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CBAM歐盟申報、碳足跡標籤及報告、ESG永續報告書/IFRS( S1、 S2) 、EcoVadis、TCFD報告書、CDP碳揭露問券計畫、碳權額度、碳抵換專案、國際倡議(RE100、SBTi)、低碳轉型顧問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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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背景與重要性
在氣候變遷加劇與國際減碳壓力提升的背景下,全球碳市場已成為企業必須關注的重要議題。各國陸續建立碳定價機制,例如歐盟執行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等強制性碳市場,要求企業遵守排放上限,超額排放需購買額外配額抵消。同時,國際間的自願性碳市場也快速發展,企業自發投入資金支持減碳專案以獲取「碳信用」,用於抵消自身碳足跡或達成淨零承諾。碳權(碳信用)交易將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成本內化為企業經濟活動的一部分,透過市場機制激勵企業採取更積極的減排行動。因此,愈來愈多企業設定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參與國際倡議如RE100、SBTi,並透過提高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以及購買或開發碳權來降低淨排放,以迎合全球淨零轉型趨勢。總體而言,全球碳市場正蓬勃發展,碳交易在政策和市場中扮演關鍵角色,企業減碳行動已從被動合規轉變為提升競爭力的主動策略。
在全球氣候變遷趨勢下,各國政府與企業紛紛採取積極行動,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提升環境永續發展能力。台灣亦不例外,為響應《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建立了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暨自願減量資訊平臺」,並推動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提供企業一個正式的管道來登錄並獲取減量碳權。
自願減量專案(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VER)機制可使企業透過認證的減排行動(如能效提升、再生能源應用、碳捕捉與封存等),獲得可交易的碳權(Carbon Credits)。這不僅能幫助企業達成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目標,也可作為未來碳交易市場的參與基礎。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國內碳權的價值與需求將大幅提升,企業若能即早參與此機制,不僅可減少未來碳費(Carbon Fee)與碳稅(Carbon Tax)的衝擊,亦能藉由碳交易創造額外收益。
1.2 為何企業需要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
隨著各國將「排碳有價」的理念落實,碳排放成本日益顯性化,企業積極減碳不僅是環保責任,更關乎經營風險與商機。臺灣政府自2026年起對大型排放源開徵碳費(一般費率每噸二氧化碳新臺幣300元)。這代表企業排放溫室氣體將直接帶來費用支出或負債準備,壓縮利潤空間。然而,如果企業能執行減碳措施、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並取得碳權,則減少的排放不僅可用來抵扣應繳碳費,還可能有剩餘額度出售獲利。環境部指出,隨碳費上路宣告排碳有價,企業若主動減少排放則有機會取得碳權出售,這將轉化為新的收益來源。除此之外,國際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日趨嚴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政策將對產品隱含的碳排放課徵額外費用,迫使臺灣出口企業降低產品碳強度。透過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的碳權,企業可用以抵消產品或營運中的殘餘排放,達到減量策略,滿足國際買主對碳足跡的要求。同時,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並成功獲得核發減量額度(碳權)也展現企業永續承諾,有助提升品牌形象和投資人信心。簡言之,企業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是順應政策與市場趨勢的積極布局:一方面降低未來碳成本與合規風險,另一方面創造潛在收益並鞏固永續競爭力。
