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CBAM歐盟申報、碳足跡標籤及報告、ESG永續報告書/IFRS( S1、 S2) 、EcoVadis、TCFD報告書、CDP碳揭露問券計畫、碳權額度、碳抵換專案、國際倡議(RE100、SBTi)、低碳轉型顧問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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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價值鏈排放
為何企業必須從價值鏈看碳排?
1.1減碳趨勢與淨零
全球減碳規範趨勢與企業淨零責任
一、最新淨零目標與碳定價趨勢
根據 Founders Forum Group 2025年報告,截至 2025 年初已有 153 個國家 (佔全球國內生產總值90%以上)宣布或考慮定下淨零目標。
全球 碳定價機制 正快速擴張:世界銀行《2025年碳定價報告》顯示, 80 個碳稅或排放交易制度 在 2024 年底運作,覆蓋 28% 的全球排放量;其中中國擴大碳交易範圍,歐盟則以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引導全球碳價趨同。這些政策彰顯各國正在以法規和經濟工具推動企業減碳。
二、供應鏈排放的重要性
CDP 於 2021 年發布的供應鏈風險報告指出,企業的 供應鏈溫室氣體排放平均是自身營運排放的 11.4 倍,並佔企業總排放約 90%。
SBTi 在 2023 年的文章中同樣指出,供應鏈排放平均比直接(範疇一)排放高 11 倍,且超過企業總排放的70%。
MIT Sloan 管理學院 2024 年的報告則發現,範疇三(價值鏈)排放平均佔企業總排放的 75%,但因供應鏈複雜而難以追蹤。
三、整體意涵
這些資料說明,全球政策環境正迅速邁向淨零,碳定價與邊境調整措施正在強化企業減碳壓力;同時,供應鏈排放通常遠大於自有營運排放,佔公司總排放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企業若要達到科學基礎減量目標與淨零承諾,不僅要管理範疇一、二排放,更必須將整條價值鏈排放納入盤查與治理。
1.2範疇三是企業關鍵挑戰
為何範疇三(Scope-3)是企業排放盤查的關鍵挑戰
範疇廣泛但非全適用
Scope 3 盤查涵蓋供應商上游及客戶下游的十五個類別,但官方指引強調 並非所有類別都適用於每家公司,且大多發生在企業控制範圍之外。且未受過專業訓練的員工也無法鑑別或分類是否具排放風險之商業目標(Business Goals)項目進行歸納與否之能力。因此企業需要先辨識哪些類別與自身業務高度相關,而非盲目納入全部類別。
資料蒐集困難
供應商往往缺乏排放量測工具或專業能力,即使提供數據,其計算方法也常因資料來源不同或過時而導致品質參差。
對於種類繁多的價值鏈活動,要將各種原材料、服務或物流資料轉換成 CO₂ 當量,企業需掌握合適的計算方法(如支出法、材料係數法),這對缺乏經驗的公司來說是一大負擔。特別是在範疇三個類別中的價值鏈(Value Chain)排放源項目種類繁多,各產業狀態、供應模式、材料種類等等千奇百怪的排放來源,要如何將其轉換成CO2當量很可能造成企業的重大負擔或無從下手。
供應鏈複雜且跨國跨產業
現代企業的供應鏈涉及多層供應商、運輸和服務商,跨越不同國家和產業,導致活動數據碎片化且缺乏透明度。
專家指出,不同公司和產業使用的資料來源與方法不一致,缺乏標準化的計算方式,導致範疇三盤查容易出現遺漏或重複計算。
雙重計算風險
倘若相同活動的排放被供應商與客戶分別納入各自的範疇三,就會出現無法避免的雙重計算。這在衡量實際減量成效或碳抵換時尤其難以核對,需要明確約定排放歸屬。
需投入大量協調與資源
研究指出,蒐集並驗證多層供應商的範疇三數據需要大量時間和人力成本,對中小企業尤其負擔沈重。進行供應商教育和數據審核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忽視範疇三會導致盤查失真
許多研究顯示,供應鏈排放通常佔企業總排放的 70–90 %,遠高於範疇一與範疇二。若不盤查這些間接排放,企業的碳盤查將無法如實反映氣候影響,也難以制定有效的減碳策略。
1.3 GHG Protocol會計基礎
SBTi、CDP、IFRS S2 均要求以 GHG Protocol 為會計核算基礎
1. CDP 氣候問卷:
一、CDP 以 GHG Protocol 的「企業價值鏈(Corporate Value Chain)標準」為設計架構,要求企業依 Scope 3 十五類別(Category 1–15)進行排放鑑別、量化與揭露。
二、問卷中明確要求企業揭露各類別之排放量、邊界與計算方法,並須說明是否採用 GHG Protocol 或等效準則進行盤查。
三、此一致性確保 CDP 揭露結果可與 SBTi 目標設定、IFRS S2 財務揭露報告相互對接,形成「盤查—目標—揭露」的整合循環。
2. 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
一、2023 年發布的 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明確規定,企業在核算及揭露 Scope 1、Scope 2 與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時,應採用 GHG Protocol 的會計與報告準則。
二、附隨指南(Part B)進一步指出,已依 GHG Protocol 企業標準與價值鏈標準進行盤查之公司,可直接套用 IFRS S2 的揭露要求,以確保財務報告中氣候資訊的可比性與可驗證性。
三、ISSB 在結論說明(Basis for Conclusions)中亦重申, IFRS S2 以 GHG Protocol 作為排放計量方法的唯一國際依據,並與 TCFD 建議保持一致。
3.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BTi) 是目前全球企業最具公信力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設定與驗證制度,其要求所有目標均應以 GHG Protocol 的量化結果為基礎。除特定行業(如 FLAG:Forestry, Land and Agriculture Land Use Change)須使用行業脫碳法(Sectoral Decarbonization Approach, SDA)外,其餘企業皆須採用 絕對收縮法(Absolute Contraction Approach) 設定減量路徑。
A. SBTi 要求企業設定兩階段目標:
1. 近期目標(Near-term Target, 5–10 年):以建立減碳基礎與行動路徑為主,確保企業於中期內朝科學基礎方向實際減排。
2. 長期淨零目標(Net-zero Target, 2050 年以前):以深度脫碳與最終抵銷(offset/removal)為核心,要求企業將實際排放減至基準年的 10% 以內。
B. 近期目標(5–10 年)之覆蓋率與減量要求
1. Scope 1 與 Scope 2(直接排放與間接能源排放)
企業設定近期科學減量目標時,須將自有營運的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納入至少 95 % 的目標邊界,只能排除不超過 5 % 的排放。
這確保企業的直接燃料消耗、製程排放及購電排放(market-based 或 location-based)幾乎完整地被涵蓋於減碳範圍中。
2. Scope 3(價值鏈排放):
若企業的範疇三排放佔總排放超過 40 %,必須設定供應商或客戶參與目標,或自行設定減量目標,並且涵蓋至少 67 % 的範疇三排放。圖1.中該條橫條的深色區域代表必須納入的 67 %,淺色區表示企業可以排除的部分(約 33 %),用於那些資料取得困難或影響相對較小的活動。可依據 GHG Protocol 定義之 15 個類別進行範圍鑑別。
C. 範疇三(Scope 3)近期目標設定原則
(一)絕對值收縮法(Absolute Contraction Approach)
1. 適用對象:具可量化範疇三排放資料之企業。
2. 核心要求:在涵蓋至少 67 % 排放之邊界內,設定實質減量目標。
3. 建議減量率:SBTi 並未強制要求 42% 減量;官方手冊建議可採 每年約 2.5% 的絕對減量率,相當於 10 年累積約 25% 的減量幅度。
4. 時程要求:目標應設定於 5–10 年間,並於設定後送交 SBTi 進行正式驗證。
5. 特點:此方法著重於企業自身的實質減碳能力與內部行動成效,強調直接量化結果的可追蹤性與可驗證性。
(二)供應商及客戶目標(Supplier or Customer Engagement Target)
1. 適用對象:範疇三排放高度集中於供應鏈或產品使用階段之企業。
2. 核心要求:招集涵蓋至少 67 % 之價值鏈夥伴(可採「採購金額 spend-based」計算)於 5 年內加入 SBTi 並通過目標驗證。
3. 時程要求:自目標設定日起計 5 年內,必須達成目標覆蓋率,即確認覆蓋範圍內供應商或客戶均已取得 SBTi 驗證(SBTi-validated target)。
4. 特點:強調以供應鏈協作推動整體減碳,適用於難以直接掌握排放數據的企業(例如零售業、品牌商、金融服務業)。
圖 1.覆蓋率示意圖
表格 1.覆蓋率與減量目標
D.範疇三目標實務操作
近期目標覆蓋率(Coverage)
代表企業在目標設定中需將多少比例的價值鏈活動納入管理與追蹤。當範疇三排放超過總排放的 40 %,必須確保至少 67 % 的排放活動被涵蓋於目標邊界內。此比例可依「採購金額(spend-based)」或「排放量(emission-based)」兩種方式計算。
近期目標減量率(Reduction Rate)
A. 若採「絕對值收縮法」,應依 SBTi 手冊建議之路徑設定 年均 2.5% 的減量幅度,約相當於 5–10 年內 25% 的總減量。
