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CBAM歐盟申報、碳足跡標籤及報告、ESG永續報告書/IFRS( S1、 S2) 、EcoVadis、TCFD報告書、CDP碳揭露問券計畫、碳權額度、碳抵換專案、國際倡議(RE100、SBTi)、低碳轉型顧問輔導
近年來,全球企業對碳排放管理的關注日益提高,特別是在 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準則 的推動下,企業在 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報告中必須更加透明地揭露碳排放數據。其中,範疇 3(Scope 3) 的碳盤查因涉及企業價值鏈的上游與下游活動,成為企業碳管理的重大挑戰。
其中,下游運輸與配送(Scope 3, Category 9) 一直是企業關注的焦點。許多企業認為,若運輸成本由客戶支付,則該運輸排放應可排除於企業碳盤查範圍之外。然而,依據國際碳排放標準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隨著全球供應鏈去碳化趨勢的加速發展,企業不能僅關注範疇 1(直接排放)與範疇 2(間接能源排放),範疇 3 的完整性將成為投資者、監管機構與市場關注的重點。下游運輸排放作為範疇 3 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積極納入碳盤查,以確保全面的氣候風險管理。
企業在面對範疇 3 下游運輸排放時,應考慮如何影響供應鏈夥伴,以提高數據透明度與準確性。例如,企業可以與物流供應商合作,制定低碳運輸策略,採用較低碳足跡的運輸模式(如鐵路或海運取代空運)。同時,建立內部碳定價機制,將運輸碳排放納入成本計算,使永續發展策略與企業財務決策更緊密結合。
根據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企業在計算 範疇 3 類別 9(Category 9: Downstream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的排放時,應包括:
企業已售產品的運輸與配送,從報告公司的業務運營到最終消費者(若非由報告公司支付),包括零售和倉儲(使用不屬於或受報告公司控制的車輛和設施)。
這代表著,即使企業未支付運輸費用,但該運輸排放仍是因企業的銷售行為所產生,因此仍應納入企業的碳排放報告範圍。
實際案例分析:GHG年度報告公司: 有關企業出口產品至海外
根據 《年度報告公司範疇三定義.xlsx》 文件,年度報告公司已明確區分各類運輸的碳排放範圍,並完全符合 GHG Protocol Scope 3 指南標準。具體來說:
Scope 3, Category4、9範疇三運輸排放源概覽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具體案例說明
假設年度報告公司是一家電子產品製造商,主要市場為台灣與歐洲。該公司將產品出口至法國的零售商,運輸過程涉及區域及範圍:
台灣至港口的陸運(企業支付):由台灣當地物流商執行,屬於 Scope 3, Category 4(上游運輸與配送)。
海運運輸至法國(客戶支付):客戶安排並支付海運運輸,屬於 Scope 3, Category 9(下游運輸與配送)。
法國境內的物流配送(客戶支付):產品送達法國港口後,進一步由當地物流商運送至零售商,屬於 Scope 3, Category 9(下游運輸與配送)。
產品存儲與倉儲排放:產品在法國的倉儲中心存放,該過程可能涉及額外的能源使用,企業應考慮該部分的排放計算。
最後一公里配送(客戶支付):當產品由零售商轉運至消費者時,這部分的物流仍屬於 Scope 3, Category 9 需要計算。
📌 建議方式:根據 GHG Protocol,即使第 2、3、5 段的運輸費用由客戶支付,年度報告公司 仍須計算該部分的碳排放,並歸入 Scope 3, Category 9。
此外,企業還應建立內部排放數據整合機制,確保不同運輸方式的排放數據可比較、可驗證。透過持續監測與報告,企業可以確保其運輸碳排放資訊具備一致性與透明度。
GHG Protocol 的核心原則之一是 完整性(Completeness),要求企業在溫室氣體盤查時,應涵蓋所有與企業價值鏈相關的排放來源。因此,GHG Protocol 並未直接允許企業任意排除範疇 3 的排放。
然而,企業可以在報告中揭露 不計算某類別範疇 3 排放的合理理由,包括:
不具重大性(Immaterial): 若某範疇 3 類別的排放量極小,佔企業總排放比例低於 1%,則可選擇排除,但必須揭露該排除的理由。
數據不可得(Data Unavailable): 若企業無法獲取客戶端運輸數據,可使用估算數據(Proxy Data) 或 行業平均數據(Industry Average Data)。
