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CBAM歐盟申報、碳足跡標籤及報告、ESG永續報告書/IFRS( S1、 S2) 、EcoVadis、TCFD報告書、CDP碳揭露問券計畫、碳權額度、碳抵換專案、國際倡議(RE100、SBTi)、低碳轉型顧問輔導
教育訓練用教材下載/PCAF 到融資排放標準的實務應用/步臻低碳策略Copy-Right
要正確理解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計算與揭露邏輯,必須先掌握國際標準的演進脈絡。
本教材以「從核算原則 → 應用方法 → 揭露要求」的順序,依序介紹四大核心框架的關聯性:
GHG Protocol → Scope 3 Standard → PCAF → IFRS S2,並在此基礎上,聚焦於第五章:融資與貸款排放計算實務。
一、GHG Protocol:溫室氣體會計的基礎語言
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是所有碳盤查制度的基礎,被視為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的「會計原則」。它定義了企業排放的三大範疇:
1. 範疇一(Scope 1):企業自有或控制設施的直接排放。
2. 範疇二(Scope 2):購電或外購能源產生的間接排放。
3. 範疇三(Scope 3):企業價值鏈活動所產生的其他間接排放。
這一體系確立了企業溫室氣體會計的完整性(Completeness)與可比性(Comparability),為所有後續標準奠定基礎。
二、Scope 3 Standard:價值鏈排放的延伸框架
Scope 3 Standard(價值鏈會計與報告標準)將間接排放細分為十五個類別(Categories 1–15)。其中,第十五類(Category 15)「投資(Investments)」明確要求金融機構計入放款與投資活動所促成的排放量,使「金融資金的氣候影響」成為可量化、可揭露的會計項目。Scope 3 的這一設計,為金融機構建立融資排放計算方法提供正式依據,並引出專為金融部門制定的標準 —— PCAF。
三、PCAF:金融機構的專屬融資排放會計準則
PCAF(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是由全球金融機構共同發起、並獲得 GHG Protocol 核可的會計框架。它規範金融機構如何計算自身放款與投資活動的碳排放責任,並針對不同資產類別提供歸屬比例公式(Attribution Factor Formula)與資料品質等級(Data Quality Score)。PCAF 強調兩大原則:一致性(Consistency)與可操作性(Actionability)。
本教材核心在第五章〈融資排放計算〉,將詳細講解 PCAF 的實務運算邏輯與貸款排放歸屬方法。
四、IFRS S2:將融資排放納入財務揭露體系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準則)位於資訊揭露層級,其目標不是重新定義排放計算方法,而是要求企業(含金融機構)在財務揭露中呈現範疇一至三的排放資訊、減量策略與氣候風險管理。IFRS S2 與 GHG Protocol、PCAF 的關係如下:
1. GHG Protocol:定義會計原則;
2. Scope 3 Standard:建立價值鏈邊界與活動分類;
3. PCAF:提供金融業計算與歸屬(因)方法論;
4. IFRS S2:要求將結果正式揭露於財務報告中。
五、邏輯鏈條總覽
四大框架形成從「核算 → 計算 → 揭露」的完整鏈:
GHG Protocol:會計基礎 → Scope 3:價值鏈分類 → PCAF:金融計算 → IFRS S2:揭露呈現。
六、本教材的學習焦點
本教材帶領學員從理論到實務,理解並應用:
1. 如何從 GHG Protocol 理解排放範疇;
2. 如何透過 Scope 3 Category 15 確立金融活動責任;
3. 如何依據 PCAF 第二版(2022)及 2024–2025 最新諮詢版本進行融資與貸款排放量化計算;
4. 並最終將結果納入 IFRS S2 揭露架構。
其中,第五章〈融資排放計算〉為教材核心章節,將深入剖析各類金融資產的會計邏輯、歸屬公式與案例演練,協助金融機構建立一致、可驗證、可揭露的融資排放會計體系。
1.1概述
融資排放的概念與範疇:
融資排放指金融機構的投資與放款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這些排放通常被歸為範疇三、類別 15 的「投資」排放,即投資者必須為投資組合中企業的排放負擔相應份額[1]。由於金融業的價值鏈活動可能遠大於自身營運排放,融資排放常占企業碳足跡的最大部分[2]。
在氣候變遷治理體系中,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 是衡量金融機構氣候影響力的核心指標。與一般企業僅需盤查自有設施與購電排放不同,金融機構的主要碳影響來自於其資金配置與投資決策,即透過貸款、股權、債券等金融工具間接促成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排放。這些排放反映了金融業「資本配置對實體經濟排放的放大效果」,也代表其在全球淨零轉型中的關鍵角色。
根據 PCAF(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2022 年全球報告顯示,多數銀行的融資排放量平均為自營營運排放的 數百倍。例如,一家大型銀行的辦公室與資料中心運作可能僅產生數千公噸 CO₂e,但其投融資組合若集中於高碳產業(如能源、運輸或重工業),對應的融資排放可能超過數千萬公噸 CO₂e。因此,掌握融資排放不僅是揭露要求,更是金融機構評估轉型風險與投資策略的基礎行動。
在標準面上,GHG Protocol 將此類排放歸屬於範疇三(Scope 3)下游活動的第十五類(Category 15:Investments),要求金融機構針對放款與融資活動建立可追溯的會計基礎。PCAF 標準則在此基礎上提供具體的資產類別分類(Asset Classes)與歸屬比例公式(Attribution Factor Formula),其中針對企業貸款與非上市融資(Business Loans & Unlisted Equity),核心計算原則如下:
金融機構歸屬排放量=借款企業年度範疇1與範疇2排放量 × (本行貸款餘額 ÷ 借款企業總價值(EVIC:Equity + Debt + Cash))[1]
這表示金融機構應根據貸款金額相對於借款企業整體價值的比例,分攤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若缺乏借款企業實際排放資料,則可採用代理數據(Proxy Data)或產業平均排放強度(Sector Emission Intensity)進行估算。
此方法能確保不同貸款組合之間具可比性,並符合 PCAF 的資料品質分級架構(Data Quality Score),即優先採用企業實際揭露資料 > 活動基礎資料 > 模型或經濟活動估算 > 代理數據的層級順序。
[1] 資料來源:PCAF (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econd Edition, 2022, Chapter 5.2.
Financed emissions = Borrower’s (Scope 1 and 2 emissions) × (Outstanding amount / Enterprise value including cash (EVIC))
(Source: PCAF Global GHG Accounting & Reporting Standard, 2nd Edition, 2022, p.69)
1.2國際趨勢
國際趨勢與政策背景,隨著 TCFD、IFRS S2 與歐盟 CSRD 等氣候揭露要求的普及,金融機構須向投資人與監管單位揭示融資排放。最新研究指出,GHG Protocol 及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 預計在 2027 年推出主要更新,將提高範疇二與範疇三資料品質與邊界設定要求[3]。[4]。
近年來,全球金融體系正逐步將氣候相關風險(Climate-related Risks)與融資排放資訊(Financed Emissions Data)納入核心監理與揭露要求,形成「從會計到揭露」的完整政策鏈。
首先,在揭露框架層面,TCFD(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自 2017 年發布建議以來,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與企業揭露氣候資訊的主要依據。其四大核心欄位—治理(Governance)、策略(Strategy)、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指標與目標(Metrics & Targets)—已被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廣泛採納。
在此基礎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準則》(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Standard)於 2023 年正式取代 TCFD 成為全球統一準則。IFRS S2 要求金融機構揭露範疇一至範疇三排放量,並特別強調投融資活動所引致的排放影響。對銀行與保險業而言,這意味著需明確揭露「貸款與投資組合的碳曝險」,而 PCAF 方法論即被視為最符合 IFRS S2 的核算依據。
歐盟方面,CSRD(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與其技術細則 **ESRS(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已於 2024 年開始實施,要求大型金融機構依據雙重重大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則揭露「資金配置對氣候目標的貢獻與風險」。同時,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EU Taxonomy)也進一步界定何種融資活動可被歸為永續或轉型資產,強化融資排放揭露的可比性與一致性。
在目標設定層面,SBTi(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金融部門準則已要求銀行與資產管理機構針對其投融資組合設定近程(Near-term)及長期(Net-zero)減量目標,並以 PCAF 方法計算基準排放。SBTi 預計於 2027 年發布新版指南,將全面提升範疇三資料品質評估(Data Quality Assessment)與金融產品邊界設定(Boundary Definition)要求,使融資排放核算更具一致性與可查證性。
整體而言,國際趨勢顯示金融機構正從「自願揭露」走向「強制揭露」階段:
1. TCFD → IFRS S2:由建議性框架轉為會計準則體系。
2. CSRD → ESRS:歐盟法制化推動揭露一致性。
3. PCAF → SBTi:方法論與目標設定雙軌整合。
這一連串的國際規範變化,反映出全球金融部門在淨零轉型中的關鍵角色——金融資金的流向決定實體經濟的減碳速度。因此,未來金融機構不僅需揭露自身融資排放,更須建立科學化的數據基礎與透明的管理制度,以支援投資決策與監管合規的雙重要求。
1.3架構說明:
本教材先介紹 GHG Protocol 對範疇三第 15 類「投資」的規定,再說明 PCAF 第二版標準的各項方法,並整理 2024–2025 年最新諮詢版本的變動重點,最後提供計算方法與報告指引。
整體內容設計以「從原理到實務,從會計到揭露」為主線,協助金融機構人員系統化理解融資排放的核心概念與操作步驟。教材的邏輯結構如下:
第一章:前言與趨勢
說明融資/貸款排放的重要性與國際政策發展脈絡,建立對金融機構在淨零轉型中角色的整體認識。
第二章:Scope 3 類別 15(投資)之規範基礎