B. 若採「供應商/客戶參與目標」,則不要求固定的減量百分比,而是強調在 5 年內促使覆蓋範圍內的合作夥伴通過 SBTi 目標驗證,以達成協同減碳的效果。
長期淨零目標(2050 年)之覆蓋率與減量要求
A. Scope 3 覆蓋率:企業須於 2050 年前將至少 90 % 的價值鏈排放納入減量邊界,排除部分不得超過 10 %。
B. 絕對減量:相較 2020 年基準年,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須減少 90 %,僅餘 10 % 得以透過碳移除或抵換完成淨零。
綜合而言,SBTi 建立了以 GHG Protocol 為基礎的「量化—目標—驗證」三層架構:
GHG Protocol 提供排放計算與邊界劃分原則;
SBTi 依據該數據設定具科學依據的減碳目標;
驗證機制則確保減量行動具透明性、可比較性與可信度。
這些規範促使 GHG Protocol 成為全球唯一被公認的溫室氣體會計基礎,使企業能以一致的方法同時滿足 SBTi、CDP 與 IFRS S2 等國際揭露與減碳要求,強化其在氣候轉型中的可信度與競爭力。
1.4價值鏈管理
盤查不只是揭露,更是價值鏈管理的起點
範疇三(Scope 3)盤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滿足揭露要求或因應外部評等,而是企業進行價值鏈碳管理(Value Chain Carbon Management)的起點。透過系統化盤查,企業能辨識出供應鏈、產品及服務全生命週期中的碳排放熱點(Carbon Hotspots),進而將碳排放數據轉化為決策依據與治理工具。
精確的盤查結果可協助企業:
優化採購策略(Sustainable Procurement):以排放密集度作為供應商選擇與管理的依據,推動低碳採購與綠色供應鏈合作。
導入產品與研發創新(Low-carbon Design & Innovation):透過生命週期分析(LCA)找出高碳材料與製程,促進產品設計與材料替代的減碳效益。
改善客戶使用與後端階段(Customer Use & End-of-Life Management):分析產品在使用及報廢階段的排放特性,發展低碳使用方案與回收再利用機制。
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Governance & Climate Risk Management):將碳管理納入企業策略與董事會決策流程,結合財務、營運與永續績效指標。
簡言之,盤查不是終點,而是行動的起點。
企業唯有將範疇三盤查結果內化為供應鏈協作、產品設計與投資決策的依據,才能真正從揭露走向減碳,從合規邁向競爭力。
2.國際主流框架
GHG Protocol 與國際主流框架的關聯性
2.1全球通用語言
GHG Protocol:企業碳盤查的全球通用語言
GHG Protocol 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與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制定,自 2004 年《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頒布以來,已成為企業排放盤查的共通語言。它將排放分為三個範疇,並針對範疇三制訂 15 個互相排斥的子類別,涵蓋所有上游與下游活動。全球數千家公司與金融機構採用 GHG Protocol 作為盤查和報告基礎,確保排放數據的一致性與可比性。
值得注意的是,GHG Protocol 也正在啟動新一輪標準更新程序。根據官方公告,自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工作組向全球利害關係人徵集對企業會計標準、Scope 2 指引和 Scope 3 標準的修訂建議。更新目標旨在讓 GHG Protocol 與淨零趨勢、科學基礎減量目標以及強制氣候揭露規定相一致。截至 2025 年中,技術工作組已展開定期會議,預計 2025 年底發布草案並在 2026–2027 年正式推出新標準。此更新預告提醒企業提前檢視目前的盤查系統,為未來更嚴格的數據質量與邊界要求做好準備。
表格 2. Scope 3.Category 1~15
2.2 SBTi:目標依據
SBTi:以 GHG Protocol 為減量目標設定依據
SBTi 透過近程與長期目標的雙重框架,要求企業以 GHG Protocol 為基準盤查基年排放。近程目標須在 5–10 年內達成,並覆蓋至少 95% 的範疇一與二排放;如果範疇三佔比超過 40%,目標必須涵蓋至少 67% 的範疇三排放。長期淨零目標要求在 2050 年前實現至少 90% 的範疇1~3減量。SBTi 還提供絕對減量與強度法等多種途徑,鼓勵企業透過供應商參與與客戶倡議來實現跨範疇減碳。
隨著氣候政策不斷演進,SBTi 亦持續更新其標準。例如 2025 年發布的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淨零標準 2.0 草案,要求企業分別設定範疇 1 與範疇 2 目標,而不再合併;範疇 3 目標則須依據排放的重要性與強度設置,並要求揭露各類別涵蓋比例。草案亦引入間接減量工具,例如可持續航空燃料與低碳材料,並提出在淨零年前設定中期碳移除目標,以及對移除信用的耐久性與資料可追溯性提出更高要求。這些變化預計將在 2024–2025 年進行公開諮詢與試點,2027 年正式生效,企業應及早檢討目標設定與資料系統,以符合未來標準。
2.3 CDP:揭露準則
CDP:問卷揭露以 GHG Protocol 為會計準則
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氣候變遷問卷以 GHG Protocol 為唯一會計與核算準則,要求企業揭露範疇一、二、三的排放量、計算方法與組織邊界,並依據 GHG Protocol《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 的十五類別(Category 1–15)進行分類報告。此一致性確保數據可比性,並作為評分(Scoring)與投資人分析的重要依據。
1. CDP 問卷對範疇三的揭露要求
揭露深度(Disclosure Depth):企業須完整回報各類別的排放量、計算方法、資料來源與假設依據。
邊界一致性(Boundary Alignment):報告邊界應與 GHG Protocol Scopes 1–3 劃分一致,避免重複或遺漏。
資料品質(Data Quality):問卷要求說明使用的一級數據(primary data)與二級數據(secondary data)比例,以及不確定性評估方式。
關聯性判定(Relevance Assessment):根據 CDP 技術指引,企業應依產業特性判斷 15 類別的相關性,揭露範疇三中與自身營運最具關聯的活動。
2. 範疇三揭露與評分機制的關聯
CDP 的評分模型由四個層級構成:Disclosure(揭露)→ Awareness(認知)→ Management(管理)→ Leadership(領導),而範疇三的揭露深度與品質直接影響後三個層級得分。
表格3.CDP 評分四層級
圖 2.CDP評級
根據 CDP 《Technical Note on Scope 3 Relevance by Sector》,多數行業(特別是製造、零售、金融與運輸)其範疇三排放平均占比超過 70 – 90 %,因此若未揭露相關排放或目標,評分會顯著下降。
1. 氣候辨識能力(Climate Competency)
CDP 在 2023 年後強化「氣候辨識能力(Climate Competency)」的評分維度,衡量企業是否具備以下能力:
辨識與量化(Identification & Quantification):能依 GHG Protocol 辨識全價值鏈排放並量化主要熱點。
治理與問責(Governance & Accountability):將碳管理納入董事會或高階管理層職責。
行動與目標(Action & Targets):設定涵蓋範疇三的 SBTi 減量目標或供應鏈參與機制。
透明與驗證(Transparency & Verification):提供第三方驗證或合理化說明資料來源與假設。
採用 GHG Protocol 為盤查準則能讓企業在 CDP 評分中同時滿足「揭露完整性、風險辨識、行動力及透明度」等四大要素。完整揭露範疇三排放不僅有助提升 CDP 評級(如由 C 級進階至 B 級或 A 級),更可向投資人、客戶及監管機構展現企業具備氣候治理與價值鏈管理的成熟度。
2.4 IFRS S2:依會計準則揭露
IFRS S2:要求依 GHG Protocol Scopes 與Category 會計準則揭露
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 於 2023 年發布兩項全球永續揭露準則:
IFRS S1《永續發展相關財務資訊揭露的一般要求》,規範永續揭露在財務報表中的一致性;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則專注於企業如何揭露氣候相關風險、機會與溫室氣體排放資訊。
一、IFRS S2 與 GHG Protocol 的一致性
IFRS S2 明確規定,企業應依據 GHG Protocol 的核算架構測量並揭露 Scope 1(直接排放)、Scope 2(間接能源排放) 及 Scope 3(其他間接排放)。
這代表:
採用 GHG Protocol 進行盤查的企業,可直接銜接 IFRS S2 揭露架構,無須重新建立計算方法;
以 GHG Protocol 為會計基礎的盤查結果,能同時滿足 CDP、SBTi、TCFD 及 IFRS S2 的國際揭露一致性要求;
企業得以透過 GHG Protocol 明確界定組織邊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與營運邊界(Operational Boundary),確保財務報告與氣候資訊間的可比性與一致性。
