健康安全)。
指標與技術協定:技術協定(Technical Protocols)提供指標定義、衡量範圍與表達方式的詳細指引。
實務作用:技術協定可指引企業**「如何補充背景資訊」**。例如,在揭露食品安全召回次數時,必須討論召回原因、補救成本、後續改正行動、是否引發法律程序或消費者疾病。這直接滿足了 IFRS S1 第 35 段要求揭露「目前及預期財務影響」之質性與量化資訊規範。
審計標準:技術協定可直接作為會計師驗證所揭露資訊的「標準」,確保數據(如勞工事故率包含全職、兼職及合約工)具備可審計性。
活動指標:量化個體營運規模,藉以將資料標準化,便於橫向比較。
2.氣候揭露準則理事會(CDSB)架構之應用指引
當涉及「水資源管理」與「生物多樣性」等氣候以外的重大主題時,企業可參考 CDSB 架構以充實四大支柱:
治理(Governance):CDSB 指引建議個體提供**「如何將水政策、策略及資訊委派予管理階層」**,以及在高水損失或水管制地區,是否有特定專責單位或個人負責利害關係人議合之資訊。
策略(Strategy):建議提供生物多樣性風險機會之地理專屬性及短中長期變化,並量化其管理之營運費用、污染洩漏等意外事件之補救費用或負債準備、員工訓練成本及相關收入。
指標與目標(Metrics & Targets):提供常見生物多樣性指標釋例(如廢水中關鍵污染物濃度、因都市化轉換之森林/濕地面積),並考量地理差異及不同法律規範來設定特定位置的目標與時程。
三、B 部分情境釋例剖析:單一業務 vs. 多角化大型集團(IE1 - IE15)
附錄 B 提供了兩個極具實務指導價值的假想情境,展示企業在單一業務線或複雜混合經營模式下,如何具體落地 IFRS S1 的規定:
【釋例 1】單一業務線之個體 ── 區域性客運航空公司 Y 個體
辨認與篩選:Y 個體主要從事單一客運業務,因此其經營模式與活動能與**「航空(Aviation)」SASB 準則** 100% 緊密連結。
指標落地:Y 個體適用 IFRS S2 揭露溫室氣體,並在沒有其他明確 IFRS 準則下,直接參考航空 SASB 準則中的「事故及安全管理」揭露主題與指標(安全管理系統施行描述、航空事故次數、政府安全法規執法次數)。
技術協定嚙合:Y 個體利用航空指標隨附之技術協定,詳細描述公司為降低安全風險所施行的控制、營運、流程、訓練或技術變動,並搭配核心內容要求(策略、指標與目標),向投資人證明安全風險的管理成效。
【釋例 2】具有多角化活動之大型集團 ── 跨產業 A 個體
A 個體製造並生產用於多種行業之電子及工業設備,其營運廣泛涵蓋醫療保健、資源轉化、基礎設施、運輸及消費品等產業。
多行業標準之考量: A 個體經評估後,確認有 8 個 SASB 行業標準與其經營模式和活動直接相關。
重大性篩選與中長期風險之鑑別(聲譽與人才): 雖然活動廣泛,但個體不需要無差別揭露。對於規模相對較小、不重大的運輸與零售業務,A 個體排除了大部分揭露主題。
關鍵決策判斷:然而,A 個體判定,雖然運輸與零售業務中的**「安全及勞動實務事件」在短期內不太可能對現金流量產生巨大影響,但極可能在中期及長期重創「企業聲譽」**。此聲譽風險將直接影響集團吸引與保留人才的能力,進而合理預期會重塑中長期的營運績效與籌資成本。因此,A 個體決定在首期申報中,保留並揭露該等安全與勞動主題。
資訊「彙總(Aggregation)」與「拆分(Disaggregation)」的黃金法則: A 個體在編製報告時,為防止「不重大資訊模糊重大資訊」,制定了清晰的資訊彙總邏輯:
應彙總(避免冗贅):針對各種業務活動所需之「關鍵原料取得策略」,因集團採行集中管理供應商關係,故將此資訊進行整體彙總揭露。
不應彙總(應拆分):針對「醫療保健產業」與「消費品產業」的產品召回數量,嚴格禁止合併揭露。因為這兩個產業的技術、生產流程、法規監管與市場性質本質不同,召回發生的原因與財務衝擊路徑完全相異,一旦彙總將會模糊重大資訊。
三、 IFRS S1 C部分:結論基礎與法理脈絡
C部分彙總了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制定 IFRS S1 過程中所作之考量與法理基礎:
比例原則與重大性判定:
為了回應各界對於適用準則之能力範圍及準備程度的考量,ISSB 引入了「比例原則」機制,探討了「無需投入過度成本或投入」的法理。這考量了企業的資源限制、資料可得性及專家可得性,並透過「過渡規定之放寬」等機制來協助企業接軌。
四大核心支柱之考量:
結論基礎詳細記錄了對於「策略」(BC100)、「風險管理」(BC114) 以及「指標與目標」(BC120) 等核心揭露要求的制定脈絡。
一般規定與實務操作:
涵蓋了對「一般規定」(BC123)、「指引來源」(BC125)、「揭露位置」(BC142)、「報導時點」(BC145) 以及「比較資訊」(BC147) 的討論與結論。
不確定性、判斷與錯誤更正:
探討了編製者在適用準則時的「判斷」(BC158)、「衡量不確定性」(BC163) 與「錯誤」(BC165)。準則特別釐清了錯誤更正與估計變動的區別,指出估計係屬概估,可能因得知額外資訊而需加以修正;而前期重大錯誤則源自於未正確使用可取得之可靠資訊。
接軌機制:說明了「遵循聲明」(BC156)、「生效日」(BC166) 及「過渡規定」(BC172) 的具體考量與放寬機制。
圖 17.IFRS S1 A.B.C.解析
IFRS S1 的核心宗旨,在於規定個體揭露其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重大資訊,此等資訊對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在作成提供資源予該個體之決策時係屬有用。其核心規定包含:
1. 資訊互補性與價值創造:
此永續揭露資訊補充並完備了個體一般用途財務報表中之資訊,使主要使用者能評估個體於短期、中期及長期所面臨之風險與機會如何影響其展望與現金流量。S1 認為,個體為其自身創造價值之能力,與其在營運中所產生、消耗及破壞之資源與關係(如與員工、當地社區、自然環境及供應鏈之互動)密不可分,這些依賴性與影響即為其永續風險與機會之來源。
2. 財務報表之一致性與個體報導邊界:
S1明文規定永續資訊與編製相關財務報表之間必須維持高度的一致性與連結性。報導個體之 100% 一致性(S1.20)規定永續揭露之報導個體,必須與其相對應財務報表之報導個體完全相同。在可能範圍內,用以編製永續揭露之資料及假設應與用以編製相關財務報表之相對應資料及假設保持一致。當貨幣於永續財務揭露中被明定為衡量單位時,個體必須使用與其相關財務報表完全相同之表達貨幣(S1.24)。