介紹 GHG Protocol 中對投資與融資活動的界定與責任歸屬,說明金融機構為何需將放貸與投資組合的間接排放納入範疇三計算。
第三章:PCAF 全球融資排放標準(第二版,2022)
系統解析 PCAF 七大資產類別(上市股票與公司債、企業貸款與非上市股權、專案融資、商業不動產、房貸、汽車貸款、主權債)的計算方法與歸屬邏輯,並介紹資料品質評級(Data Quality Score)制度。
第四章:PCAF 最新方法與國際對接(2024–2025 諮詢版本)
摘要最新草案中的新增議題,包括指定用途(Use of Proceeds)會計、結構型產品、次主權債務、再保險排放與前瞻性指標等內容,並說明其與 IFRS S2、CSRD 的對應。
第五章:融資排放計算實務
提供實際計算步驟、公式範例與資料蒐集建議,涵蓋企業貸款與專案融資兩大應用情境,協助學員理解如何以代理數據(Proxy Data)或產業排放強度(Emission Intensity)進行估算。
第六至第七章:資料品質與揭露要求
說明如何依據 PCAF 的五級資料品質架構進行評估,並示範符合 IFRS S2、TCFD 與 CSRD 要求的揭露內容與格式。
第八章:結語與展望
回顧金融機構在淨零金融體系下的角色,提出提升資料透明度與整合氣候風險管理的未來方向。
透過上述架構,學員將能從「核算原理 → 方法應用 → 數據品質 → 揭露整合」四個層面,完整掌握融資排放之會計邏輯、計算方法與國際揭露實務,為後續內部盤查與永續報告撰寫建立專業基礎。
GHG Protocol 概述與Scope-3(Category 15)
2.1範疇三各類別:
GHG Protocol 是由 WRI 與 WBCSD 推動的多方利害關係者合作計畫,目標是制定公認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5]。企業排放分為範疇一(直接排放)、範疇二(購電等間接排放)與範疇三(價值鏈排放)。範疇三涵蓋 15 類活動,包括投資、供應鏈採購、下游客戶使用等[2]。
在溫室氣體會計體系中,範疇三(Scope 3)代表企業價值鏈中最廣泛、也最具挑戰性的部分。它涵蓋所有發生於企業組織邊界之外、但與企業經濟活動間接相關的排放來源。這些排放通常發生在供應商(上游)或客戶(下游)階段,因此又稱為「價值鏈排放(Value Chain Emissions)」。
根據《GHG Protocol: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範疇三的 15 類活動如下:
一、上游活動(Upstream Activities)
價值鏈.表格 1.上游類別Categories 1–8
二、下游活動(Downstream Activities)
價值鏈.表格 2.下游類別Categories 9–15
這十五類構成了企業完整的價值鏈排放圖譜。其中,第十五類「投資(Investments)」 對金融機構而言尤為重要,因為它涵蓋了貸款、融資、股權、債券與保險等所有資金性活動(Financial Activities) 所間接促成的排放。
對於一般製造業或服務業,範疇三主要關注供應鏈採購與產品使用階段的排放;但對銀行、保險及資產管理業而言,核心業務本身就是「資金配置」,因此第十五類活動即成為其主要排放來源。換言之,金融機構的價值鏈排放幾乎等同於其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
依據 GHG Protocol 的指導原則,企業在計算範疇三排放時,應遵循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1. 完整性(Completeness):應涵蓋所有與業務活動相關的重要間接排放,並在報告中說明任何排除的類別與理由。
2. 一致性(Consistency):不同年度、不同部門應採用一致的方法與邊界,以確保結果可比較性。
這些原則後續在 PCAF 標準中被延伸並具體化,例如以「貸款餘額占比」作為排放歸屬依據、以「資料品質評分(Data Quality Score)」確保估算透明度等。
因此,理解 Scope 3 的結構是進入融資排放計算的關鍵基礎。它讓金融機構能夠從整體價值鏈視角出發,清楚辨識自身影響實體經濟排放的連動機制,並為後續的 PCAF 方法應用與 IFRS S2 揭露奠定理論基礎。
2.2類別 15:投資:
技術指南將投資列為下游客戶服務,因此投資者必須計入報導年度內的投資相關排放[1]。這類排放適用於銀行、保險與資產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6]。指南將投資區分為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專案融資與受託管理/客戶服務四種型態[7]。投資者應依持股或貸款占比分攤受投資企業的範疇一及範疇二排放[8]。
根據《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的規範,類別 15(Investments) 的本質在於:當金融機構提供資金予他方使用時,即間接促成了該資金所支持的經濟活動與相關排放。這些排放應視為金融機構價值鏈的一部分,並須依會計原則進行量化與揭露。
對金融業而言,類別 15 的涵蓋範圍包括:
1. 企業貸款(Business Loans):銀行對企業客戶提供的一般營運或專案貸款。
2. 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用於特定基礎設施或能源專案的融資,通常具明確用途與排放邊界。
3. 股權與債券投資(Equity and Debt Investments):資產管理人或保險機構對外部企業的投資行為。
4. 受託管理或基金業務(Asset Management Services):代客投資組合中間接產生的排放。
在這些活動中,銀行與租賃業最主要的排放來源為貸款(Loan-based Financing),因其直接影響借款企業的營運與排放行為。金融機構需依據貸款金額相對於借款企業總價值(Equity + Debt + Cash)之比例,分攤其年度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這種方法反映了「融資貢獻比例(Attribution Factor)」的概念:
融資排放量=借款企業排放量×貸款餘額企業總價值(EVIC)÷ 貸款餘額
該公式是 PCAF 標準(2022 年第二版)對 GHG Protocol 類別 15 的具體化應用,也是目前國際上金融業進行貸款排放核算的主流方法。
此外,GHG Protocol 也強調,若金融機構無法取得借款企業的實際排放數據,可依據代理資料(Proxy Data)或產業平均排放強度(Sectoral Emission Intensity)進行估算。此種以經濟活動為基礎的推估方法,被歸類為「較低資料品質層級(Lower Data Quality Level)」的核算結果,但仍屬於可接受的初始估算方式。
對比一般非金融企業在類別 15 中的應用差異:
製造業或服務業的「投資排放」多屬非核心活動(如退休基金或策略投資),影響相對有限;
但對金融機構而言,投資與放貸即為主要業務活動,因此類別 15 不僅是附屬項目,而是其核心碳排放來源。
因此,在金融部門的溫室氣體會計體系中,類別 15 等同於「融資排放」的概念核心。此分類的建立,不僅確立了金融機構的排放責任範圍,也為後續的 PCAF 計算標準、SBTi 目標設定與 IFRS S2 揭露要求提供了明確的技術基礎與資料一致性框架。
2.3 GHG Protocol 更新動態:
GHG Protocol 正進行全面修訂工作,預計在 Corporate Standard、Scope 2 Guidance、Scope 3 Standard 等四條工作軸上更新[9]。公開諮詢與工作小組將持續到 2026 年,最終版本預計 2027 年完成[3]。
本次修訂為 GHG Protocol 自 2004 年以來最大規模的更新,其目標是回應近年國際氣候揭露制度(如 IFRS S2、CSRD、SBTi、CDP)的變化,確保會計與揭露原則的一致性與可比性。官方已確認更新將涵蓋以下四大核心軸線:
1. Corporate Standard(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
強化組織邊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的定義與控股比例(Control vs. Equity Share)適用原則。
新增氣候轉型活動(Transition Activities)與供應鏈合作排放的會計指引。
對「再購電力與碳移除(Carbon Removals)」設定統一的核算規範。
2. Scope 2 Guidance(間接排放指引)
將重新檢視「市場基準法(Market-based)」與「地點基準法(Location-based)」的併用規範。
增加再生能源憑證(EACs, 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s)品質準則,並要求披露其地理、時間與額度一致性。
3. Scope 3 Standard(價值鏈會計標準)
重點更新資料品質分層(Data Quality Hierarchy)與邊界設定(Boundary Definition),以符合 IFRS S2 的揭露完整性要求。
強化第 15 類「投資(Investments)」及第 2 類「資本財(Capital Goods)」的計算方法,預期將與 PCAF 標準進一步對齊。
對「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與「上游抵換(Upstream Offsetting)」等爭議性議題提出統一定義與披露原則。
4. 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Guidance(土地部門與碳移除指引)
首次建立土地利用(Land Use)、生物碳儲量(Biogenic Carbon Stocks)與碳移除(Carbon Removals)的會計架構。
規範如何在公司與價值鏈層級呈現土地利用變化對排放量的貢獻。
根據 GHG Protocol 官方公告,修訂作業自 2023 年啟動,分為研究階段(Research Phase)→ 公開諮詢(Public Consultation)→ 草案修訂(Drafting)→ 最終發布(Publication)四階段,期間將廣泛徵詢企業、政府、金融機構與學術界意見。
對金融業而言,此次修訂有三項重大意涵:
與 PCAF 對齊(Alignment with PCAF):Scope 3 類別 15 將更明確參照 PCAF 的七大資產類別與資料品質分級,確保金融機構可採用相容的方法進行融資排放計算。
提升資料透明度(Data Transparency):將要求揭露活動資料來源、假設依據與不確定性分析,並標示資料品質層級。
揭露一致性(Disclosure Consistency):新版標準將直接銜接 IFRS S2 與 CDP 問卷架構,使會計數據能無縫轉化為揭露資訊。
整體而言,2027 年新版 GHG Protocol 將不僅是「溫室氣體盤查標準」,而將成為連結核算、目標設定與揭露的全球通用框架。對金融機構來說,提早熟悉新版原則與 PCAF、IFRS S2 的一致性要求,將是建立未來淨零揭露能力的關鍵步驟。
PCAF 全球融資排放標準第二版(2022)
3.1 PCAF & GHG Protocol:
PCAF 全球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由金融機構主導制定,並建立在 GHG Protocol 範疇三第 15 類基礎上。第二版標準於 2022 年 12 月發布,新增了主權債務計算方法和排放移除指引[10]。
PCAF(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 是全球首個專為金融業設計的溫室氣體會計方法論。它的出發點是:既然金融機構透過放貸與投資對實體經濟排放具有間接影響,就必須依據 GHG Protocol 的原則建立可量化、可比較、可揭露的核算架構。
在體系上,GHG Protocol 是「原則層(Principles Layer)」,提供排放分類與會計基礎;而 PCAF 則屬「應用層(Application Layer)」,將 GHG Protocol 的範疇三第 15 類(Investments)具體化為金融產業可操作的指標與公式。