該類別不適用(Not Applicable): 若企業的業務模式不涉及該範疇 3 類別,例如無實體產品僅提供數位服務,則可合理排除。
📌 關鍵重點:GHG Protocol 不允許企業任意排除範疇 3 排放,但允許企業在合理範圍內揭露排除理由,並應盡可能使用估算數據進行報告。
企業應避免因數據缺失而低估排放量,並透過與供應鏈夥伴合作,以提高數據可獲取性及準確性。這不僅能提升企業在 ESG 方面的合規性,也能使其在投資市場中保持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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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練 甲公司製造共100公噸產品將送往乙公司(客戶):
運輸主體不同的兩種情境(下游運輸排放)
一、前言:碳揭露邏輯不只是排放量,更是責任歸屬
在碳盤查與溫室氣體資訊揭露愈加成為企業永續管理常態的今天,如何依照國際準則進行「排放歸屬」的準確分類,已不再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更牽涉企業在供應鏈、責任鏈上應承擔的資訊透明義務。其中,「運輸」作為企業最常見的排放活動之一,卻常因控制權與物流角色的不同,導致在 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中歸屬範疇差異極大,尤其體現在「報告公司自營運輸」與「委託第三方物流」的排放歸類上。本文將以兩種常見運輸情境為例,透過統一的運輸條件(10 公噸貨物、100 公里距離)進行實際排放數據模擬與邏輯比較,釐清範疇 1(Scope 1)與範疇 3(Scope 3)下游運輸(類別 9)排放責任的歸屬依據與計算方式。
二、兩個運輸情境設定(補充說明)
為了釐清同樣貨物、相同運輸條件下,排放責任歸屬何以不同,需建立以下前提:
• 貨物來源皆為報告公司產製
• 目的地皆為報告公司之最終客戶(位於外部地點)
• 運輸距離皆為 100 公里,貨物總重量 10 公噸
• 運輸車輛皆為 10 噸營業用柴油貨車,實際燃油消耗 20 公升
• 唯一差異:運輸執行與控制主體不同(即自有 vs 第三方)
報告公司兩種情境下的揭露(下游運輸排放)
三、為何兩種情境產生不同排放責任?
本質在於誰控制排放源。情境一中,報告公司自有貨車為直接排放來源(移動燃燒源),故其所消耗之柴油與排放之 CO2 均納入報告公司之範疇 1。而在情境二中,儘管運輸活動同樣由貨車完成,但此排放源已不屬於報告公司控制範圍(control boundary),故報告公司不可將其納入範疇 1,而是依 GHG Protocol 指引揭露於範疇 3 類別 9:「下游客戶運輸」。
GHG Protocol 明定:若企業未控制該運輸行為,但該運輸行為為企業銷售產品所引起,即屬於 Scope 3 類別 9 排放。
四、數據總量為何會有落差?
模擬條件下兩情境皆使用 10 噸貨車、運輸 10 公噸貨物、行駛 100 公里,若柴油耗用皆為 20 公升,則依 IPCC Diesel 排放係數計算:
一輛柴油貨車燃燒 1 公升柴油約排放 2.69 公斤 CO2(Tier 1 係數)
故總排放約為 20 x 2.69 = 53.8 公斤 CO2 = 0.0538 噸 CO2e
在情境一中,此排放值歸於報告公司 Scope 1
在情境二中,該排放值由物流公司列入其 Scope 1,而報告公司則應於 Scope 3 類別 9 揭露該活動所誘發之等量排放。
兩者的總碳排量對地球而言並無差異,但在 ESG 溫室氣體揭露上,其資訊責任分攤邏輯卻截然不同。
五、國際標準依據
以下為上述排放歸屬的依據標準:
• GHG Protocol — Corporate Standard, Chapter 4
• GHG Protocol — Scope 3 Standard, Chapter 5.5(Category 9)
• ISO 14064-1:2018 — 5.2 Boundary and Responsibility Clarification
六、結論與建議
本篇實例展示,儘管運輸距離、貨車規格、貨物條件一致,僅因運輸主體與控制權不同,即造成報告公司排放歸屬範疇不同。建議企業應於進行溫室氣體盤查時,特別重視「控制權」與「誘發性活動」的界定,並依 GHG Protocol 指引將類別 9 排放列入鑑別與揭露,以確保資訊揭露完整性。
在供應鏈透明化、ESG 溫室氣體管理成為常規揭露要求的趨勢下,企業應培養判讀各種排放歸屬情境的能力,方能準確完成減碳路徑規劃與符合國際規範之揭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