3. 四大核心支柱與比例原則:
除非其他特定主題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另有允許或規定,否則個體提供之永續資訊揭露必須圍繞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層面(S1.25)。S1中也引進了比例原則(無需過度成本與投入),適用於辨認可合理預期影響展望之永續風險與機會、決定相關之價值鏈範圍、以及編製預期財務影響之揭露(S1.BC13-16)。
結論
IFRS S1 (A、B、C 部分) 構築了一個嚴謹的永續財務報導體系。企業在實務應用時,需深刻理解 A部分的強制性財務契合要求與重大性原則,運用 B部分的釋例與 SASB 準則進行議題對接,並善用 C部分中的「比例原則」與過渡放寬機制,以建立具備投資人決策攸關性的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
第八章:氣候相關揭露 IFRS S2 (A 部分:主要條文)
第八章導讀: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是 ISSB 第一個正式發布的特定主題準則,旨在規範個體如何評估並量化其在氣候變遷下所面臨之財務實質影響。本章將解構 S2 規定的氣候實體風險、轉型風險及轉型機會之核心範疇,並詳細探討四大支柱在氣候揭露主題下的具體要求,特別是溫室氣體範疇一、二及範疇三之絕對排放量指標,協助半導體業將「氣候威脅」轉化為「會計報表」上的可衡量數字。
IFRS S2 適用於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展望之氣候相關風險(包含實體風險及轉型風險)與機會(S2.1-4)。其策略面要求個體揭露氣候風險與機會對其業務模式、價值鏈之目前與預期影響,以及對其財務狀況、績效與現金流量之目前及預期財務影響(S2.8-22)。此外,指標與目標(S2.27-37)規定所有個體應揭露七大跨行業指標。最核心之指標為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衡量單位揭露溫室氣體絕對總排放量(S2.29(a)),包括直接排放(範疇 1 排放)、能源間接排放(範疇 2 排放,須以地點基礎與合約基礎分別揭露,並將其與合併集團及未納入合併之被投資個體進行細分),以及價值鏈中產生之所有其他間接排放(範疇 3 排放,涵蓋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所定義之 15 個類別)。
圖 18.IFRS S2氣候相關A部分
四大核心支柱完全拆解與實務對照
1.第一分欄:治理(Governance)
監督機制:揭露董事會對重大永續與氣候風險之監督職責、核決程序與日常呈報機制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管理分工:明確指出管理階層(如永續委員會、財務與稽核主官)在評估與管理過程中的具體授權與日常管理責任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2.第二分欄:策略(Strategy)
財務實質影響:揭露風險與機會對企業業務模式、上下游價值鏈的目前與預期影響,並量化其對目前與預期的三大財務報表(資產狀況、財務績效、現金流量)之實質財務衝擊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策略韌性與配置:評估面對不同氣候情境分析下(如 1.5°C 升溫情境)的企業調適彈性,以及對應之轉型計畫與綠色資本配置(Green CAPEX)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3.第三分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辨識與優先排序:說明企業鑑別重大性議題、評估其衝擊程度與排定管理優先順序之日常工作流程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100% 併入 ERM:強調這些永續與氣候風險之管理程序,必須**無縫嚙合、100% 整合至企業現有的整體「企業風險管理(ERM)系統」**中,不能獨立於既有風控體系之外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4.第四分欄:指標與目標(Metrics & Targets)
跨行業核心指標:精準揭露溫室氣體絕對排放量(自廠直接排放範疇一、外購電力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以及上下游價值鏈間接排放範疇三)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行業標準與減碳承諾:揭露符合特定行業(如半導體能效、水資源壓力區域不動產比例)之指標,以及具體設定之科學基礎減碳目標(SBTi)與其階段性達成進度 [(4)氣候相關揭露IFRSS2_2023_A.pdf]。
圖 19.四大核心支助
第九章:氣候相關揭露 (隨附指引) IFRS S2_B1
第九章導讀:為了讓抽象的氣候揭露原則更具實務可操作性,ISSB 發布了《說明指引與釋例》(IFRS S2_B1)。本章將透過此隨附指引之核心例示,探討跨行業氣候指標(例如:位於極高水資源壓力區域之半導體製造資產比例)之核算基礎,並重點探討指引中針對金融服務業(資產管理、商業銀行)之「投融資排放」之彙總與揭露範例,為高階同仁提供標準的氣候指標「釋例指引」。
隨附指引為 S2 規定的七大跨行業指標提供了具體的計算與表達範例,包括實體風險曝險釋例(例如衡量個體位於受乾旱、洪災或高溫熱壓力等水資源壓力高或極高區域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總價值與百分比)、轉型風險曝險釋例、以及資本配置釋例。針對金融服務業,指引對資產管理業、商業銀行與保險業編製其範疇 3 類別 15 投融資排放提供了詳細指引,例如資產管理規模(AUM)層級之投融資排放計算。同時,conclusions 確立目前 S2 僅要求揭露與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內投資及放款直接相關之投融資排放,暫不要求揭露保險承保組合之「相關排放」及投資銀行之「促進投融資排放」,因後者目前尚缺乏全球統一之成熟衡量方法。