1.3本文目的與架構
本研究旨在釐清臺灣 「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 的相關制度規範與企業參與方式,說明企業如何申請註冊專案以取得碳權,以及碳權為企業帶來的效益。
第一章 引言闡述全球碳市場趨勢與企業減碳壓力,並說明企業投入自願減量專案的必要性和動機。
第二章 概述環境部自願減量專案的制度背景與目的,並區分自願減量與強制減量的差異,以及企業在碳市場中扮演的角色。
第三章 說明企業申請自願減量專案需符合的資格條件與前置準備,包括申請所需資料與程序。
第四章 闡述專案審查與認證機制,介紹審查標準、第三方查驗(驗證)機構以及審查流程與時程,並討論如何確保專案符合碳減量標準。
第五章 聚焦企業取得碳權(減量額度)的流程,從減量專案如何轉換為碳權、碳權核發機制與程序,到國內碳權交易市場的運作方式。
第六章 分析企業優先申請取得國內碳權的優勢,包括合規用途、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以及在ESG報告上的價值。
第七章 探討碳權如何為企業帶來實質獲利,例如參與碳交易市場的商機、降低營運成本以及提升品牌競爭力。
第八章 透過企業成功案例,解析臺灣與國際企業運用碳權創造競爭優勢的經驗,並整理申請專案的實務建議。
第九章 結論與未來展望,討論企業因應未來碳市場政策變化的策略,展望國內碳權交易市場的發展,以及企業如何將碳權納入長期永續發展策略。最後,第十章提供資料來源,包括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官方資訊平臺與相關法規文件,以資佐證。
2.1 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的背景與目的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VER)是指企業、機構或個人透過特定的減排行動,如:
能源效率提升(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再生能源發電(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工業製程改良(Industrial Process Improvement)
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永續森林經營與造林(Sustainable Forestry and Afforestation)
來達成 可量化、可監測、可驗證 的減排效果,並透過政府認證取得「減量額度」(Carbon Credits),可供未來碳市場交易或抵減自身排放。
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臺灣政府在法規與制度上做出重大調整,以鼓勵國內自發性的減碳行動。早在2015年,我國即頒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建立「抵換專案」制度,允許企業執行減碳專案並取得抵換額度(碳權),作為溫管法配套措施之一。然而,隨著國際減碳趨勢演進及巴黎協定實施,各國紛紛更新減碳目標與機制,我國亦啟動溫管法修法。2023年2月,政府將溫管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淨零目標並引入碳費制度,同時對原有碳權機制進行改版。其中,「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更名並優化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由環境部於2023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下稱自願減量辦法),作為執行依據。新制的目的在透過簡化審查程序、明確管理規範,提供企業更大的誘因參與減碳行動,完善國內碳交易環境。環境部強調,自願減量機制係氣候法的重要配套,允許事業單位及各級政府自主提出減碳專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予以註冊執行,並據以申請核發減量額度(碳權)。取得的碳權可用於抵扣碳費或在碳權交易所交易,協助達成我國減碳目標並紓緩企業因應碳定價的壓力。總而言之,環境部推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乃期望藉由市場誘因鼓勵企業超前減碳,累積碳權資產,同時為國家整體減碳目標做出貢獻。
2.2 自願減量與強制減量的差異
