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CBAM歐盟申報、碳足跡報告、ESG永續報告書/IFRS( S1、 S2) 、EcoVadis、TCFD報告書、CDP碳揭露問卷、碳權額度專案、國際淨零倡議(RE100、SBTi)、低碳轉型顧問輔導
IFRS S1&S2 永續專章、永續內控、RCM、導入實務申報與證交法等法律風險責任(簡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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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特定範疇宣告 (Scope of Work Disclaimer)
本研究報告與專案建議書旨在提供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與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之法定接軌輔導、數據對照轉軌、永續財務量化評估與內部控制 RCM(風險與控制矩陣)建置諮詢。本專案白紙黑字明確排除任何溫室氣體(GHG)量化盤查核算之代書程序與重複盤查,以及 GRI 永續報告書之美編排版設計。報告公司應自行承擔並提供其範疇一、二之原始溫室氣體量化數據與永續報告書原始底稿。
董監事法規免責與善良管理人最終責任宣告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 20、20-1 及 36 條之規定,年報永續專章及相關永續財務揭露資訊已正式轉化為「法定公告文件」,與財務報告具備等同之法律效力。報告公司董事會、負責人、經理人及曾在揭露文件簽名之關鍵人員,對於揭露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正確性負有最终之法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團隊所提供之輔導、方法學與模板,旨在協助報告公司建置合規程序與內控防禦線,報告公司不得以委託顧問輔導、第三方機構驗證或不具備專業準則知識為由,向司法機關或監理機關抗辯免除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與法律連帶賠償責任。
備註. 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職員等相關人員,對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