第十章:氣候相關揭露 (行業基礎指引-半導體) IFRS S2_57TC-SC
第十章導讀:半導體產業因其製程高度複雜、耗能耗水極高、且依賴多種高暖化潛勢之特殊化學氣體,在 IFRS 永續揭露中被獨立為《行業基礎施行指引第57冊-半導體》。本章將深度導讀此施行指引,逐一剖析「溫室氣體排放」、「製造之能源管理」、「水管理」及「產品生命週期管理」四大核心行業揭露主題之法定技術協定,協助半導體氣候推動小組精準辨識符合 SASB 標準之半導體特有指標。
半導體特定指引(第57冊-半導體)明定四大核心揭露主題與具體指標:
1. 溫室氣體排放主題(TC-SC-110a.1 - TC-SC-110a.2):
個體應揭露京都議定書所涵蓋之七種溫室氣體(CO2、CH4、N2O、HFCs、PFCs、SF6、NF3)之範疇 1 絕對排放量。由於蝕刻與無塵室清洗製程大量使用全氟化合物,公報規定必須單獨彙總並揭露來自全氟化合物(PFCs)之直接排放量,並進行管理討論及分析(TC-SC-110a.2),包括 Local Scrubber 製程尾氣處理設備之安裝與削減績效、排放減量目標與績效分析。
2. 製造之能源管理主題(TC-SC-130a.1):
個體應彙總揭露總能源消耗量(以十億焦耳 GJ 爲單位)、電網電力百分比、以及再生能源百分比。技術協定規定再生能源消耗之認定必須符合第三方標準(如 Green-e 認證),且電網組合中非屬個體控制之部分應予以排除。
3. 水管理主題(TC-SC-140a.1):
個體應揭露總取水量與總耗水量(千立方公尺)。並利用世界資源研究所(WRI)水源風險地圖,辨認並揭露其於基線水壓力高(40-80%)或極高(>80%)之區域取水與耗水之絕對量與總體百分比,以反映該晶圓廠因乾旱導致減產或停線之潛在財務風險。
4. 產品生命週期管理主題(TC-SC-410a.1 - TC-SC-410a.2):
個體應揭露含有 IEC 62474「電工行業產品材料聲明」中應申報物質之產品收入佔總營業額之百分比。並針對伺服器、電腦處理器,揭露其於系統層級(而非元件層級)之每瓦能耗基準效能(如 SPEC CPU 基準測試),以反映低功耗晶片設計之氣候機會。
第十一章:氣候相關揭露 IFRS S2_C (結論基礎)
📌 第十一章導讀:結論基礎(Basis for Conclusions)是透視 ISSB 制定氣候準則時之立法考量、回饋意見與折衷方案的重要依據。本章將深度導讀 S2 的結論基礎,探討 ISSB 為何強制要求揭露 Scope 1、2、3 溫室氣體絕對排放,以及如何建立「範疇三衡量架構」與首年過渡豁免宣告之法理基礎,協助企業理解合規要求背後的法理邏輯。
結論基礎闡明了指標制定的法理邏輯。其一,主要使用者高度同意絕對總排放量揭露是評估轉型曝險與氣候脆弱度最攸關之指標,且 IFRS S2 鎖定 2004 年版《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以確保衡量穩定性。其二,關於範疇三(Scope 3)之比例原則衡量架構(S2.BC116-121),公報建立衡量架構規定個體應在無需投入過度成本或投入下,優先採用直接衡量資料(Primary Data,如特定封測供應商提供之產品級碳足跡)與活動數據或次級資料(次級估算,如投入產出 Spend-based 經濟係數法/行業平均法)。實務上不可行(Impracticable)之判定門檻應與 IAS 8 一致(顯著高於單純的成本效益門檻)。其三, conclusions 設計了黃金過渡放寬政策(S2.C4(b), BC171-173),首期申報年度依法 100% 免除範疇三揭露,且第二個申報年度列報該資訊時免除提供首年範疇三之比較資訊,為供應鏈數據收集爭取了 12 個月緩衝期。
第十二章:溫室氣體排放之揭露之修正 IFRS S2F_GHG (最新修正案)
📌 第十二章導讀:隨著全球跨國監理與各司法管轄區紛紛制定各自的排碳與永續申報標準,如何降低企業重複盤查與跨國揭露衝突的「行政壓力」,成為國際準則的核心課題。本章將聚焦最新修正案之核心變更,深入剖析其如何延伸「司法管轄區放寬」、允許使用當地之全球暖化潛勢值(GWP),以及對金融業範疇三投融資排放之最新修正。
最新修正案(Amendments to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ures)解決了跨國重複申報與多重監理規定之衝突:
1. 司法管轄區放寬(Jurisdictional Relief)之「部分適用」修正(BC97A-D):
最新修正明定若個體僅有部分(如特定的海外半導體子公司、特定司法管轄區內之資產)受到當地政府法規強制規定使用特定衡量方法,該個體被允許僅對該適用部分採用當地衡量方法,其餘未受限制部分仍回歸採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進行核算揭露,大幅降低跨國集團之重複報導負擔。
2. 全球暖化潛勢值(GWP)放寬之延伸:
若個體營運之司法管轄區強制要求使用非最新 IPCC 評估報告之 GWP 值進行當量轉換,個體被允許採用與當地法規一致之 GWP 值,惟須透明揭露所採用之 GWP 衡量來源與假設。
3. 金融機構範疇三「類別 15」強制細分揭露(第 29C 段):
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單獨揭露其範疇 3 排放衡量中所包含之類別 15 總排放量,並單獨列示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之具體小計,以提升可比性與透明度。
【第四篇 導讀】技術與數據的深度契合
「半導體產業不論是 IC 設計(Fabless)之輕資產外包或委外,亦或是晶圓代工與封測之高能耗,其碳曝險與轉型機會均極其特殊。本篇將透過量化估值模型與範疇三篩選機制,實證解構半導體業之氣候財務實質影響。」
圖 20.半導體產業氣候財務
圖 21.製造鏈水源氣候實害因應
第十三章:為什麼範疇三是無晶圓廠 IC 設計公司之碳曝險命脈?