自願減量係指企業或各級政府機關在非強制義務下,自願自主性執行溫室氣體減碳專案,並經核證其減量成果以取得碳權的機制。相較之下,強制減量發生在政府對特定排放源設定法定減排要求或碳費課徵時,企業必須遵守規定削減排放但通常無法因此獲得可交易的碳權。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參與動機與市場屬性:強制減量屬法規強制,企業為避免罰則或額外成本而必須執行;自願減量則屬自發性行為,企業出於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升品牌形象或獲取經濟利益等目的自主參與。此外,強制性碳市場(如政府主導的配額交易系統/歐盟配額管制交易體系ETS)通常規模較大、參與者為受管制的高排放產業,目的在於符合國家總體減排目標。自願性碳市場的參與者則更為多元,項目來源廣泛,包括植樹造林、再生能源、能效提升等各類減碳專案。在強制減量體系下,碳權多以配額(Allowance)形式存在,由政府核發且總量受控;而在自願減量中,碳權一般以碳信用(Carbon Credit)形式產生,每1單位代表經核證的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排。值得注意的是,兩種碳權的用途也有所不同:強制市場的配額主要用來符合法規要求,未用完的配額或可交易,但通常僅限受管制者間流通;自願市場的碳信用則用於企業抵消自願承諾的排放或出售給有需求者,不直接適用於強制規範。就臺灣而言,強制減量體現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對大型排放源之盤查納管、報告與繳納碳費等義務上,而自願減量則是額外提供企業一條取得碳權、靈活應對碳約束的途徑,兩者相輔相成:強制措施確保整體減碳進度,自願機制激勵額外的溫室氣體減排貢獻。
表格 1.自願減量與強制減量的差異比較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2.3 企業參與碳市場的角色
企業在碳交易市場中扮演著排放者與減量者雙重角色,也即潛在買方與潛在賣方的身份。一方面,作為排放者的企業可能因自身減碳成本高或技術限制,無法完全消除碳足跡,因而需要從市場上購買碳權來抵消剩餘排放,以符合法規或達成淨零承諾。例如,高排放產業若無法在短期內大幅減排,便可透過購買其他企業產生的碳權來中和部分排放。另一方面,不少企業也積極成為減量者,透過改善製程、導入節能設備或投資減碳專案等方式主動減少排放。這些超出自身減量義務的額外減排,可轉化為碳權在市場上出售,為企業帶來收益或保留以備未來合規需要。因此,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是碳權的供給者和需求者:當其減碳成果超前時,可成為賣方提供高品質碳權;當自身減碳不足時,又可成為買方取得所需碳權。此外,企業還能以投資者或合作伙伴的身份參與碳市場,例如投資外部的減碳項目、與其他公司合資開發碳匯計畫等,共享所產生的碳權。企業的角色取決於其減排策略和目標:積極領先者往往藉由出賣碳權獲利,而轉型中企業則透過購買碳權達標。在臺灣碳市場新興階段,企業高度關注如何取得碳權,視其為兼具環保責任與經濟價值的資產。總而言之,企業在碳市場同時扮演著減碳行動主體和交易參與者,多元身份讓企業能靈活運用市場機制,優化減碳成本並為永續轉型創造有利條件。
企業參與 自願減量專案 不僅能降低自身碳足跡,還能帶來多項優勢:
減少未來碳費或碳稅負擔
透過減排專案提前獲取碳權,可用於未來抵減碳費或交易獲利。
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供應鏈夥伴與國際投資者日益關注企業的碳管理表現,積極參與減量專案有助提升品牌形象。
創造碳交易收入
已認證的碳權可在台灣碳交易市場進行買賣,成為企業的潛在收益來源。
滿足 ESG(環境、社會、治理)揭露要求
企業可在 ESG 報告中展示其減碳績效,以符合國際標準(如 CDP、TCFD、IFRS S2)。
建立低碳技術與供應鏈優勢
透過減碳技術創新與綠色供應鏈管理,提升企業營運效率與市場競爭力。
3.1 企業申請資格與必要條件
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定,凡於我國依法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或各級政府機關皆有資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註冊。也就是說,一般公司行號、法人事業甚至政府部門,均可擔任減量專案的提出者和執行者。然而,申請的專案須符合特定條件,以確保減量額度的環境完整性和外加性。首先,專案的範圍內不得包含已納入法定管理(納管)或享有其他減碳機制收益的排放源,以避免重複計算或一舉兩得。例如:凡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T-REC)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得再將其發電減排量拿來申請碳權。