換言之,GHG Protocol 定義「應該算什麼」,PCAF 則說明「怎麼算」。
PCAF 標準的主要特色包括:
1. 由金融業主導(Industry-led Initiative):始於 2015 年荷蘭六家銀行的共同倡議,現已擴展為全球 340 家以上金融機構、管理資產逾 85 兆美元的國際合作平台。
2. 對齊 GHG Protocol 結構(Alignment with GHG Protocol):PCAF 所有方法均符合 GHG Protocol 對 Scope 3 Category 15 的要求,並經 GHG Protocol 官方審查認可。
3. 聚焦金融資產類別(Asset Class Approach):針對不同業務類型,如企業貸款、專案融資、房貸、汽車貸款、股票與債券等,提供具體計算公式與歸屬邏輯。
4. 引入資料品質等級(Data Quality Score):以 1 至 5 級制度評估資料精確度,確保使用者在資料缺口情況下仍能維持透明與一致性。
5. 促進揭露一致性(Disclosure Consistency):鼓勵金融機構以統一指標揭露各資產類別之融資排放、數據品質與涵蓋範圍,支援 TCFD 與 IFRS S2 揭露。
2022 年第二版的更新重點在於:
· 新增「主權債務(Sovereign Debt)」的排放計算方法,擴大適用於政府債券投資。
· 新增「排放移除/減量(Emission Removals)」指引,說明金融機構如何在報告中揭露投資項目中的碳吸存或移除量。
· 明確要求揭露基準日(Reporting Date)、方法選擇、資料品質與不確定性說明,以提升報告的可比較性與查驗性。
PCAF 標準讓 GHG Protocol 的會計原則得以具體落實於金融實務。它既是GHG Protocol 的延伸與補充,也是IFRS S2、SBTi 與 CDP 等揭露與目標設定框架的數據基礎。因此,金融機構若欲量化其範疇三融資排放、設定減量目標或撰寫永續揭露報告,PCAF 方法論即為最核心的參考依據。
3.2標準架構:
標準分為六章:導論、會計重要性、設定商業目標、會計原則與要求、各資產類別的計算方法,以及報告要求[11]。第 5 章針對七種資產類別提供方法:上市股票與公司債、企業貸款與非上市股權、專案融資、商用不動產、房貸、汽車貸款與主權債[12]。
PCAF《全球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第二版,2022)旨在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套一致、可查驗且具透明度的融資排放核算體系。此標準以 GHG Protocol 的會計原則為核心基礎,將「會計邏輯」轉化為「金融應用」,讓金融機構能以量化方式了解其資金配置對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
在方法學上,PCAF 採取以「資產類別(Asset Class)」為主軸的設計。這種架構的核心理念是:金融機構的放貸與投資行為多樣且性質不同,若以單一方法計算,將難以反映真實排放風險。因此,PCAF 將核算範圍細分為七類金融資產,並為每一類別制定專屬的排放歸屬公式、資料來源指引與品質等級評估方式。例如,對企業貸款可採「貸款餘額占企業總價值比例」的歸屬原則;對房貸與商用不動產,則以「貸款金額占資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這種分類方法既維持一致性,又確保每類業務的特性能被精確反映。
在會計原則上,PCAF 強調三項核心要求:
1. 一致性(Consistency):所有資產類別須依相同年度與會計期間進行計算,避免跨期差異或重複計算。
2. 可追溯性(Traceability):所有排放數據、假設與代理因子均須有明確來源與說明,確保使用者與查驗者能重現結果。
3. 資料品質(Data Quality):PCAF 建立了五級資料品質等級(1–5 分制),依據資料來源的可靠性區分,例如直接揭露資料(Level 1)品質最高,代理估算資料(Level 5)則屬最低。金融機構應揭露所使用資料的品質分布,並說明改進計畫。
第二版標準的另一項重要特徵是對揭露與治理的整合性要求。PCAF 不僅關注計算結果,更強調過程透明度與揭露一致性。金融機構必須在報告中呈現:
各資產類別的涵蓋範圍與排放量;
使用的計算方法與假設;
資料品質等級與不確定性說明;
排放趨勢與基準年變動的原因。
此揭露架構與 IFRS S2、TCFD、CDP 等氣候揭露框架密切對應,確保金融機構能以同一套數據基礎滿足多方揭露需求。
此外,PCAF 也將**目標設定(Target Setting)**視為標準的重要延伸。它建議金融機構以計算所得之融資排放量為基準,進一步設定減碳目標,並與科學基礎減碳倡議(SBTi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對齊。這意味著 PCAF 不僅是會計標準,更是實踐淨零金融(Net-zero Finance)的操作指南。
總體而言,PCAF 標準的價值在於:
將 GHG Protocol 的原則具體化為金融業可操作的方法;
將融資排放轉化為可揭露、可比較的指標;
透過資料品質與揭露要求,促進金融市場的透明化與問責。
這種結構讓金融機構能以統一語言衡量並管理其投融資組合的氣候影響,為後續的風險評估、目標設定與永續揭露奠定量化基礎。
3.4報告要求:
第 6 章規定金融機構應揭露涵蓋資產類別、絕對排放量、方法論及資料品質等資訊[15]。PCAF 在 2025 年發布的揭露檢核表指出,機構公開報告時須逐項回答一般揭露原則、涵蓋範圍、絕對排放、避免排放與重算門檻等問題,若未符合需提供理由[16][17]。
PCAF 最新方法與公開諮詢(2024–2025)
4.1 新增方法:
為回應金融業務的快速變化,PCAF 於 2024 年底至 2025 年初進行公眾諮詢,提出七項新方法。這次更新是自 2022 年第二版以來的首次重大修訂,旨在因應金融商品日益多樣化、揭露要求與 IFRS S2 對齊的需求。PCAF 強調,這些新方法的推出,目的是提升金融機構對新興金融工具之碳會計可行性與一致性,避免因金融創新而產生「排放統計盲區(Accounting Blind Spots)」。
本次公開諮詢提出的七項新增方法涵蓋以下領域:
1. 指定用途(Use of Proceeds)會計方法
o 適用於「專款專用」型債券與貸款(如綠色債券、永續發展連結貸款)。
o 計算原則為依資金用途之實際排放影響歸屬,而非整體企業排放平均值。
o 目的在改善過去單純以企業總排放分攤,導致綠色融資減碳效益被稀釋的問題。
2. 證券化與結構型金融產品(Securitization and Structured Products)
o 對應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與結構性投資工具(Structured Notes)。
o 建議依各層(Tranches)的風險與回報權益比例,合理分攤底層資產的排放責任。
o 同時建立「避免重複計算(Avoid Double Counting)」原則,確保發起機構與投資人不重複揭露同一排放。
3. 次主權債務(Sub-sovereign Debt)
o 針對地方政府、區域開發銀行或公營事業的債務投資,補足原標準僅有「主權債(Sovereign Debt)」的缺口。
o 計算方法建議參考地方 GDP 或財政支出結構,分攤至對應區域排放量。
4. 避免排放與前瞻性指標(Avoided and Forward-looking Emissions Indicators)
o 引入前瞻性指標(如資金支持的減碳潛力、技術轉型效果),量化金融產品對低碳轉型的貢獻。
o 例如衡量貸款或投資於再生能源專案所「避免的排放量(tCO₂e avoided)」或預期減排成效。
o 這項方法預計將與 SBTi 的「Financed Avoided Emissions」框架對齊,建立共同語言。
5. 庫存變動分析(Inventory Changes Analysis)
o 用於追蹤投資組合中不同產業排放強度的變化。
o 建議金融機構在年度盤查時揭露「排放強度增減(Δ Intensity)」與「資產組合結構調整(Δ Portfolio)」兩者的影響,協助監管單位辨識排放變化來源。
6. 未提取貸款承諾(Undrawn Loan Commitments)
o 將未實際撥款但已承諾之融資納入會計邏輯,對應 IFRS S2 對「未實現曝險(Undrawn Exposure)」的揭露要求。
o 建議以貸款承諾金額 × 行業平均排放強度 × 預期撥款比例進行估算。
7. 再保險與專案保險(Reinsurance and Project Insurance)
o 針對保險業新增方法,說明如何計算再保險組合與特定專案保單的排放歸屬。
o 方法依「承保比例 × 被保專案排放」計算,並建議揭露再保險對整體保險組合的排放放大效果。
這七項新方法的引入,標誌著 PCAF 對金融市場創新趨勢的快速回應。其核心方向可歸納為三大特徵:
1. 強化資料可比性(Comparability):確保新型金融商品的排放計算與既有資產類別一致。
2. 提高前瞻性(Forward-looking):不僅量測當期排放,也評估融資活動的潛在減碳貢獻。
3. 對齊國際揭露(Alignment with IFRS S2 & CSRD):使各方法可直接用於企業氣候揭露報告,提升透明度與信任度。
PCAF 預計在 2025 年底發布正式增修版本(Supplementary Update),並持續與 GHG Protocol、SBTi、IFRS ISSB 等機構協調,確保會計與揭露標準在全球金融體系中保持一致。
4.2指定用途(Use of Proceeds)會計:
為專款專用的債務與證券建立排放歸因方法[18]。
在過去的融資排放會計中,多數金融機構慣常將貸款或投資金額占企業總價值的比例,作為分攤受融資企業排放的依據。然而,隨著永續金融市場的快速成長,出現了越來越多「專款專用(Use of Proceeds)」型金融商品,例如:
· 綠色債券(Green Bonds)
· 永續發展債券(Sustainability Bonds)
· 永續連結貸款(Sustainability-linked Loans, SLL)
· 專案性融資(Project-based Loans)
這些工具的特點在於,資金用途已被限定於特定的永續或低碳活動,例如再生能源建設、節能改造、廢棄物管理或綠色運輸等。傳統方法若仍以整體企業平均排放強度進行分攤,將導致「綠色用途」的減碳效益被稀釋,無法真實反映資金實際支持的低碳轉型成效。
為解決此問題,PCAF 在 2024–2025 年諮詢稿中新增「指定用途會計(Use of Proceeds Accounting)」方法,建立針對此類金融商品的專案化排放歸因邏輯。其核心原則如下:
1. 以資金用途為主(Purpose-based Attribution)
排放歸因不再以整體借款企業為邊界,而以「專案用途」作為計算單位。
例如:若一筆 10 億元貸款專供太陽能電廠建置,則只計算該電廠相關的排放,而非整個集團的排放。
2. 以專案排放強度為依據(Project-level Emission Intensity)
排放量可依照專案生命週期(建置期、營運期)之排放係數或強度估算。例如:
融資排放量=專案年度排放量×貸款金額÷專案總投資金額
若專案具減碳效果,亦應揭露「避免排放量(Avoided Emissions)」或「淨效益(Net Benefit)」以反映投融資的正向貢獻。
3. 與綠色分類體系(Taxonomy)對應
PCAF 建議金融機構應依據歐盟永續分類(EU Taxonomy)或當地綠色金融指引(如台灣永續分類標準)界定符合專款用途的專案活動,確保會計範圍與政策一致。
4. 揭露透明度要求(Disclosure Requirements)
應在報告中明確揭示:
o 資金用途與對應永續活動類別;
o 所用排放因子或估算方法;
o 是否包含避免排放或減碳效益;
o 若同時存在其他一般融資,需說明避免重複計算的處理方式。
此方法的導入對金融機構具有三項實務意義:
1. 提升綠色資金的量化可證性:可明確計算特定專案的排放與減碳效益,作為綠色金融績效的依據。
2. 支援永續債券與貸款揭露要求:符合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之《綠色債券原則(GBP)》及 IFRS S2 的揭露期望。