IFRS S2 的制定邏輯延續了 TCFD 四大揭露架構──治理(Governance)、策略(Strategy)、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衡量與指標(Metrics & Targets)。其中,「衡量與指標」部分要求企業揭露完整的溫室氣體盤查資訊,並以 GHG Protocol 作為唯一可接受的會計準則。
二、2025 年 1 月 ISSB 修訂重點:Scope 3 靈活揭露但仍以 GHG Protocol 為基礎
為回應企業在執行 IFRS S2 過程中的實務困難,ISSB 於 2025 年 1 月 提出修訂建議,針對 Scope 3 特別是 Category 15(Investments) 提出更具彈性的規定。其核心內容如下:
允許排除特定投資項目:
企業在計算 Scope 3 投資排放時,可排除以下項目:
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
促成性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例如投行承銷業務);
與保險相關的投資排放(Insurance-related Emissions)。
企業仍必須揭露被排除項目的金額、排除原因及影響範圍,以維持資訊透明性。
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彈性空間:
若所在地法規要求使用與 GHG Protocol 不同的全球暖化潛勢(GWP)數值或核算方法(例如採用 IPCC 第 六 次評估報告 AR6 或 UNFCCC 特定係數),企業可依主管機關規定執行,但必須於揭露中註明差異來源。
這項修訂顯示 IFRS S2 正朝「以 GHG Protocol 為核心、保留地區適應性(regional flexibility)」的方向演進。
換言之,GHG Protocol 仍是全球共通的盤查語言,而 IFRS S2 則是在其基礎上建立財務可比性與揭露一致性的國際準則。
三、IFRS S2 與 財務報導連結:從排放到資本配置
IFRS S2 要求企業不僅揭露排放數據,更要說明這些排放對**財務表現(Financial Performance)與資本配置(Capital Allocation)**的影響。具體包括:
短中長期氣候風險與機會的財務影響;
排放成本(例如碳費、碳稅)對營運毛利的潛在衝擊;
低碳轉型投資(Transition Investment)與資金需求;
依據減量目標設定(如 SBTi)對應的資本支出計畫(CapEx Alignment)。
這些揭露要求有助於投資人評估企業的氣候韌性(Climate Resilience)與轉型能力,使碳排放數據不再僅是環境指標,而是財務決策的重要依據。
四、IFRS S2 與 CDP/SBTi 之整合趨勢
與 CDP 一致性:CDP 於 2024 年已宣佈其問卷將全面對齊 IFRS S2 架構,意味著 CDP 揭露的範疇一、二、三數據將可直接對應 IFRS S2 報告內容。
與 SBTi 互補性:IFRS S2 要求揭露具體減量目標與進度,而 SBTi 提供具體的減碳目標設定與驗證路徑。兩者結合可形成「盤查(GHG Protocol)→ 設定(SBTi)→ 揭露(IFRS S2/CDP)」的完整管理循環。
IFRS S2 的核心價值,在於將 GHG Protocol 量化結果與企業財務報導正式連結,建立「碳資訊財務化(Carbon Information Integration)」的國際語言。
即使標準未來在細節上持續修訂,其根本邏輯不變:
以 GHG Protocol 為基礎,以透明揭露為原則,以投資決策可比性為目標。
企業若能及早採用 GHG Protocol 核算方法並強化 Scope 3 管理,不僅能順利銜接 IFRS S2 揭露要求,也能在投資人關注的氣候治理與資本市場中,展現更高的可信度與永續競爭力。
2.5三框架互補與一致性
三大框架的互補關係與一致性原則
全球主流的氣候揭露與減碳標準雖來自不同組織,但其邏輯環環相扣,形成企業從「量化—目標—揭露—評價」的完整管理閉環。
其中,GHG Protocol、SBTi、CDP 與 IFRS S2 各自扮演不同但互補的角色,建立了全球企業一致採用的碳管標準語言。
一、GHG Protocol:量化與核算的根基
GHG Protocol 是全球最具權威性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規範企業如何界定邊界、鑑別排放源並計算範疇一(Scope 1)、範疇二(Scope 2)與範疇三(Scope 3)。
它提供「可比性、一致性與透明度」的計算原則,確保企業在任何揭露或目標設定中皆能使用相同基礎數據。
其中,範疇三(Scope 3) 是最能反映企業整體氣候影響力的部分,它涵蓋企業上游與下游的整個價值鏈(Value Chain Emissions),即那些並非企業直接控制、但因企業活動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GHG Protocol《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將此部分細分為 15 個類別(Categories 1–15),自原物料採購、資本財投資、運輸物流、產品使用到最終報廢處理,皆需進行鑑別、量化與揭露。
相較於範疇一與二,範疇三的盤查具有以下特徵:
排放規模龐大且佔比高:根據 CDP 統計,企業的範疇三排放平均是營運範疇(Scope 1+2)的 11 倍,在零售、製造、金融、運輸等行業甚至佔總排放量的 70–95 %。
資料蒐集挑戰較高:由於涉及供應商、承攬商、經銷商與終端客戶,企業需跨組織合作蒐集一次數據(Primary Data),或以支出法、材料法、EEIO 法等方式進行估算。
鑑別關聯性(Relevance Assessment)為關鍵步驟:GHG Protocol 強調企業應依據排放規模、風險重要性、利害關係人關注度與數據可得性等原則,篩選出具「重大關聯性(Material Relevance)」的活動類別,避免重複或遺漏。
價值鏈管理導向:範疇三盤查不僅是揭露工具,更是供應鏈與產品管理的起點。企業可藉由鑑別結果掌握碳熱點(Carbon Hotspots),進而推動低碳採購策略、產品設計優化及客戶端減碳行動。
因此,範疇三並非單純的間接排放計算,而是一項整合性管理任務,它揭示了企業如何延伸責任邊界、管理供應鏈風險、並以量化方式連結商業模式轉型。
對企業而言,能否有效依 GHG Protocol 範疇三標準進行盤查與揭露,已成為衡量其氣候治理成熟度(Climate Governance Maturity)與永續競爭力(Sustainability Competitiveness)的關鍵指標。
定位:碳會計與盤查的國際共同語言(Accounting Standard)。
二、SBTi:以科學為基礎的減碳路徑
SBTi(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以 GHG Protocol 的盤查數據為基礎,提供企業設定中長期減碳目標的標準化方法。
透過絕對收縮法(Absolute Contraction Approach)與行業脫碳法(SDA),SBTi 協助企業將科學減量路徑轉化為實際管理目標,並透過驗證(Validation)提升可信度。
定位:從數據走向行動的目標設定與驗證架構(Target Setting Framework)。
三、CDP 與 IFRS S2:揭露與評價的核心機制
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l 以 GHG Protocol 為揭露標準,要求企業回報各範疇與 15 個範疇三類別的排放量、計算方法與管理行動。
l 評分架構包含 Disclosure → Awareness → Management → Leadership 四層,著重範疇三揭露的完整性與資料品質。
l 是投資人及供應鏈主導企業評估「氣候辨識能力(Climate Competency)」的重要依據。
IFRS S2(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l 由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發布,要求企業依 GHG Protocol Scopes 與 Categories 揭露排放,並將氣候風險與財務資訊連結。
l 它將環境數據「財務化」,使碳排放資訊可直接反映在企業的資本配置、投資決策與長期風險揭露中。
定位:揭露與評分的國際財務語言(Disclosure & Valuation Framework)。
四、一致性原則與互補關係
表格 4.一致性原則
五、整體價值:形成「從數據到資本」的永續閉環
企業若能以GHG Protocol為盤查基礎,進一步依SBTi設定科學減碳目標,再透過 CDP 與 IFRS S2 揭露成果,不僅可避免重複作業與數據不一致問題:
強化跨框架資料可比性與審查效率;
提升國際投資人與客戶對企業氣候策略的信任;
將「碳管理」轉化為具體的財務韌性(Financial Resilience)與市場競爭力(Market Competitiveness)。
GHG Protocol 是會計語言,SBTi 是行動準則,CDP 與 IFRS S2 是揭露與評價機制。
三者共同構成全球企業淨零管理的核心架構,使企業得以以一致、透明、可驗證的方式,完成從盤查到減量、再到揭露的永續管理閉環。
3.範疇三類別全覽
範疇三(Scope 3)Category1~ Category 15類別全覽
3.1上游活動與下游活動
上游活動(Category 1–8)與下游活動(Category 9–15)概述列舉
l 範疇三(Scope 3)涵蓋企業價值鏈中所有非直接控制的排放活動,是反映企業整體氣候影響最關鍵的部分。依 GHG Protocol《企業價值鏈標準》,其活動依位置分為兩類:上游(Upstream)與下游(Downstream)。前者著重供應鏈及支援性服務,後者則涵蓋產品銷售後的使用、報廢與投資階段。