對於無晶圓廠(Fabless)的類比或數位 IC 設計公司而言,公司本身並不擁有製造晶圓的工廠或封測生產線,屬於典型的輕資產(Asset-light)營運模式。這導致此類公司在範疇一(直接排放)與範疇二(外購電力)之排碳量極低(通常每年僅數十噸)。然而,這並不代表 IC 設計公司沒有碳風險。相反地,其 90% 以上的氣候與碳風險 100% 隱藏在公司本身的範疇三價值鏈(value chain)中。
為建立科學化的範疇三揭露機制,顧問團隊引進 GHG Protocol 指南標準及其方法學,協助企業建立以「規模(Size)」、「對供應商之控制與引導力(Influence)」、及「法規與市場曝險(Risk)」為維度的 15 個類別重大性篩選矩陣:
類別 1:購買商品與勞務(重中之重) —— 涵蓋外包晶圓代工(如投片台積電、聯電)及外包封裝測試(如日月光)製程所釋放的巨大碳排,此為公司產品生命週期碳足跡之主要來源。
類別 11:售出產品之使用階段(關鍵機會) —— 公司設計之晶片(如電源管理 IC、散熱風扇驅動 IC 或磁性角度感測晶片)出貨給客戶後,在終端電子設備(AI 伺服器、PC、電動車)運行時的耗電能效。能效不佳將面臨高昂的低碳政策轉型風險。
備註.以下為半導體產業的範疇三個類別納入核算的鑑別原則 (視報告公司的半導體產業地位決定):
一、 類別 1:購買商品與勞務(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 排放風險: 面臨極高的綠色供應鏈市場准入限制、地緣政治碳定價(如歐盟 CBAM 或國內碳費)之轉嫁風險、以及投資人因碳密集度過高所產生的減資與融資成本波動風險。
· 原因描述: 根據《GHG Protocol 範疇三標準》規範,本類別之最低申報邊界為購買商品與勞務之「全生命週期(Cradle-to-gate)」排放。對於無晶圓廠(Fabless)的 IC 設計公司而言,雖然本身營運屬輕資產模式,但其委託晶圓代工廠(投片台積電、聯電)與封裝測試廠(委外日月光)等上游製造製程會釋放巨大的直接排碳(包括大量消耗電能、高全球暖化潛勢之全氟化合物 PFCs 排放)。這些晶片原材料的開採與委外製造排碳,直接構成了 IC 設計公司產品最核心的碳曝險與碳熱點(Hot spot),是不可推諉之合規核算重點。
二、 類別 2:資本設備(Capital Goods)
· 排放風險: 新購資產之高碳強度曝險、以及設備製造商將排碳法規成本轉嫁至售價之財務溢價風險。
· 原因描述: 根據會計原則,資本設備在財務報表上被歸類為固定資產或 PP&E(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半導體業日常研發、打樣測試高度仰賴高能耗的 EDA 伺服器、工作站、高階測試機台(ATE)與量測儀器。《標準》明文規定,為避免對長期碳曝險之誤導,資本設備在核算範疇三時,在法理上「不允許」隨財務折舊或貼現逐年攤銷。企業必須在「採購取得的報導年度」,一次性將其完整的上游 Cradle-to-gate 製造排碳全額申報,這將使公司在進行設備升級、建置機房之年度,面臨非經常性範疇三排放量劇烈暴增之法規風險。
三、 類別 4:上游運輸與配送(Up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 排放風險: 航空或陸運物流燃料碳定價(碳費、燃料稅)帶來的運輸成本激增風險,以及極端氣候導致供應鏈物流中斷之實體風險。
· 原因描述: 半導體晶圓、裸晶(Die)或成品封裝物流高度全球化,且需在晶圓代工廠、封裝廠、測試廠與物流中心之間頻繁流轉。根據規範,凡由標的公司(IC設計公司)支付運費的 inbound 採購物流與 outbound 銷售物流,其第三方載具在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 Scope 1 & Scope 2 排放量(如貨機或貨卡燃油能耗),均必須全額計入類別 4 申報,直接反映了跨國物流網之碳足跡依存度。
四、 類別 9:下游運輸與配送(Down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 排放風險: 下游客戶與通路商之排碳政策檢視與選擇壓力。當通路商或經銷商推動低碳營運時,高排碳下游配送將面臨被撤換或商譽減損風險。
· 原因描述: 本類別專指在產品售出點交後,非由標的公司支付運費之運輸、轉運、倉儲、零售與儲存排碳。晶片完工交付給經銷商或下游客戶後,至最終系統組裝廠或消費者端的長途跨國載運能耗,雖不直接增加公司成本,但仍屬於晶片銷售通路的整體曝險範圍。
五、 類別 6:商務差旅(Business Travel)
· 排放風險: 民航碳稅及航空碳抵消政策所引發之差旅成本上漲風險,以及公司高頻差旅遭受外部利益相關人漂綠質疑之商譽風險。
· 原因描述: 半導體產業具備高度全球化與知識密集特性。其研發(RD)、產品經理(PM)與業務同仁必須頻繁往返全球主要代工廠、封測廠或系統客戶,進行 Tape-out(投片定案)技術校對、現場 Debug(除錯)及合約洽談。員工乘坐非由標的公司擁有或控制之民航飛機、高鐵、租車等交通載具之能源消耗排碳,依法屬於類別 6 核算範疇。
六、 類別 5:營運產生之廢棄物(Waste Generated in Operations)
(視報告公司是否外包委外高碳排製程)
· 排放風險: 化學品處置與不良晶圓掩埋焚化帶來的環保監理合規與裁罰風險(如漂綠訴訟、固廢處罰),以及廢棄物處置廠商因碳費轉嫁導致的處置費用攀升風險。
· 原因描述: 本類別指企業營運所產生之廢棄物(含固體廢物與廢水),委託第三方在非屬標的公司控制之設施中進行處置之排放。半導體晶片在研發測試階段會產生報廢晶圓、打樣晶片、探針卡、測試載板(Load Board)等有害化學廢棄物或電子垃圾。依據規定,處置過程(回收、焚化或掩埋)所釋放之 CH4 或 CO2 排放,必須依處置路徑全額計入本類別。
七、 類別 10:售出產品之加工(Processing of Sold Products)
(視報告公司的產業地位/自行加工或委外加工項目)
· 排放風險: 下游製造商或系統裝配大廠(如 Foxconn、廣達等 SMT 廠)的減碳限額壓力與生產良率調整轉嫁風險。
· 原因描述: 半導體晶片屬於最標準的**「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s)」**,無法直接由最終消費者使用,售出後必須由下游客戶進行 SMT(表面黏著技術/打件)加工、組裝至電路板(PCB)上,最終製成終端電子產品。根據 GHG Protocol 規範,中間產品「強制適用」本類別,核算範圍為售出之晶片裸晶,在下游被加工至最終成品時所產生的 Scope 1 與 Scope 2 加工能耗排碳,直接勾稽了晶片在下游加工時的熱管理與裝配排碳效率。
八、 類別 11:售出產品之使用(Use of Sold Products)
1. 排放風險: 最核心之**「碳鎖定(Carbon Lock-in)」風險與市場准入技術壁壘風險**。若售出晶片之每瓦能效不佳,將導致終端設備(如 AI 伺服器、PC、電動車)之範疇三使用能耗激增,面臨客戶因無法達標而抽單或拒絕採購的毀滅性風險。
2. 原因描述: 晶片在使用階段需要持續消耗電網電力運作,屬於「直接消耗能量之產品」,其「直接使用階段排放」在 IFRS S2 與標準中列為強制揭露邊界。IC 設計公司必須依據產品 TDP 功率、預期壽命、使用時數等,量化並申報售出晶片在其完整預期壽命內的使用階段電力碳排。這直接與 《IFRS S2 行業基礎指引-半導體》之處理器能源效率指標(TC-SC-410a.2) 互為表裡,晶片的超低功耗設計是用以降低類別 11 排碳、獲取氣候轉型機會的關鍵。