再者,依法須繳納碳費之排放源(依氣候法第28條公告者)不得納入專案;亦即大型固定排放源若已在碳費課徵範圍內,其減量應用於減少碳費繳納,而非再申請自願碳權,以免一份減量同時獲得減免碳費與碳權收益的雙重利益。同理,氣候法規定須盤查登錄並經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第一批、第二批公告事業(大型企業排放源),以及未來如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也都禁止其管制範疇內的排放再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此舉確保自願減量專案專注於法規要求之外的額外減碳貢獻。此外,避免追溯既有成就也是一大原則:對於屬於「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的專案,其減碳措施須在申請註冊日前的三年內執行,超過三年的舊專案不允許申請。換言之,企業若早於三年前已完成某減碳專案,將無法就該專案再提出申請取得碳權,以確保碳權對近期減碳行動的激勵作用。最後,企業所提專案本身必須符合「額外性」要求,即該減碳措施並非法規強制要求或一般商業投資下會自然進行的活動。申請時需要進行法規、財務等面向的外加性分析來證明專案的額外減碳效益。綜上,企業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的條件可以總結為:「資格需為合法設立之事業或政府;專案範疇須避開已受法規管制或其他機制涵蓋之排放源;專案須為近期執行且具有額外性的減碳措施」。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即可著手準備申請文件,將減碳行動轉化為具價值的碳權資產。
3.2 企業應準備的資料與程序
在確認具備申請資格及專案符合基本條件後,企業需進行周延的前置準備,以確保申請順利。
第一步,企業應對擬申請的減碳措施進行充分的資料蒐集和可行性評估。例如,盤點專案預期減少的溫室氣體種類和數量、相關活動數據(如能源用量、產量等)、適用的減量方法學,以及專案執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同時,企業宜檢視國內官方公布的自願減量方法學清單,選擇適合自身專案類型的方法學作為計算基礎。環境部已公布首批143項方法學,涵蓋能源、製造、運輸、林業等13類減碳措施。其中有10項技術成熟、計算簡易的方法學可免於第三方驗證(確證),企業可直接套用。若企業的減碳措施特殊,無適用之現成方法學,則需研擬新方法學並提交主管機關審定,這會增加準備時間和專業投入。
第二步,在資料齊備且選定方法學後,企業需編寫《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專案設計文件PDD)。計畫書內容包括:專案背景介紹、所套用的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及其適用性說明、基線情境的計算方法、專案情境下的減量計算方式、詳細的外加性分析(從法規、財務、技術普及性和障礙等角度證明額外性)、監測計畫(將來如何量測報告減排成果)、專案活動時程,以及可能的環境影響評估與利害關係人(公眾)意見處理等。此階段企業通常需要跨部門合作,例如環境或能源管理部門提供排放數據,工程或生產單位提供技術改造方案細節,財務單位評估經濟可行性。
第三步,若所採用的方法學被主管機關指定需經第三方確證(通常針對複雜或首次運用的方法學),企業須聘請經認可的溫室氣體查驗機構進行專案計畫書的獨立審查(驗證/確證)。這類機構需具備相關國際標準資格(例如ISO 14064查證機構),由環境部管理辦法認可後才能執行查驗業務。驗證人員將審閱專案計畫書中的各項假設、資料及計算,實地查訪企業現場,以確認預期減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對於簡易減量方法可免確證的情況,則可略過此步驟,加速申請進程。最後,企業應提前熟悉環境部的指定資訊平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的操作,因所有申請資料均需上傳該線上系統。在正式送件前,可善用環保署或經濟部相關輔導資源進行預先審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等單位亦提供示範輔導計畫,協助企業完成計畫書撰寫並媒合第三方驗證,降低企業自行摸索的門檻。總而言之,充足的前期準備包含資料蒐集、方法學選擇、計畫書撰寫及第三方驗證等工作,這將大幅提高專案申請通過的機率,為企業順利取得碳權奠定基礎。
3.3 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與報告內容
企業在完成上述準備後,即可依規定格式備妥各項申請文件,透過線上平臺提交申請書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依據《自願減量辦法》第4條,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時需上傳以下相關資料:
(一)專案計畫書:
詳述專案內容,包括 減量方法學應用說明(說明所採用的方法學及其適用性)、基線情境計算方法(專案未執行下的排放量估算方式)、專案情境減量計算(預計減排量之計算過程)、外加性分析(從法規、財務、市場普及率等面向證明減量屬額外貢獻)、監測方法(未來如何監測、記錄專案排放)、專案活動期程(起迄時間、減量年度計畫)、環境衝擊分析(專案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公眾意見(利害相關者意見之蒐集與回應)等八個部分。專案計畫書是審查重心所在,須內容完整、數據翔實且論證有力。
(二)確證總結報告:
若所使用的減量方法學被主管機關指定需經第三方驗證(確證),則需檢附查驗機構出具的專案確證總結報告。該報告由獨立查驗機構提供,確認專案計畫書所述未來減量結果之推估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減量成效計算表:
包含專案預期減排量的詳細計算過程、公式與參數數值來源。此表格有助審查人員快速了解減量量化結果,對照計畫書內容進行核實。
(四)未重複註冊切結或相關證明:
申請專案未同時向國外機制註冊的切結書,或如果曾向國外機關申請通過,需附相關證明文件。此舉是為避免專案一魚兩吃,在國內外重複申請核發碳權。
(五)其他指定文件:
主管機關依個案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例如若專案涉及特定敏感領域或新型技術,可能要求提供額外說明、技術報告或證明文件等。
上述文件齊備後,企業需填寫官方格式的申請書並隨附所有附件,一併透過環境部指定之資訊平臺送出。提交後,系統將產生案件編號供後續查詢與追蹤。需要提醒的是,申請文件內容必須真實無誤且完整,否則將影響審查進度甚至導致案件被退回要求補正。根據辦法規定,若形式審查發現資料不齊或內容有缺漏,主管機關將一次告知須補件項目,企業須在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者,申請案將遭駁回。因此企業在送件前應反覆檢核文件的完整性與正確性,必要時可尋求專業顧問或相關輔導計畫的協助,以提高一次通過的機率。
圖 1.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兩個階段流程圖/參考資料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自願減量專案平台/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表格 2.註冊與額度申請文件需求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4.1 自願減量專案的審查標準與認證機構
為確保核發之減量額度(碳權)具有環境完整性和可靠性,環境部對自願減量專案設定了明確的審查標準,並引入第三方查驗(驗證)機制進行專業把關。首先,專案必須符合國際通行的「三加五原則」。所謂“三”指的是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可查驗(Verifiable),意即減排量須透過科學方法量化、過程與結果有紀錄可查,並能經獨立機構查證屬實。“五”則指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重複計算、避免環境危害。外加性意味著該減碳成果是因碳權機制誘因才產生,而非原本就會發生的減排;保守性要求在估算減排量時採取審慎假設,不高估成果;永久性則針對碳匯類專案,要求其減碳效益長期維持,不會因專案結束而逆轉;避免重複計算是為了防止同一減量被多次申請碳權或與其他機制重疊;避免環境危害則確保專案不會帶來其他負面環境影響,例如造林碳匯專案須避免引進外來種破壞生態。主管機關在審查時,會據此衡量專案設計是否達到高品質碳權的門檻。
另一方面,認證機構(查驗機構)的參與是專案品質的另一重保障。依規定,環境部將核可符合資格的第三方查驗機構,授權其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的驗證/確證工作。這些機構通常為專業公正的驗證公司(如SGS、BSI等)或具備ISO 14064溫室氣體查證資格的單位,受《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監管。專案在申請註冊階段,若使用的方法學被指定需確證,則由查驗機構出具確證報告,審查專案計畫預估的減量是否合理可信。在申請減量額度核發時,又需查驗機構對專案實際執行結果出具查證報告,確認實際減排量的真實性。值得一提的是,環境部為加速企業申請時程,已預先審定發布143項「官方版」減量方法供企業選用。其中10項簡易方法(如汰換高耗能照明、提升冷凍空調效率等)因技術成熟明確,免除第三方確證即可直接申請。這降低了小型減碳專案的門檻與成本。然而其餘需驗證的項目,企業仍須配合認證機構完成必要的審查程序。總體而言,環境部透過嚴謹的標準(3+5原則)與獨立查驗機構雙管齊下,確保每一張核發的碳權皆代表真實、額外且持續的減排成果,避免發生虛假減碳或「漂綠」情事,維護國內碳權的公信力與市場價值。