3. 促進資金流向與氣候目標連結:協助金融機構建立「融資行為—排放績效—揭露報告」的完整鏈結,展現低碳轉型貢獻。
簡言之,「指定用途會計」的核心精神在於:
資金用途決定排放歸因(Emissions follow the use of proceeds)。這標誌著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核算,正從「靜態比例分攤」邁向「動態用途導向」的新階段,使融資排放不僅能反映責任,也能展現行動成效。
4.3證券化與結構型產品:
確保各分層投資人合理分攤排放,避免重複計算[19]。
證券化(Securitization)與結構型金融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在現代金融市場中廣泛運用,常見於資產抵押債券(ABS)、商業抵押債券(CMBS)、擔保貸款債券(CLO)或結構票據(Structured Notes)等。這些產品的共同特徵是:底層資產(Underlying Assets)被重新打包、分層(Tranching)並出售給不同層級的投資人,每一層具有不同的風險與報酬權益。
在傳統 GHG 核算中,這類產品因涉及多層投資與再融資關係,容易出現排放歸屬不清或重複計算問題。為回應此挑戰,PCAF 於 2024–2025 年諮詢版本中提出「結構型產品會計方法(Securitization and Structured Products Accounting Method)」,明確界定排放歸因的邏輯與原則。
一、方法核心原則
1. 自下而上(Bottom-up)追溯底層資產排放
所有排放歸因皆應以底層資產組合的排放為基礎,例如:汽車貸款、房貸或企業貸款組合。若無法取得完整數據,應採用產業平均排放強度(Sectoral Emission Intensity)進行估算。
2. 依分層權益比例分攤(Pro-rata by Tranche Ownership)
各層投資人依其持有的名義本金或風險承擔比例,分攤底層資產的融資排放。
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人歸屬排放量 = 底層資產排放總量 × (投資人持有分層金額 ÷ 總發行金額)
若產品設計含有不同信用風險層級(例如 AAA、BBB、Equity),則建議以經風險加權後的名義本金為分攤基礎,以反映經濟實質曝險。
3. 避免重複計算(Avoid Double Counting)
若同一筆底層資產的排放已由原始貸方(Originator)揭露,則發行機構(Issuer)或投資人應在報告中註明不重複計入該部分排放。
PCAF 建議使用「分層揭露(Layered Reporting)」制度:
o 原始貸方(Originator):揭露所有底層資產排放;
o 發行機構(Issuer):揭露本身持有部分的比例排放;
o 投資人(Investor):僅揭露其持有之證券層級的排放占比。
4. 保持透明性與可追溯性(Transparency and Traceability)
金融機構應揭示底層資產類型、組合特性、估算方法與資料品質評級,並清楚標明是否經第三方驗證或採用模型估算。
二、資料品質與會計邏輯
PCAF 建議,證券化產品的資料品質評級應根據可得的底層資料細節進行:
若取得完整的底層資產排放資訊(如汽車貸款組合),可評為 Level 2;
若僅有行業平均值或區域代理數據,則為 Level 4–5。
金融機構應揭露其資料品質分布與改進計畫,以確保可比性與查驗性。
同時,若底層資產本身屬於「指定用途(Use of Proceeds)」專案,如再生能源或節能建築貸款,則應採用前一節(4.2)的方法計算專案排放或避免排放,以反映其實際貢獻。
三、揭露與監理實務應用
在揭露層面,PCAF 要求金融機構於報告中明確呈現:
證券化產品的結構與底層資產類型;
各分層投資人的持有比例與歸屬排放量;
是否涉及多重持有(例如發起行同時為投資人);
採用的估算方法與資料品質評級;
避免重複計算的具體處理方式。
此揭露原則與 IFRS S2 所要求的「金融曝險透明度(Transparency of Financed Exposure)」相符,能協助投資人與監管機構追蹤結構型金融商品的氣候風險來源。
四、實務意涵
引入結構型產品會計方法,對金融機構有三項重大意義:
1. 填補市場會計缺口:首次提供複雜金融商品的排放計算邏輯,解決過去揭露難以量化的問題。
2. 提升風險識別能力:能分辨不同層級投資的碳曝險結構,有助於融資組合風險管理。
3. 強化揭露一致性:確保原始貸方、發行機構與投資人之間的排放責任分配透明,符合「一筆排放僅揭露一次」的原則。
綜上,PCAF 的結構型產品方法標誌著金融碳會計邁向更高複雜度與精確度的階段。透過自下而上的底層資產追溯與自上而下的分層分攤邏輯,金融機構得以更準確地衡量其在資產證券化鏈中的氣候影響,實現從貸放端到投資端的全生命週期碳責任管理。
4.4次主權債務:
針對地方政府或區域政府發行的債務提出方法[20]。
次主權債務(Sub-sovereign Debt)指由地方政府、區域開發銀行、公營事業或準政府機構(Quasi-sovereign Entities)所發行的債券與貸款。這類融資工具雖屬公共部門資金來源,但其排放責任(Attribution of Emissions)與主權債(Sovereign Debt)不同,必須考慮地方經濟活動與財政權限的範圍。
過去 PCAF 第二版(2022)僅針對主權債務(Sovereign Debt)提出國家層級的排放歸因方法,但未能覆蓋地方政府與區域性公共融資機構。由於地方層級在基礎建設、能源供應與交通投資上具高排放影響力,因此 PCAF 於 2024–2025 年諮詢稿中首次提出「次主權債務會計方法(Sub-sovereign Debt Accounting Method)」,以補足這一關鍵缺口。
一、適用範圍
此方法適用於下列情境:
1. 地方政府債券(Municipal Bonds):由城市、縣市或地方自治體發行,用以籌措基礎設施、交通或水電計畫資金。
2. 區域政府債務(Regional Government Bonds):例如省級或州級政府所發行的公債。
3. 公營機構與開發銀行(Public Entities and Development Banks):如區域水資源管理局、交通建設公司、區域開發基金等。
若投資標的為國家控制但獨立會計之機構(例如國營電力公司),則依其法人性質可歸為「企業債務」或「次主權債務」,由金融機構自行判定,但需於揭露中說明分類依據。
二、排放歸因原則
PCAF 建議次主權債務之排放歸因遵循以下三步驟:
1. 確定邊界(Boundary Definition)
o 以債務發行實體的行政區域或財政管轄範圍為邊界。
o 若地方政府僅負責部分公共服務(如交通或供水),則僅計入該職能相關排放。
2. 建立地區排放基礎(Regional Emission Basis)
o 以該地區官方或可信機構公布的溫室氣體清冊(GHG Inventory)為基礎。
o 若缺乏地方層級資料,則以國家層級排放量依 GDP 或人口比進行比例分攤。
3. 歸屬計算(Attribution Calculation)
投資人應依持有之債務金額占地方總債務的比例分攤該地區年度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人歸屬排放量=地區總排放量×(持有債券金額 ÷ 地方政府總債務)
若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務具特定用途(例如再生能源、交通電氣化),則可採用「指定用途會計(Use of Proceeds Accounting)」方法計算專案排放。
三、資料品質與代理估算
PCAF 將次主權債務歸為「高不確定性資產類別」,因地方層級排放資料的可得性差異較大。為提升透明度,建議依以下順序使用資料來源:
Level 1–2:地方政府揭露的溫室氣體清冊(如市政環境報告)。
Level 3–4:國家級排放量按地方 GDP、能源消耗或人口比推算。
Level 5:以地區經濟活動模型(EEIO 或投入產出模型)推估。
金融機構應揭露其資料品質分級與假設基礎,並說明未來如何逐步提升地方層級數據的取得率。
四、揭露與應用
在揭露層面,PCAF 建議金融機構應明確呈現:
債務發行主體(例如「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公司(國營事業)」);
適用的會計邊界與排放估算方法;
是否採用 GDP、人口或能源消耗比例進行分攤;
資料品質等級與不確定性說明。
若債務標的為基礎設施投資或再生能源開發,可額外揭露其減碳潛力(Mitigation Potential)與避免排放效益(Avoided Emissions),以支援永續金融與淨零揭露需求。
五、實務意涵
次主權債務方法的引入具有三項重大意義:
1. 補足主權債會計的層級空白:使金融機構能完整評估其公共部門投資曝險。
2. 反映地方氣候政策影響力:許多低碳轉型行動(例如電動巴士、城市供熱系統)由地方政府主導,計入排放可真實反映投資風險。
3. 支持跨國監管一致性:提供地方層級融資排放核算的通用方法,與 IFRS S2、CSRD 對地方政府揭露要求一致。
簡言之,PCAF 的「次主權債務」方法不僅擴大金融業排放核算的覆蓋範圍,也讓公共部門融資活動的氣候影響首次被量化納入全球會計體系。
這使金融機構能從中央到地方層級,全面掌握資金流向對區域減碳與氣候風險的實際貢獻。
4.5避免排放與前瞻性排放指標:
提供金融機構衡量受投資項目減碳效果的指引[21]。
傳統的融資排放會計僅著重於資金所促成的當期排放(Financed Emissions),而未充分揭示金融機構在支持低碳轉型專案時所產生的減碳貢獻(Climate Mitigation Impact)。為補足這一面向,PCAF 在 2024–2025 年公開諮詢稿中引入「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與「前瞻性排放指標(Forward-looking Emissions Indicators)」兩項新概念,使金融機構得以同時衡量「融資責任」與「融資貢獻」。
一、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減量專案
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指因投資於低碳或替代性專案,而相對於傳統高碳方案所「減少或避免」的潛在排放量。例如:
投資太陽能電廠避免燃煤發電所產生的排放;
支持電動車租賃專案,避免燃油車使用階段排放;
資助節能建築改造專案,減少電力消耗導致的間接排放。
PCAF 建議金融機構以**對照分析法(Counterfactual Comparison Method)估算避免排放量:
避免排放量=(基準情境排放)−(專案情境排放)
其中「基準情境(Baseline Scenario)」指若無該投資時的傳統排放路徑;「專案情境(Project Scenario)」則指投資實施後的實際或預期排放。
為避免誇大減碳效益,PCAF 明確規範:
1. 避免排放應限於實體減排活動(Real-world Emission Reductions),不得含購買碳權或抵換額度。
2. 應揭露基準設定邏輯與假設依據(例如使用 IEA、IPCC 部門基準)。
3. 若專案同時具有排放與吸存(removal)效益,需分別呈現,避免重複計算。
二、前瞻性排放指標(Forward-looking Emissions Indicators)
前瞻性指標(Forward-looking Indicators)的目的,是讓金融機構不僅評估當前排放量,更能衡量投資組合未來的排放路徑與轉型風險。PCAF 提出以下三項建議性指標:
1. 投資組合排放強度變化率(Change in Portfolio Emission Intensity)
ΔI = (It - It-1) / It-1
反映金融機構融資組合的碳強度年度變化,用於追蹤減碳進展。
2. 低碳投資比率(Share of Low-carbon Financing)
衡量投資組合中流向可再生能源、節能或轉型活動的比例,顯示金融機構資金配置的方向性。
3. 目標對齊指標(Alignment with Net-zero Pathways)
透過情境分析或部門減碳軌跡(Sectoral Decarbonization Approach, SDA),評估金融機構投資組合是否與 1.5°C 或 2°C 溫升路徑一致。