九、 類別 12:售出產品的終端廢棄處置(End-of-life Treatment of Sold Products)
排放風險: 電子廢棄物(E-waste)回收法規管制風險,以及晶片含有害物質而面臨的產品安全與漂綠法律訴訟風險。
原因描述: 指晶片隨終端電子產品在使用壽命終了後,進行廢棄、回收、拆解或焚化處理之預期碳排放。此類別直接與 《IFRS S2 行業指引》中有毒物質限制指標(TC-SC-410a.1) 深度嚙合,指引要求揭露含有 IEC 62474 有毒化學品應申報物質之收入百分比,綠色無毒設計能顯著降低晶片在生命終結時的環境法規成本與處置排碳。
第十四章:半導體業範疇三核心類別核算與次級數據估算方法學
在實際運作中,供應商資料不全為常態。本專案指導同仁採用「混合核算法」,對於外包晶圓廠與封測廠,應優先索取產品級(Supplier-specific)或晶圓級(Per-wafer)之初級碳足足跡數據。若首期確實無法取得,則允許使用經濟投入產出法/行業金額平均法(Spend-based method),利用投片與封測採購金額乘以國家或產業平均之經濟排放係數,進行合理的次級估算,以防範數據開天窗風險 [205, 20250103IFRS永續準則問答集.pdf]。
第十五章:半導體業「氣候實體風險(水風險)」之財務影響量化模型
半導體製程(尤其是晶圓清洗、蝕刻)極度仰賴超純水(UPW)。極端氣候導致乾旱限水,為半導體製造商面臨之重大實體風險(Physical Risk)。本專案跳脫傳統口號,為報告公司建立以下水風險實體量化模型:
【實體風險:乾旱缺水財務影響模擬模型】
假設報告公司晶圓月產能為 5 萬片,若因乾旱限水導致產能下降 20%(即每月減產 1 萬片),每片晶圓平均售價為 1,200 美元:
1. 每日中斷營收損失 = (10,000片 × $1,200) / 30天 = $400,000 美元 (約新台幣 1,280 萬元)。
2. 防禦性 Green CAPEX 配置效益評估:為因應此風險,公司計畫投入新台幣 1.2 億元,增設「高效製程廢水回收與中水回用系統」,將製程水回收率自現行 70% 提升至 88%,每日可自主循環 3,500 噸超純水。此綠色資本配置(Green CAPEX)於未來 10 年內之折現淨現值(NPV)分析如下:
- 避免缺水停產損失(折現後收益)- 綠色建置與營運成本 = NPV 新台幣 7,850 萬元,內部報酬率(IRR)為 14.5%。證明此環保資本支出(Green CAPEX)具備優異之財務防衛效益與可行性。
第十六章:半導體業「氣候轉型機會(低功耗研發)」之財務估值量化模型
因應全球淨零碳排與高階 AI 伺服器對散熱能效的嚴苛挑戰,研發高階「低功耗、超低靜態電流、高散熱效率」之半導體晶片,為公司之核心氣候轉型機會(Transition Opportunity)。報告公司(如類比 IC 設計大廠○○科技)近年來大量投入研發資金。例如:114 年度研發費用高達新台幣 3,457.9 萬元(占營收比率高達 7.93%),主要用於研發「MA75xx系列大電流低功耗散熱風扇驅動 IC」與「車載磁性安全感測晶片」:
【轉型機會:低功耗研發配置氣候財務估值模型】
本團隊引進「Gordon Growth(高登永續增長模型)」與「Exit Multiple(乘數估值模型)」對此氣候轉型機會進行量化估值:
1. 預期綠色營收機會:此低功耗晶片在獲得國際 AI 伺服器與車載客戶 Design-in 認證後,預估自 116 年起,將為公司帶來每年 15% 增幅之「綠色低能耗晶片專屬營收」(Green Revenue),預計 118 年底該產品線年營業額可達新台幣 2.8 億元。
2. 財務估值折現:將該綠色產品線之自由現金流量(FCF),按資金成本率(WACC)8.5% 進行折現,扣除 initial R&D 投入,該氣候轉型機會為報告公司創造之「資產預期財務增額淨值(Pre-money valuation of green pipeline)」高達新台幣 1 億 4,200 萬元!此數據將直接作為年報策略支柱下,佐證公司因應氣候變遷之財務韌性與前瞻估值。
【第五篇 導讀】司法的最高紅色警戒
「永續揭露已全面納入證交法財報不實、業務登載不實之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範疇。本篇深度引介高檢署俞秀端檢察官之研究觀點,為董事會、負責人與財務長拉起最嚴密之合規紅線,防止漂綠行為引發牢獄之災與數十億元賠償破產。」
圖 22.董監事治理風險與罰則
第十七章:司法機關最新見解與核心法規警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俞秀端於《監理與究責視野下的永續揭露風險》一文中,對我國上市櫃公司敲響了最震撼的法規警鐘。俞檢察官明確指出:永續揭露資訊一經金管會納入年報,已正式終結了過去『 voluntary 公關行銷文宣』的時代,全面轉化為具備《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法定效力的『法定年報公告文件』。
這意味著,年報永續專章中編製的所有溫室氣體數據、歷史活動憑證、以及氣候情境財務量化估值,在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上,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帳目完全等同。任何虛偽、隱匿或不實陳述,均將直接面臨證交法最嚴厲之行政、民事與刑事究責。
第十八章: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面臨之三大「高階治理風險」與「推諉死穴」
在司法與監理實務中,董事會與負責人最易踩中的三大高階治理風險如下:
1. 推諉不懂不知:
「推諉死穴」 —— 法院絕對不接受「我不懂」;俞秀端檢察官強調,年報永續專章之最終編製與核決責任,歸屬於公司的最高治理機構「董事會」。一旦發生重大資訊不實或隱匿遭司法起訴,法院絕對不會接受董事會成員以「我不懂永續準則」、「我只是隨同簽章」、「我們已經委託顧問公司代勞」、或是「會計師與第三方查證機構已經出具意見」作為其免責、抗辯之理由。董事必須確實建立對永續數據之日常實質監督機制,否則即構成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重大懈怠。
2. 短報碳排:
故意短報排碳以規避碳費/列管之刑事意圖認定;半導體晶圓廠與封測廠在營運過程中,若為逃避政府碳費徵收、降低空污費繳納、或規避被列為碳管制對象,而採取在盤查憑證(如外購電力發票、公務車油單、冷媒填充紀錄)中進行故意隱匿、人為短報、漏報或編造不實活動數據。此行為一經檢調機關查獲,將直接被認定為具備刑事故意(Criminal Intent),發行人、負責人及簽章同仁將直接面臨刑法重罰。
3. 惡意漂綠: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與年報中之「漂綠不實記載」;企業若為了吸引國際綠色基金注資、降低銀行綠色授信利率(ESG Loan)、或提高股票市場估值,而在永續揭露、募資公開說明書中對「低碳研發成效」、「綠色晶片營收機會」、「綠色產品市佔率」進行無任何確信凭證支持、或虛構之量化財務增長估值,將直接被認定為誘使投資人配置資源之「證券詐欺(Securities Fraud)」,面臨跨國投資人與投保中心之集體求償。
第十九章: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解析