4.1.1 「三加五」原則在國內的應用
在臺灣,「3+5 原則」主要參考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以及 《氣候變遷因應法》 的規範,確保企業參與的減碳專案符合國際標準,並可獲得政府核發的 減量額度(碳權)。
環境部要求企業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時,必須遵循這些原則,以確保碳權的真實性、公信力,並避免「漂綠」(Greenwashing)問題。這些標準也讓臺灣的碳權更具國際市場可接受性,可與國際碳交易市場(如 VCS、Gold Standard)接軌。
3+5 原則的核心目標是確保碳權的環境完整性,並符合國際減碳機制的規範。透過這些標準,企業的自願減量專案可被信任,並在未來的國內外碳市場中發揮經濟價值。
以下表格能夠清楚區分「三大基本標準」與「五大補充原則」,確保企業在申請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 時,能夠符合政府及國際標準,確保碳權的真實性與可信度。
表格 3. 自願減量專案審查3+5 原則/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4.2 註冊審查流程與時間表
自企業提交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後,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氣候署)將展開分階段的審查。根據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6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作成准駁決定;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在6個月內審結,得延長一次再給予最多6個月,亦即整體審查時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審查包含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部分:
l 形式審查:首先,承辦單位對申請書與所附資料進行完整性與合規性檢查。確認企業是否依第4條至第8條等規定提交了所有必需文件(如計畫書、確證報告、計算表等),格式是否正確、內容有無明顯遺漏。若形式審查發現資料不齊或不符格式,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限內(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的日數不計入審查時限。企業須在期限內提交補充資料,否則案件將被退回或駁回。
l 實質審查:形式要件無誤後,主管機關進入實質內容審查。此階段重點核查專案本身的技術可信度與環境貢獻,包括:專案計畫書中設定的基線與專案情境、所引用的減量方法是否適切,減量計算是否符合原則(MRV及保守性等),外加性論證是否充分,環境影響評估是否周延等。同時會審閱查驗機構提交的確證報告或查證報告內容,確認第三方意見與企業申請資料一致。若實質審查中認為某些內容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調整,亦會通知企業補正。例如減量計算有誤需重算、外加性證據不足需追加文件等。企業針對實質審查意見補正後,主管機關再繼續審查,直至能做出同意註冊或駁回的決定。
當專案通過審查後,環境部將正式核准註冊該自願減量專案,並發給註冊核准文件。此後企業即可依核准的專案內容執行減碳措施,進入後續的監測與額度申請階段。值得一提的是,為提高審查專業性與公正性,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議會,針對專案註冊申請或減量額度核發等事項進行集體審議。這通常適用於規模特大型或技術創新的專案,由多方專家提供意見,確保審查結果周延穩健。總的來說,從申請到註冊核准一般需數月時間,企業應有心理準備耐心等候並積極配合可能的補件要求。提早備妥完善的資料、主動與審查單位溝通,將有助於縮短審查時程,早日取得專案註冊資格。
圖 2.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審查流程KPI(甘特圖)/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表格 4.自願減量專案註冊流程對照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4.3 如何確保專案符合碳減量標準?