l 上游活動(Categories 1–8)指企業營運前端相關的外部排放,包括原物料採購、外包服務、燃料與能源開採損耗、物流運輸、商務旅行、員工通勤及租用設施的能源使用等。這些排放雖非企業直接營運所致,但常佔整體排放量的七至九成,是多數製造業、零售業與服務業的主要碳熱點。(參酌範疇三上游類別Categories 1–8)
l 下游活動(Categories 9–15)則涉及產品售出後的生命週期階段,如成品運輸、使用期間的能源消耗、報廢處理、特許經營及投資排放。此部分通常反映企業產品在市場端的實際氣候影響,例如能源設備或車輛在使用期的排放,往往遠超製造階段。(參酌範疇三下游類別Categories 9–15)
一、上游活動(Upstream Activities)
表格 5.上游類別Categories 1–8
二、下游活動(Downstream Activities)
表格 6.下游類別Categories 9–15
三、行業差異與重要性說明[1]
根據 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2021 年技術報告《Technical Note on Scope 3 Relevance by Sector》 的分析,多數行業的範疇三(Scope 3)排放高度集中於少數幾個活動類別。整體而言,Category 1(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Category 11(售出產品使用階段, Use of Sold Products) 以及 Category 15(投融資, Investments) 被確認為全球企業最主要的三項範疇三排放來源。這三個類別分別對應企業價值鏈的三個核心環節——供應鏈採購、生產與產品使用,以及投融資活動——顯示企業在管理排放時需同時關注上游採購、產品設計與下游金融活動的氣候影響。
在行業別差異方面:
· 化工業(Chemicals) 的上游排放高度集中於 Category 1(購買商品與服務),約佔整體 Scope 3 排放的 58%。這反映出原料採購、生產原料與化學品製程對該行業碳足跡的主導性影響。
· 金融服務業(Financial Services) 則幾乎全部排放來自 Category 15(投資)。CDP 指出,金融業的「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平均為其直接營運排放(Scope 1)與間接能源排放(Scope 2)的 約 700 倍,顯示金融機構若忽略投資組合碳排放,將難以真實呈現其氣候風險暴露與影響力。
整體而言,CDP 的研究凸顯不同行業應針對其主要排放熱點(Emission Hotspots)建立優先管理策略:
· 製造與消費性產業 應聚焦於供應鏈採購與產品使用階段(Category 1、11);
· 金融與投資機構 則須將投資組合排放(Category 15)納入核心治理與科學減量目標(SBTi)之設定。
四、實務應用重點
企業在執行範疇三(Scope 3)盤查與揭露時,除應依 GHG Protocol 分類原則建立報告邊界外,亦須掌握以下三項實務原則,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與可信度。
1. 鑑別關聯性(Relevance Assessment)
在15個類別中,企業不必強制納入所有項目,而應依據排放規模、氣候風險影響、利害關係人關注度與數據可得性等四項判斷原則進行篩選。
I. 排放規模(Magnitude):優先納入預估排放量佔比高的活動,如原物料採購或產品使用階段。
II. 風險影響(Risk Impact):評估該類別是否涉及高氣候風險或潛在成本(如碳費成本、供應鏈中斷)。
III. 利害關係人關注(Stakeholder Interest):考量投資人、客戶或監管機關對特定活動的揭露期待。
IV. 數據可得性(Data Availability):若無法取得一手數據,應採用合理假設或行業係數並註明來源。
2. 數據來源與層級(Data Hierarchy)
範疇三(Scope 3)盤查涵蓋企業價值鏈中大量外部活動資料。為確保盤查結果具備可信性與可比較性,企業應依據資料品質建立層級,並逐年提升,使其符合如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BTi)、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與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發佈 IFRS S2)等對「資料可靠度(Data Quality)」的揭露要求。
(1) Tier 1(一次數據/Primary Data):指直接從供應商、承包商或客戶取得的具體活動數據(如燃料使用量、運輸距離、材料重量等)。此類數據精確度最高、最具代表性。
資料來源:GHG Protocol, 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 p.11 ,“Companies may use either primary or secondary data to calculate scope 3 emissions.”
(2) Tier 2(二次數據/Secondary Data):當一次數據無法取得時,企業可採用行業平均值、LCA 資料庫、政府統計或支出基準法(spend-based)等估算資料。此種方法雖較易用,但精確度較低。(參酌表.GHG Protocol數據等級定義;表.數據計算方法定義;表. 數據層級分類)
資料來源::GHG Protocol, Category 1: 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 Chapter 1, “The first two methods – supplier-specific and hybrid – require … the second two methods – average-data and spend-based – use secondary data (i.e. industry average data).”
(3) 模型估算資料(Model-based/EEIO):業界常用「粗估法」如經濟投入產出模型(EEIO)或支出×排放因子推估,雖常被稱為「Tier 3」但並非 GHG Protocol 官方分類。教材中應註明其為估算模型類資料、精度較低。
資料來源:GHG Protocol, Scope 3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ection “What types of data…”, “Companies may use two types of data: • Primary data … • Secondary data …”
原則說明:企業應優先使用一次數據(Tier 1),並在後續年度持續提升資料品質。當資料採用估算方法時,應於揭露中說明數據來源、假設條件與不確定性,以符合 IFRS S2、CDP 等對資料透明度與可驗證性的要求。
[1] CDP, Technical Note on Scope 3 Relevance by Sector, Version 1.0, 2021, pp. 15–20;
CDP Financial Services Disclosures and Insights Report (2021–2022 Edition);
CDP Press Release “Financed Emissions 700 Times Larger than Operational Emission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DP, 2021.
表格7. GHG Protocol數據等級
i. GHG Protocol 指南文件 僅定義兩種資料類型:「一次數據(Primary Data)」與「二次數據(Secondary Data)」。例如,《Scope 3 Calculation Guidance》指出:「Companies may use either primary or secondary data to calculate scope 3 emissions.」。
ii. 文件中並未將「經濟投入產出模型(EEIO)/支出基準法估算資料」正式歸為「三級數據(Tier 3)」或「模型估算資料(Model-based Data)」分類。
iii. 因此,在教材或報告中若提及「模型估算資料」或「投入產出模型(EEIO)」的情況,應註明其為估算方法的一部分,而非 GHG Protocol 官方所使用的資料等級之一。
表格8. 數據方法定義
GHG Protocol 建議企業依資料可得性與精確度選擇四種估算方法:
(1) 供應商特定法(Supplier-Specific)為最高品質資料,屬一次數據;
(2) 混合法(Hybrid)結合一次與二次數據;
(3) 平均數據法(Average-Data)與 (4) 支出法(Spend-Based)均屬二次數據,精度較低。
原則上,企業應優先採用供應商特定法,並逐年提升資料品質層級,以符合 SBTi 與 IFRS S2 對資料可驗證性與透明度的要求。
資料來源GHG Protocol Category 1: 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Chapter 1) 文件:
“The first two methods – supplier-specific and hybrid – require primary data from suppliers, whereas the second two methods – average-data and spend-based – use secondary data (i.e., industry average data).”