依據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與司法審判實務,年報永續專章發生虛偽或隱匿之法律後果極其嚴重,其刑事責任之起點與民事賠償之規模,均屬於企業無法承受之重。本專案將相關罰則細化列示如下,作為董事會之法律警示:
表格5.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
從上述刑民事罰則對照表可見,年報永續專章一經公告,報告公司董事會個人與曾在文件上簽核之財務主管、稽核主管,在法律責任上均已被規範上行民事實體法之罪責及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之犯意或民事賠償之責任仍須按民刑事相關意思責任/故意、過失、無過失之司法實務見解為準)。唯有建置一套可審計(Auditable)之數據流與防護網,才是唯一的解套之道。
【第六篇 導讀】數據的最後安全鎖
「防範法律風險的唯一解答,在於建立嚴謹的永續內部控制流程。本篇協助稽核與財務部門建置合規之 RCM(風險與控制矩陣),並對接會計師之有限確信程序,為董事會建置實質的防衛機制。」
圖23.永續內控與審計
第二十章: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法定規範
為建置永續資訊之最後安全防禦,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正式修改《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明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將「永續資訊之管理(包括蒐集、編製、簽核與呈報作業)」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這標誌著永續數據已徹底終結過去「自由心證」或單純「公關宣傳」的時代,正式與傳統財務報表併軌,納入法定內控稽核體系。
在此新制監理框架下,報告公司內部稽核室(以配置專任稽核人員 1 名之規模為例)必須與時俱進,增修 117-118 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正式增設「永續財務資訊管理專題」稽核項目,並編製符合法規規範之《永續資訊之管理內部控制手冊與自行評估規範》。稽核同仁之職責不再僅限於傳統財務憑證之核對,更須延伸至溫室氣體活動數據來源、碳排放係數套用、研發資本配置與氣候機會財務估值模型等永續專章數據產製流程之合理性抽查,建立不可篡改的審計與合規防線。
在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進程中,建立堅實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確保永續數據「可信度」與「可審計性」的終極防禦線 [cite: 34, 35, 67]。這標誌著企業編製永續資訊的作業流程,必須正式從過去的「公關行銷宣傳」模式,徹底轉入「法遵會計審計」的嚴謹軌道 [cite: 15, 16, 35]。
本章針對我國金管會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稱《內控處理準則》)**之最新法定規範進行深度法理剖析,並針對中小企業(以配置專任稽核 1 名之規模為例)在 117-118 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增修、RCM(風險及控制矩陣)建置與稽核職能轉型,提供具備實務防禦力的落地指引:
一、 變革背景與最新法源基礎:法定義務之確立
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對永續資訊之管理、促使其落實環境、社會及治理(ESG)責任並提升揭露品質,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 2024 年 4 月 22 日 正式修正發布《內控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cite: 15, 35, 67]。
本次修法之核心條文及法定義務主要增訂於以下兩大關鍵條款,並已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施行 [cite: 15, 16, 36]:
內控制度必須包含永續資訊(§8 新增第四項):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cite: 36]
此規定代表上市櫃公司(不分資本額大小,一體適用 [cite: 16])必須在書面內控制度中,增設永續資訊管理的專章,或在既有的銷售、採購、研發等內控循環中,實質增修永續資訊管理之規範 [cite: 17, 40]。
稽核計畫必須納入永續資訊(§13 新增第五項):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cite: 36]
這要求內部稽核單位必須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將永續資訊之蒐集、編製、審核與呈報流程,正式列為年度稽核計畫的強制抽查項目,確保內控運行的有效性 [cite: 15, 20, 38]。
透過此修法,永續資訊之管理已正式與傳統財務報表併軌,旨在合理確保三大內控目標之達成:營運之效果與效率、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與合規性,以及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cite: 34]。
二、 永續內控之「範圍(Scope)」與「邊界(Boundary)」
在實務執行上,企業最容易混淆的是「永續內控應該管到哪裡?」。《內控處理準則》及主管機關問答集對此做出了極為清晰的界定 [cite: 38]:
1. 永續資訊之管理「範圍」
「永續資訊」指反映公司永續活動及交易之資料或資訊(涵蓋 E、S、G 三大維度) [cite: 38],其內控管制範圍包含 [cite: 38]:
應包含:股東會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及永續報告書之揭露資訊 [cite: 38]。
宜涵蓋:公司官方網頁所揭露之所有永續/ESG 相關數據與宣示 [cite: 38]。
2. 永續資訊之管理「邊界」 ── 對子公司的實質監理
報導個體一致性(Connectivity):依據 IFRS S1 第 20 段及金管會藍圖,永續揭露之報導邊界依法必須與財務報告之合併邊界 100% 一致 [cite: 26, 38]。
督促子公司合規之責任:若母公司之報導邊界涵蓋海外子公司(例如關係企業、境外子公司等),母公司應督促並協助該等子公司建立起各自的「永續資訊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cite: 24, 38],確保其向母公司呈報之碳排或能耗活動數據,在源頭端即具備與母公司相同規格的內控品質 [cite: 24, 38]。
三、1名稽核規模之「年度稽核計畫」增修實務指引
對於多數中小型上市櫃公司(如實收資本額 50 億元以下之企業,多配置專任稽核 1 名),要在龐大的日常稽核工作中增設永續稽核,必須採取**「風險導向」**之聚焦策略,避免流於形式 [cite: 20, 39]:
1.年度稽核計畫增修程序與時程
依據《內控處理準則》第 19 條,稽核室增修包含「永續資訊之管理」之年度稽核計畫,必須提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案)決議通過,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12 月 31 日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cite: 19, 21]。
2.專題稽核項目之具體列示與實務抽查重點
稽核室可於稽核計畫之項目中填列「永續資訊之管理」 [cite: 20],並針對 117-118 報告年度(接軌首期)細化下列實務查核重點 [cite: 20, 31, 38]:
指標盤點與呈報作業(對接年報附表 2-2-2 / 2-2-3): 核對年報中揭露之永續資訊編製與簽核軌跡,抽查是否具備各部門主管(財務長、廠務、研發等)之簽核確認紀錄 [cite: 20]。
重大性評估流程之合理性: 審查公司如何參考 SASB 特定行業標準(如半導體 TC-SC 標準之水管理與有害廢棄物等指標),鑑別與評估重大永續主題之決策底稿與董事會宣告軌跡 [cite: 20, 39, 42]。
溫室氣體活動數據之源頭稽核:
直接排放(範疇一):核對自廠用公務車燃油發票、冷媒填充維護紀錄之原始活動憑證。
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抽查新竹總部或海外轉投資據點之台電/當地電費單據明細,核實其錄入系統之度數與套用之電力排碳係數(是否符合最新公告)是否無誤 [cite: 14, 38]。
氣候機會財務估值與資本配置(Green CAPEX)之勾稽: 核對永續專章所披露之低功耗晶片研發費用支出、或製程廢水回收設備投資金額,是否與總分類帳(在建工程、研發費用)及財報附註揭露之假設、金額及表達貨幣保持 100% 的勾稽與一致性 [cite: 26, 32, 57]。
四、RCM(風險及控制矩陣)之建置:將內控融入日常齒輪
為了讓 1 名稽核能高效、可驗證地執行監督,企業必須建置**「永續 RCM(Risk Control Matrix)風險及控制矩陣」**,將抽象的風險與日常控制活動予以整合 [cite: 18, 19]:
RCM 矩陣是輔助公司落實日常控制的書面核心文件,它透過表格形式,將各流程之風險、控制活動、控制頻率、控制人員與審計軌跡進行嚙合 [cite: 18, 19]。以下為針對關鍵氣候指標設計之 RCM 實務示範:
表格6.永續資訊內部控制_RCM_實務對照表
五、稽核同仁角色與職能轉型 ── 構築不容妥協的合規防線
在此新監理制下,內部稽核室的定位必須經歷根本性的重塑 [cite: 15, 16]:
從「定性複核」走向「量化審計」: 過去稽核同仁在複核永續報告書時,多屬「定性文字」的修辭核對。未來,稽核同仁必須學會看懂**「物理活動數據」**(如 KWh、公噸CO2e、千立方公尺水)如何透過係數(GWP 值、排碳係數)與估算方法學(如 primary vs. secondary data)轉換為「財務預期影響」 [cite: 14, 38],此等專業訓練將成為稽核之核心職能 [cite: 39]。
與外部確信會計師雙向對接(三道防線之整合):
內部稽核:屬於公司自我評估之「第三道防線」,重點在於防範「流程與數據在日常產製中的出錯與篡改」 [cite: 21, 34]。
外部確信:屬於「外部獨立驗證」,由會計師事務所(如 KPMG、Deloitte 等)依確信準則進行獨立查核,以提升市場信賴度 [cite: 21]。
稽核同仁應在每年 10 月 31 日外部會計師進行前置查核現場抽證時 [cite: 51],完整提供 RCM 自評軌跡與內部稽核報告,作為會計師評估「控制風險(Control Risk)」之最有利證據,進而加速確信意見書的取得 [cite: 21]。
董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之免責關鍵抗辯:
在《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財報不實罪」(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與第 20-1 條「無限連帶賠償責任」的威脅下,法院在評估董監事與財會/稽核主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是否已依法建置『永續資訊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留存實質之稽核自評與整改軌跡」,將是證明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爭取司法免責與抗辯的最關鍵核心證據 [cite: 1, 2, 15]。
第二十一章:半導體永續資訊 RCM(風險及控制矩陣)工具表建置
為協助稽核與財務部門建置具備可操作性的內部控制,本專案諮詢團隊協助編製並建置專屬之「風險及控制矩陣(Risk and Control Matrix, RCM)」工具表。以下以半導體產業最關鍵之活動數據蒐集流程——「溫室氣體活動數據彙整與簽核控制流程(以外購電力範疇二數據為例)」進行實務設計與標準示範,旨在確保數據源頭至最終申報文件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可追溯性。
表格:溫室氣體 RCM 控制活動設計標準 (以外購電力數據為例)
表格7.溫室氣體 RCM 控制活動設計標準
第二十二章:輔導稽核同仁增修年度稽核計畫,對接會計師有限確信
建立 RCM 控制矩陣的目的,在於確保資訊產製流程之可審計性,以順利通過簽證會計師之第三方獨立確信。本專案諮詢團隊在 2028 年度(117 年,即首次強制申報年度)將全面輔導報告公司稽核人員,利用前一年度(2027 會計年度 / 116 年)之歷史碳數據、盤查底稿與既有永續報告書原始資料,針對年報永續財務專章進行首度「模擬試編(Dry Run)」工作。
此模擬試編(Dry Run)之核心價值包含:
1. 全面演練測試:
實兵演練上述 RCM 自評矩陣中各控制點之可行性,找出資料流中之實務摩擦與漏洞並即時修正。
2. 建立確信軌跡:
在外部簽證會計師(如 KPMG、Deloitte 等事務所)依據主管機關時程,於 10 月 31 日進行前置確信與查核現場抽證時,公司能立即拿出經內部稽核主管簽簽與完整核決之內控自評自查底稿。
3. 確保 100% 順利取得有限確信:
以此無懈可擊之審計足跡與憑證鏈結,安撫董事會成員及高階主管之合規壓力,確保首期永續財務揭露 100% 取得簽證會計師無保留之「有限確信意見書」,構築合法合規的治理規範。
【第七篇 導讀】追本溯源之審計依據
「任何數據與法理,皆須有憑有據。本篇彙整本報告所引用之全套國際準則、中華民國法規問答、高檢署論文及半導體報告公司年報文獻,確保本輔導案具備最高規格之法源追溯與審計高度。」
表格8.資料來源參照表
第二十三章:本案報告之官方文獻清冊與引註來源索引
1. 國際永續與氣候揭露準則及行業基礎指引:
一、 ISSB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A、B、C 隨附指引正體中文版。
二、 ISSB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A、B、C 隨附指引正體中文版。
三、 IFRS Foundation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