這些指標使金融機構能以量化方式呈現未來氣候表現,並與 SBTi、IFRS S2 所要求的「氣候目標進展揭露」直接對接。
三、資料與揭露要求
PCAF 建議金融機構在揭露避免排放與前瞻性指標時,應同時呈現以下內容:
方法來源與假設依據(例如 IEA、IPCC、或國家排放基準);
資料品質評級與不確定性分析;
基準情境設定方式與排放邊界;
對應之財務金額與時間範圍(如貸款期間或投資年限);
若包含避免排放,應明確標示其非直接減排(Non-accounted Emissions Reductions)。
此外,PCAF 建議金融機構在永續報告或氣候揭露中,將「融資排放」與「避免排放」分開呈現,避免混淆。兩者可並列顯示,以展現「融資責任與正向貢獻」的平衡觀點。
四、實務意涵
1. 量化低碳貢獻:幫助金融機構將減碳效益轉化為具體指標,用以支持永續金融產品的績效評估。
2. 前瞻性風險評估:使投資決策可結合氣候路徑分析(Transition Pathways),提早辨識高碳資產風險。
3. 揭露一致性:避免排放與前瞻性指標將成為 IFRS S2 與 CSRD 共同倡議的延伸揭露項目,有助於提升金融部門揭露的深度與可比性。
總結而言,PCAF 的「避免排放與前瞻性排放指標」方法,標誌著金融會計正從「回溯排放責任」邁向「預測減碳潛力」的新階段。
這不僅使金融機構能衡量當前碳足跡,更能量化其對淨零轉型的推動效益,實現責任揭露(Accountability)與貢獻揭露(Contribution)的雙重目標。
4.6庫存變動分析:
討論如何處理存貨波動對排放計算的影響[22]。
隨著金融機構逐步擴展永續投資與放貸組合,僅揭露絕對排放量已無法完整反映低碳轉型進展。
因此,PCAF 2024–2025 年度諮詢文件新增「庫存變動分析(Portfolio Stock Changes)」指引,協助金融機構追蹤其融資組合中排放變化的來源構成。
該方法強調應將年度排放變化分解為兩項主因:
1. 被投資企業自身排放強度變化(Emission Intensity Change):
反映企業減碳或營運效率提升的實質改善。
2. 投資組合結構變化(Portfolio Composition Change):
反映金融機構在不同產業、地區或資產類別間的資金再分配。
融資組合排放變化公式(Portfolio Emission Change Equation):
ΔE_portfolio = Σ_i (E_i^t - E_i^{t-1})
= Σ_i (ΔE_intensity,i + ΔE_composition,i)
此公式用於分析金融機構融資組合(Portfolio)年度排放變化的構成來源,可將總體排放變化 ΔE_portfolio 分解為兩項主因:
1. 借款或投資企業之排放強度變化(Emission Intensity Change),反映企業自身減碳行為;
2. 投資組合結構變化(Portfolio Composition Change),反映金融機構在不同產業或區域間的資金再配置。
藉由該分解方法,金融機構可區分排放減少是源自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減排,或僅為投資組合的再配置效果,進而提高低碳轉型績效報告的精確性與透明度。
透過此分析,金融機構可分辨「誰在減排、誰在轉移曝險」,並據此向投資人與監理機構說明低碳轉型的真實進展。
4.7未提取貸款承諾(Undrawn loan commitments):
建議依 IFRS S2 新提出的計算方法[23]。
在實務中,銀行常與企業簽訂「授信額度」或「承諾貸款」協議,但未必於報告期內全數撥款。若忽略這類尚未提取的金額,可能低估金融機構的潛在排放曝險。
PCAF 因此新增「未提取貸款承諾會計方法(Undrawn Commitment Accounting)」,要求機構依貸款性質與預期撥款比率進行估算:
E_undrawn = E_sector,avg × (Undrawn Amount) × (Expected Drawdown Rate)
此公式根據 PCAF(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2024–2025 公開諮詢草案所提出,用於估算金融機構尚未撥款之授信承諾(Undrawn Commitments)的潛在排放量。其主要目的為捕捉銀行或投資機構尚未實現但具潛在碳曝險的部分。
公式中各項參數說明如下:
計算結果所得之 E_undrawn(tCO₂e)應揭露於金融機構融資排放報告中,並註明假設來源及不確定性範圍,以區分潛在曝險與已撥款實際排放。
說明:
E<sub>sector,avg</sub> 為該產業平均排放強度(tCO₂e/貨幣單位)。
Expected Drawdown Rate 可依歷史資料或授信條件估算(如 50%)。
金融機構應揭露假設來源及不確定性,並註明該數據為「潛在曝險排放(Potential Financed Emissions)」。
4.8再保險與專案保險(Reinsurance and Specialized Insurance)
為再保險組合與建設專案的保險排放提供方法[24]。
對保險機構而言,承保活動亦可能間接支持高碳產業。
PCAF 最新諮詢文件首次納入保險相關排放(Insured Emissions),
說明應如何將保險曝險轉換為排放責任。
主要原則如下:
1. 保單歸屬原則(Attribution Principle):
2. 再保險或共同保險機構,應依其承保比例分攤保單對應排放。
3. 活動邊界(Boundary Definition):
僅計入「專案型保單」(如能源、運輸、工業設施保險),不包括人壽與健康險。
4. 估算方法(Estimation Approach):
若被保專案具體排放資料可得,直接使用;否則依產業平均強度或 EEIO 模型估算。
公式示例:
E_insured = E_project × Share of Insurance Coverage
此公式用於計算保險或再保險機構於專案型保單(例如能源設施、運輸或基礎建設項目)中的排放歸屬量。根據 PCAF(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2024–2025 公開諮詢草案,保險業在進行保單排放核算時,應依其承保比例分攤被保項目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
公式中各項參數說明如下:
再保險與專案保險
若被保項目缺乏直接排放資料,可使用行業排放強度或投入產出模型(EEIO)進行估算。金融機構應揭露使用的方法與假設,以確保核算透明度與可比性。
此方法使保險業能量化其產品組合之碳曝險,與融資排放形成互補揭露範疇。
4.9對齊國際框架(Alignment with International Frameworks)
更新內容強調方法須與 IFRS ISSB、CSRD 及 GHG Protocol 協調,以避免重複計算並提高透明度[25]。
PCAF 的方法設計始終與國際會計與揭露體系保持一致。
2024–2025 年諮詢稿特別強調與以下三項框架的對接邏輯:
對齊國際框架
藉由這一對接,金融機構可確保在碳會計、風險管理與財務揭露三個層面上資料一致,避免重複計算或揭露不對稱問題,提升跨體系可比性與可信度。
融資排放計算方法與實務步驟
5.1計算原則(Accounting Principles)
融資排放的計算以「比例歸屬(Attribution Approach)」為核心。金融機構需依據其資產或貸款餘額(Outstanding Amount)占借款企業總價值(Enterprise Value Including Cash, EVIC)的比例,分攤該企業的年度範疇一(Scope 1)與範疇二(Scope 2)排放量。此法確保融資機構承擔與其資金曝險相對應的排放責任。[26]
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S1 + S2)_borrower × (Outstanding Amount ÷ EVIC)
其中 EVIC = Equity + Debt − Cash(企業價值含現金)。
若採用固定時點(例如年度末)或平均值作為貸款金額基準,可避免投資組合短期波動造成扭曲。
在資料缺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可採代理數據(Proxy Data)估算,但需註明假設依據與資料品質等級。
一、PCAF 的五大會計原則(Five Accounting Principles)
依據 PCAF(2022)第二版標準,金融機構在進行融資排放會計時,應遵循下列五項核心原則:
這五項原則構成 PCAF 所謂的「Carbon Accounting Integrity Framework」,是金融部門執行一致性排放核算的最低標準。
二、補充應用原則(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 Principles)
除上述五大原則外,本教材特別補充三項在實務中常被忽略、但對查證與揭露至關重要的原則:
(1) 邊界界定(Boundary Definition)
金融機構應以**資產負債表曝險金額(Exposure on Balance Sheet)**為界,
並與財報期間一致(如每會計年度)。
若為集團型機構,應清楚界定各子公司或分行納入範圍,避免雙重計入。
對投資型產品(如債券基金或股權基金),應依投資比例或管理權限界定歸屬範圍。
說明例:
若銀行於 12 月 31 日持有 NT$2 億企業貸款,而該借款公司 EVIC 為 NT$10 億,則本行歸屬比例為 20%。若該企業當年度範疇 1+2 排放量為 10,000 tCO₂e,則銀行歸屬排放量 = 10,000 × (2 / 10) = 2,000 tCO₂e。
(2) 重複計算防範(Avoid Double Counting)
重複計算是金融碳會計中最常見的錯誤來源,特別在聯貸、再融資與結構性投資情境中。
應依 PCAF 建議採「唯一歸屬原則(Single Attribution Rule)」:
聯貸(Syndicated Loans):
各參貸銀行僅計入其實際參貸比例。若 A 銀行承作 30%、B 銀行 70%,則分別以該比例計算歸屬排放。
再融資(Refinancing):
若舊貸已終止,新貸重組後排放歸屬僅屬新貸金融機構,避免重覆。
結構性投資(Structured Finance):
應依風險與權益實質持有比例分攤排放;若持有資產證券化產品(ABS/MBS),應根據底層資產暴露比例計算。
此原則能確保整個金融系統層級的總排放量不被放大,維持跨機構合計的一致性。
(3) 數據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為確保可信度,所有融資排放計算步驟都應具有完整的可追溯性(Audit Trail):
每項輸入資料(如借款人排放量、貸款餘額、EVIC)應標明來源、日期與版本;
所有公式及假設應可回溯至報告文件或資料平台(如 CDP、Bloomberg、MSCI ESG、政府排放登錄);
若使用代理數據,應明確標註資料品質等級(Data Quality Level 1–5);
應保存歷年版本紀錄,以便進行內部或第三方查證。
查證建議:
建立內部「GHG Data Log」表格,記錄每筆融資的資料來源、估算方法與負責人,以便後續驗證或重算。
三、金融機構計算流程概觀
以下流程展示金融機構在進行融資排放核算時的基本步驟:
1. 界定報告範圍與期間(Define Reporting Boundary & Period)
o 以年度為基準,涵蓋所有相關貸款與投資。
2. 分類資產類別(Identify Asset Class)
o 依 PCAF 七大類:企業貸款、專案融資、商用不動產、房貸、車貸、主權債、股債權投資。
3. 蒐集排放與財務資料(Collect Emission & Financial Data)
o 來源包括企業揭露、資料庫、估算模型或代理值。
4. 計算歸屬比例(Apply Attribution Factor)
o 按「貸款金額/EVIC」或相對方法。
5. 彙總與驗證(Aggregate & Validate)
o 匯總各資產類別排放;檢查是否重複或遺漏。
6. 揭露與品質標註(Disclose & Grade Data Quality)
o 依資料品質層級與不確定性進行標示與說明。
四、數據品質與審核建議