確保專案減碳的真實性和品質是碳權機制運作的核心。在專案開發與審查各階段,多重措施被用來嚴把品質關。首先,在專案設計階段,企業即需遵循前述3+5原則來構思專案方案。這意味著從一開始就要設定明確的專案邊界和基線排放,採取保守估算減量,不將任何法定要求內的減排計入成果。同時需研擬妥善的監測計畫,以確保將來可以量化並報告實際減排量。企業還應主動進行外加性分析,自我檢視專案是否因碳權激勵才成立,避免選取那些本就有足夠經濟誘因或常規會執行的措施作為專案,確保減排的額外性。
在專案審查階段,主管機關會重點審核上述要素,如外加性論證是否充分、減量估算有無水分、專案是否潛在負面環境影響等。尤其針對可能的重複計算風險,例如企業同一項減碳行動是否同時領取了再生能源憑證或列入法定減排目標等,都會詳細查核,一經發現將不允許碳權申請。此外,為避免「減碳數據造假」或「減碳效果落空」,辦法也設有註銷機制:若專案經註冊後遲遲未執行減碳措施(無正當理由逾一年未實施),或專案執行過程中發現與計畫書不符的重大問題,主管機關可撤銷其註冊資格。同理,若已核發的減量額度經事後證明未實際發生,或專案違反相關法規,則主管機關有權註銷已發放的碳權,甚至廢止整個專案。這些規定對企業形成強大的約束力,迫使其確保減碳行動確實落地並達成預期效果,否則將失去碳權資格。
最後在減量成果驗證階段,由獨立第三方查驗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監測報告進行查證,確認實際減排量的真實可靠。監測報告中必須詳細呈現專案期間各項活動數據和減量計算,並就法規外加性再次進行分析,以證明該段期間的減排未因政策或外力因素而本來就會發生。驗證人員會審核原始數據、測量方法,確保沒有重複計算,且減排效果具有持續性且無碳洩漏風險。例如對於替代電力專案,要求使用國家公告的電網排碳係數計算減排,以免企業使用偏高的係數夸大減量;又如造林碳匯專案,需證明碳匯增長沒有因鄰近地區砍伐增加而被抵消(避免「碳洩漏」)。若驗證發現監測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減量成果高於原先計畫書預估卻無法合理解釋時,將要求企業補充說明甚至調整碳權申請量。只有當第三方驗證確認減排量無誤後,主管機關才會核發相應額度。因此,企業必須從專案開始到結束都秉持誠實原則和科學態度執行與記錄專案,並配合查驗程序提供所需證據。總括而言,透過嚴格的原則要求、政府審查、獨立驗證及事後監督機制,自願減量專案的品質與減碳標準得以充分保障,企業唯有確實減碳才能獲取並保有人稱「高品質碳權」的減量額度。
5.1 企業減量專案如何轉換為碳權?
當企業的自願減量專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註冊後,企業即可按照計畫書執行減碳措施,並在專案的計入期內累積溫室氣體減量成果。計入期指的是專案註冊後可取得減量額度的有效期間,依專案類型分為固定型或展延型:例如減少/避免排放類型專案固定型最長10年,展延型每期5年可展延2次,共最多15年。在計入期內,企業可以定期將專案的實際減排量轉換為碳權。碳權(減量額度)的計算原理,是將專案執行後的實際排放量與基線情境下的排放量相比,其差額即為減少的排放量。經過獨立驗證確認後,每減少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即可轉換為1單位的減量額度。值得注意的是,為維持保守性,若實際監測結果顯示的減排量高於當初計畫書預估值,企業須提出合理說明並可能僅按原預估量核發額度,以避免高估。
一般而言,企業會根據專案性質與規模,選擇適當的減量核發頻率:大型或持續減排型專案可能每年申請一次額度核發,而一次性措施或短期專案則在完成後一次性申請全部減量額度。舉例而言,某工廠提升能源效率專案計入期5年,企業可以每年度監測減電量並換算減排量,年度終了時提出碳權核發申請;又如造林碳匯專案,可能選擇隔幾年成長一定碳匯量後再集中申請額度。透過這種「計畫->執行->監測->核發」的流程,企業將實際減碳成果轉化為有價值的碳權資產。而取得碳權後,企業可自行決定運用方式:可以留存這些碳權以抵消自身未來的排放(例如抵扣碳費或宣示碳中和),也可以出售給有需求的其他企業,變現為額外收入。企業透過自願減量專案獲取的減量額度,俗稱「碳權」,已成為因應碳定價時代的重要憑證,連結起企業的減碳行動與經濟價值。環境部亦明確表示,未來無論是企業繳納碳費的抵扣,或在碳交易所進行交易,所使用的碳權必須來自國內核發的自願減量額度。因此,企業提早投入專案並取得碳權,將可在碳費開徵與碳市場成熟時佔得先機。
根據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 7 條,自願減量專案的計入期依照專案類型,區分為 「移除類型專案(Removal Projects)」與「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Reduction or Avoidance Projects)」,企業可在申請時選擇「展延型(Renewable Period)」或「固定型(Fixed Period)」。
5.1.1計入期與專案類型選擇