來源: GHG Protocol Category 1 Guidance, Chapter 1 (p. 3–4)
表格9. 數據層級分類
所謂的「數據等級(Data Quality Level)」指的是活動數據(Activity Data)的品質層級,用來衡量資料在精確性與代表性上的可靠程度,而不是排放係數(Emission Factor)的科學精度。
表格10.活動數據與排放係數
1. 避免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
在進行範疇三盤查時,因價值鏈上游與下游活動可能跨多環節,導致相同排放被重複計入。為避免此情形,企業應採下列流程:
(1) 明確劃定組織邊界與營運邊界:確定哪些排放屬於企業控制、哪些屬於供應商、客戶或投資組合。
(2) 建立資料比對流程:對供應鏈、產品流、租賃與投資等資料進行交叉檢查,確保不重複計算。
(3) 對於共享活動(如共同運輸、委外生產)進行分攤精算:依據控制權或經濟利益比例歸屬,而非多次計入。
資料來源:GHG Protocol, Scope 3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ection “How do I account for double counting…”; also Scope 3 Standard, Table 5.3 (List of Scope 3 categories) p.32
2. 原則說明與整合應用
企業應優先使用 Tier 1 一次數據,並逐步淘汰低精度估算資料。同時,應將數據收集、價值鏈熱點分析、供應商/客戶參與、減量目標設定與揭露流程整合起來,形成「盤查 → 管理 → 目標 → 揭露」的完整閉環。這樣不僅與 GHG Protocol 的會計標準一致,也符合 SBTi、CDP 及 IFRS S2 等國際揭露架構對資料品質與透明度的要求,進而提升企業在氣候治理與資本市場中的信任度與競爭力。
3.2類別與排放源定義
各類別定義、邊界範圍與排放源舉例
根據 GHG Protocol《Corporate Value Chain ( Scope 3 ) Standard》 與《Scope 3 Calculation Guidance》,範疇三(Scope 3)共分為 15 個類別,每一類別皆規定明確的計算邊界與排放範圍。企業應依據「活動歸屬原則(Activity Boundary)」及「資料可得性」選擇最適合的核算方法。
(1) Category 1 –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涵蓋原物料、零組件及外包服務自開採、製造至出廠階段的「搖籃到大門(Cradle-to-Gate)」排放,不含運輸(屬 Category 4)。
建議方法: 供應商特定法、混合法或平均數據法。
排放源舉例: 原料提煉、包裝材料製造、外包生產流程。
(2) Category 2 – 資本財 (Capital Goods)
指企業購置之固定資產(如廠房、設備、資訊系統、建設工程)於製造階段產生之「搖籃到大門」排放。(EX.可攤提的資產,以當年度有實現交付及支付完畢者)
邊界說明: 資產使用期間的能源消耗屬於 Scope 1 或 Scope 2。
排放源舉例: 汽車、機械設備、其他本業營業用設施。
(3) Category 3 – 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 (Fuel and Energy-Related Activities Not Included in Scope 1 or 2)
包含購買燃料與電力的上游排放(燃料開採、加工與運輸)及電力輸配損耗。(非範疇1、2之排放)
資料來源: 可參考 EPA USEEIO 或 IEA 國際能源機構資料庫。
排放源舉例: 燃料開採與煉製、電網輸配損耗。
(4) Category 4 – 上游運輸與配送 (Up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指供應商在生產階段將原物料、零組件或商品運送至報告企業的過程,以及該階段所涉及的物流、倉儲與中轉活動。此類活動通常由供應商或第三方物流業者執行,但若其運輸成本由報告企業支付或承擔,應納入範疇三。
A. 邊界與計算方法:
· 邊界原則: 包含所有上游供應鏈中,將物料運至企業營運據點、倉庫或工廠的運輸與倉儲排放。
· 計算方法:
(1) 距離法(Distance-based method):以「運輸重量 × 距離 × 排放因子」計算(常用單位:噸公里)。
(2) 燃料法(Fuel-based method):根據第三方物流或自有車輛實際燃料消耗量估算。
(3) 支出法(Spend-based method):以運輸支出金額乘以排放因子(適用於資料缺乏時)。
B. 排放源舉例:
· 第三方物流(3PL)車隊燃料燃燒與運輸過程排放;
· 航運、鐵路或航空貨運的上游配送;
· 倉儲與中轉中心的電力消耗、冷藏或冷凍設備的製冷劑洩漏。
參考來源:
GHG Protocol – 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 Chapter 4 (pp. 47–53);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Table 5.6, WRI & WBCSD, 2011)。
(5) Category 5 – 營運中產生的廢棄物 (Waste Generated in Operations)
涵蓋企業營運中廢棄物的處理與最終去化,如回收、焚化或掩埋。
排放因子: 依各國廢棄物管理方式與地區排放係數而定。
排放源舉例:五金回收、製程廢料、包裝廢棄物、辦公廢棄物。
(6) Category 6 – 商務旅行 (Business Travel)
員工因公出差產生的交通與住宿排放。
計算方法:行程距離法或支出法。
排放源舉例:飛機、鐵路、自駕車、住宿設施能源使用。
(7) Category 7 – 員工通勤 (Employee Commuting)
指員工上下班交通工具的排放。
數據蒐集: 確認通勤模式、員工問卷、交通卡紀錄或GPS數據。
排放源舉例: 汽車、機車、公共運輸、自行車、步行。
(8) Category 8 – 上游租賃資產 (Upstream Leased Assets)
指報告企業租用但由他方擁有的資產(如辦公室、倉庫、設備)在使用期間的能源排放。
邊界原則: 若租用資產能源消耗非企業直接控制,則歸屬 Scope 3。
排放源舉例:例如承租辦公室,電力消耗的控制源在房東一方,則納入此排放源(EX.電費房東控制)。
(9) Category 9 – 下游運輸與配送 (Down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指企業已售出產品在交付至經銷商、零售商或終端客戶過程中所產生的物流與倉儲排放。
A.邊界說明:
指企業已售出產品自出貨後至交付經銷商、零售商或終端客戶前的所有物流、倉儲與中轉活動。
· 若運輸或配送費用由企業支付(含委託第三方物流或合約責任屬企業),應列入報告企業之 Scope 3。
· 若客戶自提或自行委託並支付運費,則不計入報告企業。
· 若企業以 CIF/DDP 條件交貨 → 應計入;以 FOB 條件交貨 → 不計入。
· 企業自有或租用倉庫(由企業負擔能源費用)之排放亦屬本類別。
B.排放源舉例:
· 貨物公路、鐵路、海運、空運運輸過程之燃料燃燒排放;
· 冷鏈配送(冷藏車、冷凍倉儲)能源使用與冷媒洩漏;
· 中轉倉庫或配送中心之電力消耗與營運排放。
參考來源:
GHG Protocol – 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 Chapter 9 (pp. 85–91);
Corporate Value Chain (Standard) (Table 5.6, WRI & WBCSD, 2011)。
(10) Category 10 – 售出產品加工 (Processing of Sold Products)
指客戶在購入企業產品後進一步加工、組裝或生產所產生的排放。
計算邊界: 本類別涵蓋企業售出後但尚未成為最終產品的中間材料,被下游客戶加工、組裝或再製時所產生的能源與製程排放。其邊界自企業產品交付客戶起,至完成下一階段產品為止,不含後續使用階段。。
排放源比例:主要排放來自客戶加工過程的電力與燃料消耗,約佔總排放 70–90%;其次為加熱、壓鑄、焊接等製程排放與冷卻系統用能。若缺乏一次數據,可依加工能耗密集度或行業平均排放因子推估。
(11) Category 11 – 售出產品使用階段 (Use of Sold Products)
多數行業最大的下游排放來源,指產品於使用期間的能源消耗與排放。
計算邊界: 產品全使用壽命期間的能源消耗 × 排放因子(以產品使用情境及生命週期所產生的能耗計算。
排放源舉例: 家電耗電、車輛燃油、電子產品使用。
(12) Category 12 – 售出產品報廢處理 (End-of-Life Treatment of Sold Products)
指產品使用生命週期結束後的棄置、報廢後的拆解、回收、焚燒或掩埋排放。
計算邊界:
1. 涵蓋報廢產品自收集、運輸至最終處理過程(回收、焚燒、掩埋)。
2. 若材料可回收再利用,應同時計入「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以反映循環效益。
排放來源與比例參考:
依據 EPA 與 EU 廢棄物統計平均值,全球一般產品報廢約:
1. 22 % 回收 (Recycling):材料再利用、再製程中產生少量能源排放但可抵銷原生製造排放;
2. 77 % 焚化或掩埋 (Incineration / Landfill):係主要溫室氣體排放來源(燃燒碳質材料、掩埋甲烷釋放)。