金融機構在報告中應明確標註每筆數據的品質來源,可依 PCAF「資料品質等級表(Data Quality Score 1–5)」管理。
數據品質
金融機構應設定年度提升目標,例如「三年內將 Level 3 以下比例降至 20% 以下」,以持續提升資料可信度與報告一致性。
PCAF 的計算邏輯核心在於「比例歸屬」與「資料可追溯」。
透過清楚的邊界界定與防重複設計,金融機構可確保核算結果既科學又可審計。
第五章後續小節將進一步進入各資產類別(如企業貸款、專案融資、不動產等)具體公式與案例演算,幫助學員掌握可直接應用於實務的融資排放計算框架。
金融機構應設定年度提升目標,例如「三年內將 Level 3 以下比例降至 20% 以下」,以持續提升資料可信度與報告一致性。
PCAF 的計算邏輯核心在於「比例歸屬」與「資料可追溯」。
透過清楚的邊界界定與防重複設計,金融機構可確保核算結果既科學又可審計。
第五章後續小節將進一步進入各資產類別(如企業貸款、專案融資、不動產等)具體公式與案例演算,幫助學員掌握可直接應用於實務的融資排放計算框架。
5.2一般流程(General Workflow)
融資排放核算是一個結合財務資料與排放數據的交叉性流程,需確保會計期間、資產範圍及方法選擇的一致性。
根據 PCAF 第二版(2022)標準及最新實務建議,金融機構應依下列六個步驟進行:
步驟一:辨識資產類別(Identify Asset Class)
首先明確界定納入計算的資產範圍。
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結構,判斷各資產屬於哪一 PCAF 類別(如企業貸款、專案融資、房貸、汽車貸款、主權債等)。
重點:
每類資產應對應一套計算方法與歸屬邏輯。
若同一授信案涵蓋多種用途(如營運資金 + 設備融資),應按比例分攤至不同類別。
建議以資產負債表分類為基礎,確保財務一致性。
步驟二:蒐集與匹配數據(Collect and Match Data)
為各資產收集必要的排放資料與財務資料。
排放資料來源:
借款企業公開揭露(例如 CDP、ESG 報告、年報)。
第三方資料庫(Bloomberg、Refinitiv、MSCI ESG、Sustainalytics)。
若無可得資料,使用行業排放強度(Sector Emission Intensity)或 EEIO 模型估算。
財務資料來源:
貸款餘額(Outstanding Amount)。
企業價值(EVIC)、總專案成本、房貸 LTV 或資產價值。
匹配原則:
資料期間應與報告年度一致。
若採代理數據,應標註資料品質等級(Data Quality Level 1–5)。
步驟三:選擇計算方法(Choose Calculation Method)
根據資產類型與資料可得性,選用適當的計算方法:
選擇計算方法(Choose Calculation Method)
步驟四:套用歸屬比例公式(Apply Attribution Factor)
將前述排放資料依金融機構曝險比例歸屬。
歸屬比例(Attribution Factor)根據不同資產類別選用適用公式,例如:
套用歸屬比例
此步驟確保金融機構僅歸屬與自身資金曝險相符的排放責任,避免重複或過度歸屬。
步驟五:計算與整合排放結果(Calculate and Aggregate Results)
依資產層級計算融資排放量後,彙總形成整體投融資組合排放(Portfolio Financed Emissions)。
步驟:
1. 逐筆計算各借款人或專案的融資排放量。
2. 依資產類別彙總總排放(tCO₂e)。
3. 計算加權平均排放強度(Weighted Average Emission Intensity, WAEI)。
加權平均排放強度計算公式
WAEI = Σ_i (E_i) ÷ Σ_i (A_i)
此公式用於計算金融機構投融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排放強度(Weighted Average Emission Intensity, WAEI),作為衡量整體投資組合碳效率的指標。
公式中各項參數說明如下:
計算結果 WAEI 的單位通常為「tCO₂e/金額(如百萬元)」;可用於比較不同資產組合間的碳密集度,並追蹤年度變化趨勢。
步驟六:品質檢核與揭露(Validate and Report)
最後,金融機構應確保結果的透明性與可驗證性。
檢核重點:
一致性:報告期間與財報同步。
資料品質:標註每筆數據的 Data Quality Level。
防重複:檢查聯貸、結構性產品是否重複歸屬。
可追溯性:記錄資料來源、版本與假設。
揭露建議:
以年度報告形式揭露總排放量、資產類別構成、資料品質分布。
若符合 IFRS S2 或 CSRD,應同步呈現氣候風險指標與減碳策略。
流程圖(示意)
[Step 1] 辨識資產類別
↓
[Step 2] 蒐集與匹配數據
↓
[Step 3] 選擇計算方法
↓
[Step 4] 套用歸屬比例公式
↓
[Step 5] 計算與整合排放結果
↓
[Step 6] 品質檢核與揭露
5.3 資產類別計算方法(Calculation by Asset Class)
PCAF 將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分為七大資產類別。其中五類與銀行貸款及授信最直接相關:企業貸款與非上市股權、專案融資、商用不動產、房貸、汽車貸款及主權債。以下為各類資產的計算邏輯與應用說明。
5.3.1 企業貸款與非上市股權(Business Loans & Unlisted Equity)
此類資產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放款或投資型態。
PCAF 建議以「比例歸屬法(Attribution Factor Approach)」將借款企業的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量按曝險比例分攤,以反映金融機構實際資金支持對排放的貢獻度。
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S1 + S2)_borrower × (Outstanding Amount ÷ EVIC)
其中 EVIC = Equity + Debt − Cash(企業價值含現金)。
S1 + S2:借款企業年度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量(tCO₂e)
Outstanding Amount:金融機構報告期內的貸款餘額(可採期末或平均餘額)
EVIC(Enterprise Value Including Cash):企業總價值(股權 + 負債 − 現金)
註: EVIC 是 PCAF 與 GHG Protocol 共同確認的金融歸屬基礎,
它代表投資者與債權人對企業整體價值的共同資本曝險。
EVIC 的資料來源與應用建議
金融機構應揭露 EVIC 計算方式,並確保期間一致性(與貸款餘額同期間)。
資料不足時的估算方法
若借款企業未揭露排放資料,可採用下列替代方案(由高至低品質):
資料不足時的估算方法
金融機構應於報告中揭露估算方法及其資料品質等級(Data Quality Level 1–5),
並在未來逐步以企業揭露資料取代代理值。
實務範例(Example)
假設銀行對甲公司提供貸款 NT$2 億,該公司年度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量合計 10,000 tCO₂e, EVIC 為 NT$10 億,則:
Financed Emissions = 10,000 × (2 ÷ 10) = 2,000 tCO₂e
即該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2,000 公噸 CO₂e。
查證與揭露建議
1. 文件紀錄:保存借款人排放資料來源(CDP、ESG 報告、EEIO 模型輸入表)。
2. 期間一致性:貸款金額與排放數據應屬同一會計年度。
3. 揭露範例:
o 金融機構年度報告中揭露:「企業貸款類別總排放量:120,000 tCO₂e,占融資排放比重 45%。」
o 附註列出主要行業組成與資料品質分布。
5.3.2 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
專案融資屬於以特定資產或專案為基礎的融資方式,其特點在於資金用途明確、現金流與擔保資產直接對應於專案本身。PCAF 建議採用「用途導向會計(Use-of-Proceeds Accounting)」原則,僅計入金融機構資金直接支持的專案部分。
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Project Emissions × (Loan Amount ÷ Total Project Cost)
其中:
實務應用與範圍
專案融資常用於大型基礎建設與能源轉型領域,例如:太陽能與風力發電場、工業能效改善、運輸與水資源基礎建設等。在這類專案中,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通常與專案總成本緊密相關,因此可精準反映其融資對排放的貢獻比例。
實例說明(Example)
假設銀行對「新竹太陽能電廠專案」提供貸款新台幣 3 億元,專案總成本為新台幣 10 億元。該電廠年度運轉期間的排放量為 5,000 tCO₂e。
根據 PCAF 方法,該銀行的融資排放計算如下:
Financed Emissions = 5,000 × (3 ÷ 10) = 1,500 tCO₂e
因此,該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1,500 公噸 CO₂e。
若該專案以再生能源替代燃煤電廠,其基準排放量(E_baseline)為 60,000 tCO₂e,而太陽能電廠自身排放(E_project)為 5,000 tCO₂e,則避免排放量為:
E_avoided = 60,000 − 5,000 = 55,000 tCO₂e
金融機構可於報告中同時揭露融資排放與避免排放,以呈現該專案的「淨排放效益(Net Emission Impact)」。
減碳效益與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
若專案具減碳效益,應同時計算「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以呈現其正面環境貢獻。避免排放代表相較於基準情境(Baseline Scenario),專案所減少的排放量。
E_avoided = E_baseline − E_project
其中:
E_baseline 代表若未實施該專案時的參考排放量(例如燃煤電廠平均排放強度)。
E_project 則為專案本身的實際排放量(例如太陽能發電系統排放)。
應揭露兩者假設來源、排放因子與計算邊界,確保可比性與透明度。
5.3.3 商用不動產與房貸(Commercial Real Estate & Mortgages)
本類資產涵蓋企業不動產融資(Commercial Real Estate, CRE)及個人房屋抵押貸款(Mortgages)。PCAF 建議以建物營運期能源消耗為基礎,將能源消耗轉換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再依金融機構貸款占建物價值或貸款成數(Loan-to-Value, LTV)比例進行歸屬。
商用不動產(CRE)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Building Emissions × (Outstanding Loan ÷ Property Value)
其中:
• Building Emissions:建物年度能源消耗(電力、燃氣等)轉換為的溫室氣體排放量(tCO₂e)。
• Outstanding Loan:金融機構對該不動產的貸款餘額。
• Property Value:建物市值或鑑價金額。
房貸(Mortgages)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Building Emissions × LTV
其中 LTV(Loan-to-Value)代表貸款金額占建物總價值的比例,用以反映金融機構在該房屋中的經濟曝險比例。
資料來源與估算方法