IFRS S2《行業基礎指引-半導體(Semiconductors)》TC-SC 行業標準手冊。
四、 WRI/WBCSD 世界資源研究所與世界永續發展工商理事會:
GHG Protocol《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核算與報告標準》。
五、 WRI/WBCSD:
GHG Protocol《範疇三(Scope 3)溫室氣體排放計算技術指南》。
2. 中華民國主管機關金融監理與範疇三指引:
一、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藍圖政策手冊。
二、 金管會證期局、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
最新修訂版《IFRS 永續揭露準則問答集》彙編 [20250103IFRS永續準則問答集.pdf]。
三、 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中心:
最新第四版《範疇 3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集》。
四、 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
最新修正版《範疇 3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常見問答集 Q&A V2》。
3. 司法機關實務見解、會計月刊與半導體公開報告:
一、 俞秀端(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會計研究月刊第 483 期》第 74 頁「監理與究責視野下的永續揭露風險」專題論文 。
二、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IFRS S2 實務案例指引《半導體業(以虛擬報告公司:密克積體電路 Mick IC 為例)》。
三、 年報暨永續報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度股東常會年報》暨《2024 年度永續報告書》公開發行揭露資訊。
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IFRS S2 實務案例指引《電子製造服務與原始設計製造(EMS & ODM)》。
【董事會法定過渡放寬宣告聲明稿】(正式官方合規範本) 附錄1.
本聲明應置於:年報永續資訊專章/獨立永續相關財務報告之首頁顯眼處
董事會關於首次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法定過渡豁免與合規聲明
一、 宣告背景與法源依據
本公司(及合併子公司,以下統稱「本集團」)依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發布之《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於首期適用會計年度(中華民國 117 年度,即自民國 1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之報告期間)編製通用財務報告之永續專章時,正式宣告適用 IFRS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以下簡稱「IFRS S1」)及氣候相關揭露(以下簡稱「IFRS S2」)所賦予之首次適用法定過渡豁免放寬條款。本公司董事會承擔永續財務資訊編製與揭露之最終善良管理人監督責任,確保本專章之編製程序、會計假設與內部控制體系符合法規要求。
二、 首次接軌宣告適用之「三大法定過渡豁免」內容
本集團於首期申報年度(民國 117 年度),為維持行政作業秩序並確保數據確信品質,依法宣告適用以下三項過渡放寬政策:
1. 僅揭露氣候相關財務資訊(依據 IFRS S1 附錄第 E5 段規定):
本集團於民國 117 年度之永續財務專章中,僅揭露符合 IFRS S2 規範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財務資訊。本集團依法免除 IFRS S1 所要求揭露之「氣候以外」所有其他永續相關重大風險與機會之財務資訊(如水資源管理、員工健康與安全、社會責任及供應鏈個資安全等)。本集團將於第二個申報年度(民國 118 年度)起,恢復並全面揭露符合 IFRS S1 規範之氣候外所有重大性永續主題。
2. 暫緩揭露範疇三價值鏈溫室氣體排放量(依據 IFRS S2 附錄第 C4(b) 段規定):
本集團首期申報之溫室氣體指標,僅聚焦揭露並核算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範疇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之絕對排放量(以二氧化碳當量 CO2e 表示)。本集團 100% 暫免揭露本集團上下游價值鏈之範疇三(Scope 3)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為避免第二個申報年度(民國 118 年度)出現合規與數據斷層,本集團已於首年啟動範疇三核算機制之建置,向委外代工廠、封測廠索取產品碳足跡(PCF)數據,並建置產品功耗與運輸排放分攤模型,以對接次年強制申報之法定義務。
3. 免除首期歷史比較資訊(依據 IFRS S1 附錄第 E3 段與 IFRS S2 附錄第 C3 段規定):
本集團於首期申報時,僅需列報民國 117 當期之氣候相關指標、目標與財務預期影響數據。完全免除提供前一會計年度(民國 116 年度)歷史比較資訊之法定義務,避免因歷史數據不可追溯而產生之確信與法律風險。自民國 118 年度起,報告中將完整恢復並列示相較於上年度(117 年度)之歷史比較與對照資訊。
三、 報導個體邊界之一致性承諾
本集團承諾並聲明,本永續財務專章之報導個體(Reporting Entity)邊界,嚴格遵循 IFRS S1 第 20 段之規範,與本集團民國 117 年度之合併財務報告範圍 100% 完全一致。所有已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之關係企業、海外新設子公司(包含建廠準備階段之海外泰國子公司等),其能耗、實體氣候風險與機會,均已依法自本專章首期起強制納入合併申報邊界,絕無報導範圍小於財務報告之確信漏洞。
四、 內部控制與簽證會計師確信
為保障申報數據之真實性、可核實性與防範重大不實陳述之法律責任,本集團已於 5 季準備期內,建置並落實「永續資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與風險控制矩陣(RCM)」。本宣告及本專章所載之所有活動數據與財務情境估算,均已建立嚴密的日常核決與簽核軌跡,並經本公司委任之簽證會計師進行覆核與有限確信程序,確保本專章之宣告與編製流程完全合規。本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及全體聲明人特此簽署本聲明書,並對本報告內容負完全法律責任。
聲明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稽主管(各級主官親筆簽名與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