3. 實際比例依各國廢棄物政策及回收體系而異(例如歐盟回收率可達 50 % 以上)。
排放源舉例:包裝物焚化能量回收、報廢車輛金屬回收熔煉、電子產品拆解與塑膠掩埋、電池中重金屬處理等。
資料來源:
GHG Protocol – Scope 3 Calculation Guidance, Chapter 12 (pp. 101–108);
US EPA – Waste Reduction Model (WARM) v15 (2023);
EU Eurostat – Waste Statistics Database (2022)。
(13) Category 13 – 下游租賃資產 (Downstream Leased Assets)
涵蓋報告企業出租但由客戶操作的設備或不動產在租賃期間的排放。
A. 邊界原則: 若報告企業仍保有控制權或負有能源責任,則應納入Scope 3。報告企業擁有資產但出租給他方(客戶或租戶)的資產。
B. 排放源舉例:若報告企業不再操作或控制該資產,則屬於 Scope 3;若仍由企業直接操作,則屬 Scope 1 或 Scope 2排放。(EX.報告公司為房東電力消耗控制權(繳電費)為房東者是/ Scope 1 或 Scope 2)。
(14) Category 14 – 特許經營 (Franchises)
指報告企業所擁有或授權的加盟店(franchised operations)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間接排放。
邊界說明:
依據報告企業與加盟店之間的合約關係及控制權責而定。若報告企業不具直接營運控制權,則加盟店營運所產生之排放歸屬於報告企業之 Scope 3, Category 14(Franchises);若報告企業具營運控制權(例如由總部直接管理能源使用或設備運作),則該部分排放應歸入報告企業之 Scope 1 或 Scope 2。
邊界舉例:
加盟店自行租用或購買電力、燃料,其營運活動由加盟主自行控制,則該電力與燃料排放應列為加盟總部(報告企業)之 Scope 3, Category 14;反之,若報告企業(加盟總部)統一購電或集中供能(例如總部代繳電費或供應能源系統),則該電力排放應列入報告企業之 Scope 2(購電)或 Scope 1(若由自有鍋爐或燃氣設備供應)。
(15) Category 15 – 投資 (Investments)
指企業因投資、融資或合資產生的間接排放,包括股權投資、貸款、基金及保險業務。
計算方法: 依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比例計算,以投融資金額所造成貢獻標的排放(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歸屬因子(attribution factor)× 被投融資對象的年度排放)。
補充依據: 金融業可參考 PCAF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
4.關聯性之價值鏈
如何鑑別具關聯性之價值鏈活動
4.1判斷原則
關聯性五大判斷原則
在進行範疇三(Scope 3)盤查前,企業應先執行「關聯性測試(relevance test)」,以判定哪些價值鏈活動與排放類別應納入盤查範圍。依據 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關聯性判斷的核心原則如下:
1. 規模性(Size / Magnitude):
2. 該活動或類別的排放量在整體價值鏈中占比顯著,可能對公司總排放具有重大影響。
3. 影響力(Influence):
公司是否具備對該活動的決策權或影響力,例如能透過採購政策、設計改良或供應鏈管理,實際影響其排放水準。
4. 風險與機會(Risk and Opportunity):
該活動是否涉及潛在的法規遵循風險(自身及供應鏈的碳費(稅)成本)、財務風險、聲譽風險或轉型風險,或對公司帶來減碳與創新機會。
5. 利害關係人關注度(Stakeholder Relevance):
利害關係人(如投資人、客戶、監管機關或 NGO)是否關注該活動之排放,或期待企業揭露相關資訊。
6. 數據可得性與可靠性(Data Availability and Reliability):
是否有足夠且可信的資料可用於量化該活動之排放。若資料難以取得但排放顯著,仍應以估算方式納入。
除上述五項主要原則外,企業亦可依 GHG Protocol 建議考量下列輔助因素:
· 外包活動(Outsourced Activities):該活動是否原屬公司內部作業,現由外部供應商執行。若屬此情況,仍應歸屬於公司之價值鏈排放。
· 行業指引與同業實務(Sector Guidance and Peer Practices):參照同產業標準或行業指南,確保盤查邊界與揭露內容具一致性與可比性。
綜合上述判斷,凡同時符合多項原則之活動或類別,均應視為「具關聯性之價值鏈活動(relevant value chain activities)」,必須納入範疇三盤查與後續揭露。
4.2鑑別流程
鑑別流程:由財務與物流流向追溯排放責任
在辨識具「關聯性」之價值鏈活動時,企業可採用「財務流向(financial flows)」與「物流流向(physical flows)」的雙軌分析,以確保盤查邊界的完整性與可追溯性。
1. 財務流向分析(Financial Flow Analysis):
以企業的財務支出與投資資料為起點,列出所有涉及外部交易或資本運作的項目,例如:
o 採購支出(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o 資本支出(Capital goods / Investments)
o 外包服務(Outsourced services)
o 租賃資產(Leased assets)
o 供應商及承攬商付款紀錄(Supplier and contractor payments)
透過財務帳目可判斷資金流向與責任歸屬,作為後續排放鑑別的基礎。
2. 物流流向分析(Physical Flow Analysis):
追蹤公司產品與物料的進出流向(inbound/outbound logistics),包含供應端原料輸入、成品銷售、運輸配送與報廢階段。
透過物流資料可定位排放活動的來源與責任方,例如:上游供應商的製造排放、下游客戶的使用階段或處理階段排放。
3. 初步排放估算(Preliminary Emission Screening):
在資料尚不完整時,企業可先依支出法(spend-based method)或行業平均排放係數(industry-average emission factor)進行粗估,以判斷排放規模性並篩選出高影響活動。
4. 部門協作與資料整合(Cross-functional Collaboration):
盤查過程應由永續管理部門主導,並結合採購、財務、物流、營運與投資管理部門的資料,以確保資訊來源全面且一致。跨部門合作可避免重複計算與資料遺漏。
透過上述流程,企業能以財務交易為軸、物流路徑為線,逐步追溯至排放責任來源,形成完整的價值鏈排放地圖(value chain emission map),作為後續範疇三量化與揭露的依據。
4.3範疇三報告邊界
範疇三與報告邊界(Reporting Boundary)關聯判定
「報告邊界(reporting boundary)」係指企業需明確界定哪些排放活動應納入其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範圍。根據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企業需從兩個層面確立邊界:
組織邊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
企業應依據其對子公司、合資企業或營運單位的**股權比例(equity share)或控制權(control approach)**劃分範圍。
若企業具財務或營運控制權,則該單位的直接排放(燃料、製程等)與間接排放(購電等)應分別列為 **範疇一(Scope 1)**與 範疇二(Scope 2)。
若企業僅持部分股權而不具控制權,該單位的排放不納入範疇一或二,而視為投資活動,列入 範疇三(Scope 3, Category 15)。
營運邊界(Operational Boundary)
在組織邊界確定後,企業需進一步界定所有與其價值鏈相關的間接排放來源,即 範疇三(Scope 3)。
上游(Upstream):由供應商、承攬商或外包單位執行的活動,如原料生產、運輸、廢棄物處理等。
下游(Downstream):由客戶或產品使用者執行的活動,如產品使用階段、報廢處理、投資及特許經營等。
當企業在財務、品牌或決策上對這些活動具有影響力或承擔風險,即視為與企業營運具關聯性,應歸入範疇三。
邊界設定的目的與原則
明確界定報告邊界可確保排放歸屬一致,避免上下游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並提高盤查結果的透明度與信度。
邊界設定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致性(Consistency):與企業財務報導邊界一致。
完整性(Completeness):涵蓋所有重大排放來源。
透明性(Transparency):說明排除活動或資料不足的合理性。
透過組織與營運邊界的明確劃分,企業能正確判斷各類排放的歸屬範疇,確保範疇一、二、三之間的銜接合理,並為後續的減碳策略與揭露奠定一致基準。
4.4關聯性鑑別實例
實例說明:如何在初次盤查時鑑別出具關聯類別
以一家電子產品製造公司為例,該公司首次執行範疇三(Scope 3)盤查時,依據財務支出、供應鏈結構與產品生命週期分析,依序判定具關聯的排放類別如下:
主要上游排放來源(Upstream Emissions)