若缺乏現場排放數據,可使用地區平均能源使用強度(EUI, Energy Use Intensity)乘以建築面積,以估算年度能源消耗,再依當地電力與燃氣排放係數換算成 tCO₂e。房貸部分可採用每戶平均排放因子(kgCO₂e/m²/年),並依房屋面積進行估算。
實例說明(Example)
【商用不動產案例】
假設銀行對一棟商辦大樓提供貸款新台幣 5 億元,該大樓市值為 10 億元。
大樓年度用電量為 3,000,000 kWh,台灣地區電力排放係數為 0.474 kgCO₂e/kWh。
則建物年度排放量(Building Emissions)為:
Building Emissions = 3,000,000 × 0.474 ÷ 1000 = 1,422 tCO₂e
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量為:
Financed Emissions = 1,422 × (5 ÷ 10) = 711 tCO₂e
因此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711 公噸 CO₂e。
【房貸案例】
假設個人購屋總價為新台幣 1,500 萬元,銀行核貸 1,200 萬元(LTV = 0.8)。
該住宅面積為 100 m²,平均排放因子為 30 kgCO₂e/m²/年。
則建物年度排放量(Building Emissions)為:
Building Emissions = 100 × 30 ÷ 1000 = 3 tCO₂e
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量為:
Financed Emissions = 3 × 0.8 = 2.4 tCO₂e
因此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2.4 公噸 CO₂e。
補充說明
此方法可用於年度報告揭露建物類貸款之排放責任,並可作為氣候風險管理、節能建築投資決策與低碳金融產品設計的依據。若資料來源或估算方法不同,應明確揭露假設與排放係數,確保透明性與可比性。
5.3.4 汽車貸款(Motor Vehicle Loans)
汽車貸款為金融機構提供的零售性融資之一,屬於 PCAF 七大資產類別中的「零售貸款」項目。此類貸款的排放歸屬應考慮車輛在全生命週期(Lifecycle)中的排放,包括:製造階段、使用階段與報廢階段。金融機構應依貸款餘額占車輛價值比例歸屬排放,反映其在車輛全生命週期碳足跡中的責任份額。
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Vehicle Lifetime Emissions × (Outstanding Loan ÷ Vehicle Value)
參數說明:
汽車貸款
燃油車(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Vehicles, ICEV)
使用燃料燃燒排放因子,例如:
• 汽油:2.31 kgCO₂ / L
• 柴油:2.68 kgCO₂ / L
若可取得車輛平均油耗(km/L),則:
E_use = (行駛距離 ÷ 油耗) × 排放因子 ÷ 1000
若包含製造階段,建議加計每輛車約 6–8 tCO₂e(依製造商類型而異)。
電動車(Electric Vehicles, EV)
使用電網排放係數(kgCO₂e/kWh),例如台灣 0.474 kgCO₂e/kWh(2024 年度)。若車輛平均電耗為 0.15 kWh/km,則:
E_use = 行駛距離 × 0.15 × 0.474 ÷ 1000
製造階段可加計電池生產排放(約 3–6 tCO₂e/輛)。
實例說明(Example)
【燃油車案例】
假設金融機構對一輛汽油車提供貸款新台幣 90 萬元,該車總價值為 120 萬元(Loan-to-Value = 0.75)。
車輛平均油耗為 12 km/L,預期行駛里程 150,000 km,汽油排放因子為 2.31 kgCO₂/L。
E_use = (150,000 ÷ 12) × 2.31 ÷ 1000 = 28.9 tCO₂e
若含製造階段排放 6 tCO₂e,則 E_lifetime = 28.9 + 6 = 34.9 tCO₂e
Financed Emissions = 34.9 × 0.75 = 26.2 tCO₂e
因此該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26.2 公噸 CO₂e。
【電動車案例】
假設金融機構對一輛電動車提供貸款新台幣 160 萬元,車輛總價值 200 萬元(LTV = 0.8)。
電耗 0.15 kWh/km,行駛里程 150,000 km,電網排放係數為 0.474 kgCO₂e/kWh。
E_use = 150,000 × 0.15 × 0.474 ÷ 1000 = 10.7 tCO₂e
若製造階段排放為 9 tCO₂e(含電池生產),則 E_lifetime = 10.7 + 9 = 19.7 tCO₂e
Financed Emissions = 19.7 × 0.8 = 15.8 tCO₂e
因此該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15.8 公噸 CO₂e。
補充說明
• 若車輛租賃業者採經營租賃模式(Operating Lease),應依租賃期占車輛預期使用年限比例分攤排放。
• 若車輛具再生能源使用或碳中和證書,可註記減量效益,但不得從融資排放中扣除。
• 建議每年度更新燃料與電網排放係數,以反映實際區域電力結構變化。
5.3.5 主權債(Sovereign Debt)
主權債為政府層級的融資或投資曝險,並非直接與企業活動相連,因此 PCAF 建議以國家層級的排放量除以 GDP(國內生產毛額)進行比例歸屬。此方法可反映金融機構投資於不同國家政府債券的相對氣候曝險,並支援跨國投資組合的排放比較。
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National Emissions × (Investment Amount ÷ National GDP)
參數說明:
資料來源與應用建議
1. 國家排放資料(National Emissions)可使用以下資料庫:
• EDGAR(Emissions Database for Global Atmospheric Research)
• UNFCCC 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s(各締約國定期揭露的官方報告)
2. GDP 資料可取自 World Bank 或 IMF 年度統計值,並確保與投資金額使用相同貨幣單位。
3. 若持有多國主權債券,應分別計算各國融資排放,最後加總形成整體投資組合排放量。
實例說明(Example)
假設金融機構投資日本政府公債 5 億新台幣,查得資料如下:
• 日本 2023 年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1,000 MtCO₂e(10⁹ tCO₂e)
• 2023 年名目 GDP:US$4.2 兆(折合約新台幣 130 兆)
則金融機構應歸屬排放量為:
Financed Emissions = 1,000,000,000 × (5,000,000,000 ÷ 130,000,000,000,000)
Financed Emissions = 38.5 tCO₂e
因此該機構投資日本政府公債 5 億元所對應之融資排放約為 38.5 公噸 CO₂e。
摘要表(Summary)
教育應用建議
為強化學員理解,建議在課堂中安排「資產類別配對練習」,讓學員將不同金融產品(如企業貸款、房貸、再生能源專案融資)對應至正確的公式、分母基準與資料來源,以提升實務判斷力與報告一致性。
5.4資料品質與代理數據(Data Quality and Proxy Handling)
在 PCAF 會計準則中,資料品質(Data Quality)是影響融資排放可信度的核心因素。由於金融機構所面對的借款企業規模不一,部分中小企業或未揭露排放資訊的客戶,常需使用「代理數據(Proxy Data)」進行估算。
為確保透明與一致性,PCAF 建立了資料品質等級制度(Data Quality Score, DQS),用以反映所採數據的精確性與可靠度。
資料品質等級(Data Quality Score, Level 1–5)
實例說明(Example)
假設銀行對三家借款企業進行融資排放計算,其資料品質分類如下表所示:
資料品質分類
計算範例
以乙公司為例,若其年度用電量為 500,000 kWh,台電排放係數為 0.474 kgCO₂e/kWh,則其排放量為:
E = 500,000 × 0.474 ÷ 1000 = 237 tCO₂e
若該公司 EVIC 為新台幣 10 億元,而銀行貸款為 1 億元,則歸屬排放量為:
Financed Emissions = 237 × (1 ÷ 10) = 23.7 tCO₂e
此筆資料屬於 Level 2,品質高於代理估算。
資料品質提升策略
教材教學設計建議
可於課程中安排「資料品質分類練習表」,讓學員針對不同情境判斷應歸屬之 DQS 等級,例如:
5.5排放歸屬與整合(Attribution & Aggregation)
在完成各資產類別(企業貸款、專案融資、不動產、房貸、汽車貸款、主權債等)的排放計算後,金融機構需進行整體性匯總,以呈現其「融資排放總量(Total Financed Emissions)」與「投資強度(Emission Intensity)」等關鍵指標。
此步驟的目的在於:
1. 量化金融機構的整體氣候曝險;
2. 追蹤年度變化與減碳進展;
3. 作為永續揭露(如 IFRS S2、TCFD)的數據基礎。
主要步驟(Aggregation Process)
計算公式
1. 融資排放總量(Total Financed Emissions)
Total Financed Emissions = Σ Financed Emissions_i
2. 投資強度指標(Emission Intensity per $M invested)
Emission Intensity = Total Financed Emissions ÷ (Total Outstanding Amount ÷ 1,000,000)
實例說明(Example)
Total Financed Emissions = 12,000 + 5,500 + 1,200 + 300 = 19,000 tCO₂e
Emission Intensity = 19,000 ÷ ((5,000+2,000+3,000+1,000)/1,000) = 1.9 tCO₂e / 百萬 NTD
因此,該銀行每投資新台幣 100 萬元,平均將促成 1.9 噸 CO₂e 的排放。
金融曝險歸屬矩陣(Exposure Attribution Matrix)示意
建立此矩陣可避免跨部門重複計算或遺漏排放,同時可作為查核與 IFRS S2 揭露的對應依據。
報告建議
在年度報告中揭露:
• 各資產類別排放量(tCO₂e)
• 總融資排放量與投資強度
• 各類別資料品質覆蓋率(Level 1–3 比例)
建議搭配圖表呈現資產組合之排放占比(Pie Chart)與年度變化趨勢(Line Chart)。
5.6實例說明(Worked Examples)
為協助學員理解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的計算邏輯與歸屬原則,以下提供兩個代表性算例,分別說明企業貸款(Corporate Loan)與再生能源專案融資(Renewable Project Finance)的計算方式。兩者皆符合 PCAF 第二版標準(2022)中資產類別方法論之應用範例。
案例一:企業貸款(Corporate Loan)
基本資料:
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S1 + S2) × (Outstanding Loan ÷ EVIC)
套用計算:
Financed Emissions = 1,000 × (20,000,000 ÷ 100,000,000) = 200 tCO₂e
結果:該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200 公噸 CO₂e。
說明:此結果代表銀行對該製造業借款企業的融資約佔其企業價值的 20%,因此應承擔該企業總排放量的 20% 作為金融曝險歸屬比例。若企業未揭露實際排放,則可使用 EEIO 或行業平均排放強度作替代估算。
案例二:再生能源專案融資(Renewable Project Finance)
基本資料:
計算公式:
Financed Emissions = Project Emissions × (Loan Amount ÷ Total Project Cost)
套用計算:
Financed Emissions = 50,000 × (1,000,000,000 ÷ 5,000,000,000) = 10,000 tCO₂e
結果:該銀行應歸屬排放量為 10,000 公噸 CO₂e。
說明:此公式顯示銀行貸款佔整體專案資本結構的 20%,因此按比例歸屬 20% 的專案年度排放。若該專案具減碳效益(如替代燃煤電廠),亦可另行計算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以評估其淨貢獻。
教學應用建議
在課堂上,可將兩個實例設計為分組練習:
1. 要求學員自行代入數據並操作 Excel 試算。
2. 引導學員解釋為何金融機構僅承擔「比例排放」。
3. 討論若改變貸款金額或企業 EVIC,排放歸屬比例將如何變動。
建議教材搭配一張「融資排放計算流程圖」:輸入資料 → 套用公式 → 計算歸屬比例 → 匯總報告 → 揭露結果。
5.7報告格式與揭露建議(Reporting Template)
PCAF 標準強調「一致性(Consistency)」與「透明性(Transparency)」的揭露原則,金融機構在完成融資排放核算後,應以結構化表格呈現各資產類別的計算結果、資料來源及品質等級,以便外部查核、監管單位與投資人理解其數據基礎與方法假設。
此報告格式可同時支援 PCAF 年度揭露報告(Annual Disclosure)、TCFD 或 IFRS S2 氣候揭露(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及內部 ESG 報告使用。
範例表格(Example Reporting Template)
說明:
• 「資料來源」欄應清楚標註數據來自公司報告、第三方資料庫或代理模型。
• 「DQ Score」對應第 5.4 節資料品質等級(Level 1–5)。
• 「計算方法」應對應第 5.3 節中明確的公式類型。
• 「備註」可用於說明假設、例外或特別計算情境。
揭露建議(Disclosure Recommendations)
1. 核心揭露項目(Core Disclosure Items)
• 各資產類別的融資排放量(tCO₂e)
• 各資產的資料品質覆蓋率(Level 1–3 占比)
• 投資強度指標(tCO₂e/百萬投資金額)
• 主要方法學(EVIC 法、Loan 比例法等)
2. 補充揭露項目(Supplementary Items)
• 年度變化(Year-over-Year Trend)
• 排放熱點分析(Hotspot Analysis)
• 改善策略(如資料品質提升或低碳金融產品開發)
3. 透明性要求(Transparency Requirements)
• 揭露假設、資料來源與排放因子。
• 若使用代理數據(Proxy Data),應明確標註估算依據。
• 若多家金融機構參與聯貸,須揭露歸屬比例計算原則。
篇幅規劃建議
可於課程尾聲進行「模擬揭露練習」:
1. 提供學員一組簡化的授信資料表。
2. 要求學員依前述公式計算融資排放並填入表格。
3. 最後由講師指導如何整合成可揭露報表,以對應 PCAF 年度揭露架構。
6.1資料品質層級:
為確保融資排放計算之準確性與可查證性,PCAF 建議金融機構依據資料來源與可靠度,建立明確的資料品質層級管理制度。PCAF 將排放數據分為三大類型:
PCAF 評分建議(Scoring Framework)
PCAF 鼓勵金融機構對每筆資料進行品質評分(Data Quality Score, DQS),以 1–5 級反映資料來源的可靠性與透明度:
管理原則(Management Principles)
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程序以確保資料品質的一致性(Consistency)與透明性(Transparency),並於年度報告或揭露中提供以下內容:
1. 資料覆蓋率(Data Coverage):說明每一資產類別使用報導數據、模型估算或代理數據的比例。
2. 資料品質提升計畫(Improvement Plan):逐年提高 Level 1–2 資料占比。
3. 來源驗證程序(Verification Process):明定數據取得、審查與更新責任。
4. 跨部門協作(Cross-Department Collaboration):整合授信、風控與永續發展單位,以提升資料可得性。
6.2選取基準日(Selection of Reference Date)
由於投資組合在報導年度內可能變動,指南建議選定固定時點(如 12 月 31 日)或採用年度平均值來計算[26]。
原則說明
PCAF 標準指出,金融機構在計算融資排放時,應選定明確且一致的基準時點(Reference Date),以確保貸款餘額或投資金額與排放數據所屬年度相符。
由於金融機構的投資組合與授信餘額在報導年度內可能發生變動,若未明確界定基準日,可能導致排放歸屬比例失真。因此,PCAF 建議採用下列兩種方法之一:
計算示例
假設某銀行在 2024 年度內之「企業貸款」資產餘額如下:
若該借款企業年度排放量為 10,000 tCO₂e,則採不同方法之計算如下:
1. 固定時點法:
Financed Emissions = 10,000 × (1,100 ÷ 10,000) = 1,100 tCO₂e
2. 年度平均法:
Financed Emissions = 10,000 × ((900 + 1,100) ÷ 2 ÷ 10,000) = 1,000 tCO₂e
揭露建議
在報告中,金融機構應說明:
1. 所採基準日或平均計算方式;
2. 採用理由(例如資產波動度或報告期間需求);
3. 若涉及多資產類別,應確保一致性並揭露跨期調整。
註解 [26]:根據《PCAF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nd Edition (2022)》第 4 章,建議金融機構依財報期間選擇固定基準日或年度平均值,以確保資料一致性。
7.1 PCAF 標準要求:
金融機構應在報告中揭露所使用的合併方法(營運控制或財務控制)、涵蓋的資產類別比例、各資產類別的絕對排放量及其所採用的計算方法[17]。此外,須說明避免排放與移除排放的方法、資料品質與重算門檻等資訊[17]。
揭露原則
PCAF 標準明確規範金融機構在年度報告或永續揭露文件中,應揭露其溫室氣體核算的範圍(Scope)、方法(Methodology)與品質(Quality),以確保透明性與可比較性(Transparency & Comparability)。
依據《PCAF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nd Edition (2022)》,金融機構至少應揭露以下八項關鍵資訊:
表格3.八項關鍵資訊
揭露示例(Example of Disclosure Table)
補充說明
1. PCAF 與 IFRS S2 的一致性:IFRS S2 要求金融機構揭露其投資與融資活動之氣候曝險與機會,而 PCAF 提供具體的定量依據。建議兩者結合使用以強化揭露深度。
2. 查證準備(Assurance Readiness):建議於報告附錄提供主要假設、排放因子與資料品質分布,以支援外部查證機構(如 ISO 14064-3 查證或合理確信查核)。
3. 持續改進(Continuous Improvement):PCAF 鼓勵金融機構逐年擴大資產涵蓋率與 Level 1–2 資料占比,並揭露改進進度作為永續績效指標。
註解 [17]:摘自《PCAF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nd Edition (2022)》,第 6 章與附錄 A。
7.2揭露檢核表:
2025 年的 PCAF 揭露檢核表提供一套「是/否」問題清單,用於檢視報告是否符合標準。問題涵蓋一般揭露原則、涵蓋範圍、絕對排放、避免排放與移除排放、重算與顯著性門檻等項目。對於回答「否」的項目,機構必須提供理由並在公開報告中加以說明[27]。
概述
PCAF 自 2025 年起推出新版揭露檢核表(Disclosure Checklist),提供金融機構一套標準化的「是 / 否(Yes / No)」檢核問題,用以確認報告是否符合 PCAF 第二版(2022)之揭露原則與要求。
該檢核表主要目的在於:
1. 確保揭露內容具一致性與可比較性;
2. 作為內部品質管理與外部查證前的自我審查工具;
3. 促進金融機構在揭露不完整時提供補充說明與改進計畫。
檢核架構(Checklist Structure)
表格 4. 揭露檢核表
範例:PCAF 揭露檢核表(簡化版)
註解 [27]:依據《PCAF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022, 2nd Edition)》附錄 B,對於回答「否」之項目(Not Compliant),金融機構應提供具體說明與改進時程,並於年度公開報告中揭露改善計畫(Improvement Plan)。
教學應用建議
1. 可於課堂安排「模擬審查」活動,讓學員分組扮演「揭露審查委員」與「報告撰寫者」,對照檢核表逐項討論是否符合標準。
2. 將檢核表轉化為 Excel 格式,作為金融機構內部年度自評工具。
3. 引導學員理解每個「否(No)」項目背後的風險,例如資訊缺口、合規風險與聲譽風險。
7.3對接其他框架:
金融機構應確保融資排放揭露與 TCFD、IFRS S2 及 CSRD 等政策框架一致,並考慮 SBTi 的目標設定要求,因為新的 GHG Protocol 標準可能要求對重要的範疇三類別(超過 5 %)進行強制揭露[28]。
https://ghgprotocol.org/sites/default/files/2022-12/Chapter15.pdf
[2] Scope 3 Inventory Guidance | US EPA
https://www.epa.gov/climateleadership/scope-3-inventory-guidance
[3] [4] [28] [30] Key updates to GHG Protocol and SBTi: What companies need to know | Carbon Direct
[5] [9] Corporate Standard - Standard Devlopment Plan - 2024.12.20
https://ghgprotocol.org/sites/default/files/2025-01/CS-SDP-20241220.pdf
[10] [11] [12] [15] 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
https://carbonaccountingfinancials.com/files/downloads/PCAF-Global-GHG-Standard.pdf
[13] [14] [26] Financed Emissions: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Reporting
https://www.atlasmetrics.io/blog/financed-emissions
[16] [17] [27] PCAF-Disclosure-Checklist-Part-A-Financed-Emissions-May-2025.pdf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9] Key Updates from PCAF: Enhancing Emissions Accounting for FIs
https://www.gc-insights.com/report/key-updates-from-pcaf:-enhancing-emissions-accounting-for-f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