- Category 1 —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晶片、電路板、組裝服務等採購項目占公司年度總成本約 60%,同時屬製程能耗與供應鏈能源使用最密集環節,因此被鑑定為關鍵排放類別(key category)。
- Category 4 — 上游運輸與配送(Up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供應商至工廠之國際與區域物流為高排放活動,且公司對物流模式(空運或海運)具部分決策權,因此應納入盤查範圍。
主要下游排放來源(Downstream Emissions)
- Category 11 — 已銷售產品的使用階段(Use of Sold Products):產品在使用階段的電力消耗佔整體生命周期排放相當比例,屬於企業品牌與設計責任範疇,因此應被納入並以平均能耗與使用壽命估算。
低關聯或非關鍵類別(Low-relevance Categories)
- Category 14 — 特許經營(Franchises)與Category 15 — 投資(Investments):若該公司主要以自營生產與銷售為主,且投資及授權業務僅佔營收極小比例,則可暫列為非關鍵類別。企業仍應記錄其存在與排放規模估值,並於報告中說明排除理由與後續資料改進計畫,以確保揭露透明性。
透過上述流程,企業能在首次盤查時以規模性、影響力與資料可得性為核心原則,快速篩選出具關聯之活動,確保盤查重點聚焦於實際排放熱點,同時保留後續年度逐步擴充的彈性。
5.營運模式與排放源
從營運模式歸納排放源:報告邊界實例分析
5.1自有營運與供應鏈
自有營運、委外服務與供應鏈活動的歸屬原則
企業的營運活動可依控制權與責任歸屬分為三大類:自有營運、委外服務與價值鏈活動。這三種營運型態對應不同的排放範疇,其歸屬原則需根據企業是否「直接掌控活動」或「在財務與品牌上承擔責任」來判定。
自有營運(Owned Operations)
指企業直接擁有或營運控制的資產與設施,例如自有廠房、辦公室、車隊、發電機組或製程設備。
由燃料燃燒、製程反應、冷媒洩漏等直接產生的排放,歸屬於範疇一(Scope 1)。
由外購電力、蒸氣、冷熱能造成的間接排放,歸屬於範疇二(Scope 2)。
這兩類屬企業可直接控制的排放,是溫室氣體盤查中最核心且資料可得性最高的部分。
委外服務(Outsourced Services)
指企業原可自行執行但委託外部單位完成的作業,例如委外製造、包裝代工、第三方物流(3PL)、維運與清潔服務等。
若企業對該活動無實際營運控制權,排放不應列入範疇一或二,而應歸入範疇三上游排放(Upstream Scope 3)。
若企業對外包服務具有一定程度的決策影響力(例如指定設備能效、能源使用方式或運輸模式),仍應評估是否需部分歸屬於範疇二,以反映其實際控制責任。
委外活動是現代企業常見的高排放來源,必須透過採購與契約條款進行排放責任界定。
價值鏈活動(Value Chain Activities)
包含企業上下游整個供應鏈的活動,包括供應商生產原料、包材、零組件的製造與運輸,以及客戶端產品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
上游(Upstream)包括供應商製造的原物料、生產過程能耗、原料運輸、資本設備及外包服務等。
下游(Downstream)則涵蓋產品銷售、使用階段的能源消耗、報廢回收與投資相關活動等。
若企業在財務、品牌、設計或合約上對這些活動具有影響力,或利害關係人普遍認為企業應承擔相關排放責任,則這些活動應納入範疇三(Scope 3)。
歸屬原則總結:
企業能直接掌控的活動 → 歸屬範疇一或範疇二。
由外部單位控制,但企業承擔財務或品牌責任 → 歸屬範疇三。
明確區分這三種營運模式與邊界,有助企業建立一套一致的排放歸屬邏輯,避免範疇重疊與漏算,同時為後續的減碳策略、目標設定與報告揭露提供準確基礎。
5.2營運活動對應Scope 3
實務案例:由營運活動歸納出對應的 Scope 3 類別
以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為例,企業可依據其實際營運流程,將不同活動所產生的排放歸屬至相應的範疇與類別,藉此建立完整的報告邊界與排放歸屬邏輯。
該公司主要從事食品製造與銷售,營運活動包含原料採購、製造加工、包裝、運輸與銷售。透過分析每一階段的活動性質與控制權責,可依下列方式對應至相應的溫室氣體排放範疇與範疇三(Scope 3)類別如下:
原料採購:公司自農民或農業供應商採購原物料,這些外部供應過程所產生的排放屬於 範疇三,Category 1(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包裝外包:若公司委託外部廠商進行包裝,相關能源消耗與製程排放屬於 範疇三上游排放(Outsourced Services)。
自有冷凍庫與車輛:由公司自營並直接控制能源使用,相關排放分別屬於 範疇一(燃料燃燒/冷媒逸散)與 範疇二(外購電力)。
產品配送至零售商:由公司負責運輸成品至零售端,屬於 範疇三下游,Category 9(下游運輸與配送)。
回收再利用計畫:公司若推動回收包材或食品容器等措施,該活動產生之排放歸屬於 範疇三下游,Category 12(已售產品生命週期結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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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1.營運活動與範疇三
6.活動數據收集與品質
活動數據(Activity Data)收集策略與品質管理
6.1一次數據與二次數據
一次數據(Primary Data)與二次數據(Secondary Data)的層級劃分與應用策略
在進行價值鏈範疇三(Scope 3)排放盤查時,數據的來源與品質對結果之準確性與可靠性至關重要。依據 Greenhouse Gas Protocol(GHG Protocol)之《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及《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企業應對活動數據(activity data)進行分類,並依據資料可得性與重要性設計應用策略。
一、數據層級定義
一次數據(Primary Data):
指來自企業自身或其價值鏈合作夥伴/供應商的實際活動記錄,例如能源使用量(電力、燃料)、物料重量、運輸距離、車輛里程、製程運轉時間等。此類數據通常具高代表性與精確度。
二次數據(Secondary Data):
指基於已公開的行業平均值、輸入-輸出模型(EEIO)、政府或研究機構資料庫等所推估或計算的數據,在無法取得一次數據時使用。雖便於取得,但精確度與代表性較低。
二、應用策略建議
優先收集一次數據:企業應優先集中於其價值鏈中「具高排放潛力」「具重大經濟或風險影響」的活動(如關鍵供應商、大宗採購、長途運輸等),並盡可能從該等夥伴取得一次數據,以提高盤查結果的準確性與決策效益。
在資料不足時使用二次數據:當一次數據無法取得、成本過高或供應商資料缺乏時,可暫採二次數據作為核算基礎。但企業應在報告中明確揭露使用二次數據的範圍、來源與假設。
逐步提升一次數據覆蓋率:雖然標準未規定具體百分比目標,但企業可採「由重點活動起、漸進拓展」的方式提升一次數據比例,並於揭露中說明當前一次數據所佔比例與未來目標。
保持數據品質控制:無論一次或二次數據,皆應依據「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準確性(accuracy)」、「時效性(timeliness)」、「一致性(consistency)」與「透明性(transparency)」等原則進行品質評估與說明。
三、報告揭露要求
企業在揭露其範疇三盤查結果時,除了提供排放總量與類別分項外,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次數據與二次數據各自所佔活動數據的比例或說明。
若使用二次數據,需揭露其來源、假設與可能的不確定性。
關鍵活動(high-impact activities)中一次數據的使用情況與提升計畫(二次轉一次數據的提升計畫及期限預設)。
6.2數據層級與等級
Tier 1~Tier 3 數據層級與等級提升
在盤查與管理價值鏈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時,企業常依據數據來源的品質將活動數據分成不同層級,以便制定改善路徑與提升資料可靠度。雖然 GHG Protocol 官方文件並未明定「Tier 1/Tier 2/Tier 3」三級術語,但它所提的「一次數據(primary data)」「二次數據(secondary data)」及「基於估算模型的方法」等語彙正是為這樣的層級管理奠定了基礎。以下為層級定義、實務運用與層級提升策略。
一、層級定義
Tier 1:一次數據(Primary Data)
指企業自身或其供應鏈/合作夥伴提供的實際活動記錄,例如:能源消耗量、製程物料重量、運輸實公里數、設備運轉時數等。此類數據代表性高、誤差低、最可信。
Tier 2:混合數據或行業平均(Mixed / Industry-Average Data)
指結合一次數據與二次數據,或使用行業平均值、部分估算方法。代表性與精確性中等。
Tier 3:估算性模型數據(Modelling / Estimated Data)
指企業在無法取得一次或混合數據的情況下,採用輸入-輸出模型(EEIO)、經濟投入支出法(spend-based method)、行業排放因子等方法估算。代表性較低、誤差範圍較大。
二、為何儘管官方未明述「Tier 3」,仍被強調?
在 GHG Protocol 的《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與其《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中,明確區分「primary data」與「secondary data」。如 FAQ 中指出:「Primary data: Data from specific activities within a company’s value chain. Secondary data: Data that is not from specific activities within a company’s value chain.」
雖然沒有官方將「secondary data」再細分為「混合數據」與「模型估算」兩層,但在實務操作中,企業、驗證機構與研究報告皆採用「模型/估算」區分較低品質的數據,以便提升透明度與制定改善路徑。比如,一篇對 Scope 3 數據品質的討論指出:「…companies may be required to disaggregate their Scope 3 inventory quality based on whether the data is (i) specific, (ii) average, or (iii) spend-based.」
因此,「Tier 3」的概念雖非官方命名,但可作為一種實務上的數據品質階層工具,幫助企業內部檢視「何處仍為估算法(較低品質)」、「何處已為供應商實測(較高品質)」,從而制定提升目標。
三、層級提升策略
1. 初期階段:企業可能因供應商資料回收困難、系統尚未建立,主要使用 Tier 2 與 Tier 3 數據。重點是:
i. 識別高排放、關鍵供應商的活動,優先從這部分收集 Tier 1 一次數據。
ii. 在報告中揭露當前各類別一次數據的佔比、使用估算法的範圍與假設。
2. 進階階段:企業建立供應鏈資料回收機制、提升供應商合作、導入數據系統後,應逐年提升 Tier 1 的比例。具體做法:
i. 與主要供應商簽訂資料提供協議,定期取得一次數據。
ii. 依據不同活動分類(如採購、運輸、使用階段)設定一次數據覆蓋率目標。
iii. 對使用 Tier 3 方法的活動,提出改善計畫與時間表,逐步轉化為 Tier 2 或 Tier 1。
3. 持續監控與揭露:企業應每年追蹤各活動中使用不同層級數據的佔比變化,並於永續報告或碳排放報告中揭露「一次數據占比/估算數據占比」及轉升計畫。這種透明化有助提升報告信度與利害關係人信任。
四、建議段落範本(報告範例)
本企業在首次盤查時,主要依賴混合數據(Tier 2)與模型估算(Tier 3)。為提升排放盤查精確性,我們設定未來三年內將關鍵排放活動中一次數據(Tier 1)比例提升至 X %。對於現階段仍使用估算法(Tier 3)之活動,我們建立供應商資料改善計畫,與主要供應商簽訂資料提供協議,定期取得一次數據。以期逐年轉化為混合(Tier 2)或一次數據(Tier 1)。
6.3數據應用與準確性
支出法、材料法、EEIO 法的應用時機與準確性比較
一、三種主要方法定義與適用情況
支出法(Spend-based method)
定義:利用企業對外採購商品或服務的金額(支出)乘以某產業或地區的平均碳強度因子(例如:每千元採購多少 tCO₂e)來估算排放。
適用時機:在資料取得困難、供應商無法提供實際活動數據,或企業採購項目繁多、複雜時可快速應用。
優點:易於取得資料(只需採購金額),成本低、快速推算。
限制:準確性最低,因為忽略了產品實際重量、製造流程、地區差異與供應商效率差異。
材料法(Material-based method)
定義:以實際物料或產品的重量、數量、組成為基礎,再乘以對應排放因子來估算排放;亦可稱為「活動基礎方法(activity-based method)」。
適用時機:企業掌握原料重量、零組件數量或資本財組成資料,且願意投入較多資源進行數據蒐集時。
優點:較支出法精確,因為能更貼近實物流與製程差異。
限制:需要較多資料(重量、數量、型號、製造地等),資訊蒐集與整理成本較高。
EEIO 法(Environmentally-Extended Input-Output method)
定義:利用宏觀經濟投入-產出模型 (Input-Output Model) 加上環境資料(emissions per economic sector)來估算供應鏈上廣泛活動的排放。
適用時機:在企業供應鏈資料極為缺乏、無法取得活動或重量資料,或想快速得到整體估算時。
優點:可涵蓋範圍廣、快速、適合整體盤查初期或產業比較。
限制:準確性較低,因其使用平均或宏觀模型資料,難以反映特定公司或供應商之效率或環境差異。
二、準確性與選擇建議比較
表格12.數據方法選擇比較
6.4GZA計算器
GZA 計算器在範疇三的廣泛應用
一、工具概述
GZA Scope 3 Calculator 是由 GZA GeoEnvironmental, Inc. 所開發的一款 Excel 工具,設計用於協助企業進行其價值鏈中「範疇三(Scope 3)排放」的初步盤查與熱點分析。該工具涵蓋上游活動(Categories 1–8)及多項下游活動(Categories 13–15)等。
此工具特點包括:快速啟動、低進入門檻、內建資料因子,適合尚未建立完整供應鏈活動數據的企業。
二、方法與適用性說明
「GZA 計算器採用以企業對供應商或投資的支出為基底(支出法),並將其結合經濟投入-產出模型(EEIO 模型)所延伸之排放因子來估算範疇三排放。換言之,此方法可視為支出法與 EEIO 法的混合型估算方法。」
此描述與官方工具說明相符:該工具指出其「uses the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ly-Extended Input Output (EEIO) emissions factors to correlate supply chain purchases with the associated life cycle emissions of each purchase」。
因此,GZA 計算器最適用於:
企業採購支出數據可得但缺少供應商實測活動數據時。
初次範疇三盤查,需要快速取得粗估結果並識別排放熱點。
想對投資活動(Category 15)或特許經營(Category 14)進行首次估算的情境。
三、應用優勢與實務價值
快速啟用:只需輸入支出或投資金額,便可得出初步排放估算,降低資料蒐集門檻。
熱點識別:工具提供依類別/供應商排序的排放摘要,有助企業聚焦高影響環節。
對準國際準則:工具聲明與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的 Scope 3 Standard 指導對應,可支持企業後續揭露及目標設定。
四、限制與應注意事項
估算性質:因為方法主要為「支出 × EEIO 因子」,其精確度仍低於供應商實測活動數據。
模型區域與產業限制:採用的是美國 EEIO 模型,對於非美國或特殊產業供應鏈,結果可能偏差。
應為階段性工具:建議用作盤查初期的粗估工具,企業應同步建立一次數據蒐集機制,逐步提升盤查精度。
五、實務建議
初次盤查可以先使用 GZA 計算器取得「支出基底 + EEIO 法」的粗估結果, 作為識別熱點與制定策略的基礎。
同時明確在報告中:
工具所用方法為「混合型支出 + EEIO 模型法」;
使用的假設、模型之局限性與資料來源。
隨著資料成熟,對於高排放/高關聯供應商,應逐步轉向供應商一次活動數據(Primary Data),並將 GZA 估算結果作為比較參考。
六、GZA以美元支出為基礎
此工具以 美元(USD)支出為基礎(spend-based),作為估算其範疇三(Scope 3)排放的起點。根據官方說明:「The Calculator uses … the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ly-Extended Input-Output (EEIO) emissions factors … Each factor is automatically adjusted to account for currency inflation …」。因此,使用者需輸入其對供應商或投資項目的支出金額(以美元計)作為活動基準,系統再透過 EEIO 模型因子將支出轉化為估算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七、GZA 計算器操作流程(以支出為基礎的 EEIO 模型法)
步驟 1:填寫採購品項(List Purchase Items)
在工具主表格中列出所有採購項目或供應商名稱。
每一列代表一個「採購活動」或「支出類別」。
建議按照供應商、採購項目名稱或會計科目填寫,確保與財務支出一致。
步驟 2:輸入採購金額(Enter Spend in USD)
在對應欄位填入各項支出金額,以美元(USD)計。
若原始帳務為新台幣或其他幣別,應先依年度平均匯率換算。
系統會自動以通膨調整後的美元金額作為估算基礎。(參酌圖.GZA計算器金額輸入)
步驟 3:選擇主產業類別(Select Primary Sector)
A. 透過下拉選單(Dropdown Menu)選擇對應的主產業分類,例如:
Manufacturing (製造業)
Transportation (運輸服務)
Information (資訊服務)
Construction (營建業)
B. 此選項會連動 EEIO 模型資料庫,篩選出對應排放因子群組。
步驟 4:選擇次產業細項(Select Sub-Sector / Industry Detail)
在主產業確定後,系統會提供更細分類別(例如:「Plastic materials and resin manufacturing」)。
使用者需根據採購品項性質選擇最貼近的次產業,以套用更準確的 EEIO 排放因子。
完成輸入後的自動計算
系統會根據:
「支出金額 × EEIO 排放因子 = 估算排放量(tCO₂e)」
自動生成每項採購活動的估算排放,並在「Summary」工作表呈現各類別及總排放量。
(參酌圖. GZA計算器範疇三排放摘要;圖.GZA計算器供應鏈排放摘要與熱點分析)
延伸功能
Hotspot Analysis(熱點分析):系統將依支出與排放量自動排序,標示高排放供應商或品項。
Improvement Tracking(資料提升追蹤):可逐年更新支出與供應商類別,監測一次數據覆蓋率的提升。
圖3. GZA計算器金額輸入
圖4.GZA計算器範疇三排放摘要
圖5.供應鏈排放摘要與熱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