計入期的重要性:在 自願減量專案(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VER) 中,「計入期(Crediting Period)」是指專案獲得註冊後,允許其累積並申請減量額度(碳權,Carbon Credits)的有效期間。計入期長度影響企業的碳權收益時間,並決定專案在市場上的可交易價值。因此,企業在申請專案時,應根據自身減排技術、投資回報週期及長期永續策略,選擇合適的計入期類型。
(1)移除類型專案(Removal Projects)
移除類型專案指的是 透過碳封存或碳吸收技術,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CO₂)捕捉並儲存,減少總體排放量。此類專案通常屬於長期性質,碳權的累積與驗證週期較長。
移除類型專案的計入期規則:
適用技術與專案類型
自願減量專案涵蓋多種碳封存與減碳技術,主要類型包括:
造林與再造林(Afforestation & Reforestation, A/R)
透過植樹造林或恢復原始森林,增加碳吸收能力,將二氧化碳轉化為生物碳儲存。
森林保護(REDD+,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防止森林砍伐與退化,以保護現有森林的碳匯功能,並提升社區參與度以確保森林永續經營。
土壤碳封存(Soil Carbon Sequestration)
透過永續農業、輪耕、有機肥料與生物炭技術,提高土壤中的碳儲存量,減少土壤碳釋放。
碳捕捉與封存技術(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利用技術從工業排放或空氣中捕捉二氧化碳,並將其永久封存於地下地質結構或其他穩定儲存介質中。
藍碳(Blue Carbon)
透過紅樹林、海草床、沿海濕地等生態系統吸收和封存二氧化碳,形成穩定的碳匯來源,並保護沿海生態環境。
選擇展延型或固定型的考量
不同碳封存技術的運作模式與碳匯形成週期不同,企業應根據技術特性選擇適合的計入期模式:
展延型適用於長期碳封存專案
適用對象:如造林碳匯、紅樹林碳匯等。
原因:樹木生長需數十年才能達到最大碳封存能力,透過展延機制,企業可在不同階段逐步申請碳權,以符合實際碳匯累積量。
計入期規範:初始 20 年,可最多展延兩次,每次 10 年,合計最多 40 年。
固定型適用於一次性封存技術
適用對象:如 CCS(碳捕捉與封存)或土壤碳封存。
原因:此類技術的碳封存發生於單一階段,且封存穩定性高,因此可採用固定型確保長期碳權收益。
計入期規範:固定 30 年,不可展延。
表格 5. 移除型專案計入期/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2)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
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指的是透過技術改進、能源轉型或效率提升,降低現有排放源的二氧化碳(CO₂)排放量,而不是透過碳封存來減少大氣中的碳含量。此類專案通常技術發展較快,計入期較短,以確保減碳技術的市場競爭力。
自願減量專案適用於多種減碳技術與應用場景,主要類型包括:
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如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發電等,以取代高碳能源,提高低碳電力供應比例。
能源效率提升(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如高效照明、智慧能源管理系統、製程節能技術,以降低單位生產能耗。
工業流程優化(Industrial Process Optimization):透過改善製造流程、回收餘熱、使用低碳原料等方式減少排放。
低碳交通(Low-Carbon Transportation):如電動車、氫能車、公共運輸電動化等,以減少化石燃料依賴。
廢棄物管理(Waste-to-Energy):如沼氣發電、廢棄物燃燒能量回收、生質能利用等,提高資源再利用率。
燃料轉換(Fuel Switching):如將燃煤設備改為天然氣、生質燃料或氫能,以降低碳排放強度。
展延型與固定型的選擇考量
在選擇適合的減量專案時,企業需考慮專案技術特性、經濟性與長期穩定性,決定採取「展延型」或「固定型」模式:
展延型(Renewable)
適用於短期內技術可能快速升級的專案,例如高效能設備汰換、節能照明等。
計入期通常為 5 年,可最多展延兩次,每次 5 年,確保技術適用性與減碳效益更新。
適合需持續更新技術、迭代升級的減碳措施。
固定型(Fixed Term)
適用於長期穩定運行的專案,如 太陽能光電、風力發電,確保長期碳權收益穩定。
計入期通常為 10 年(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 或 30 年(移除類型),無需頻繁重新評估。
適合基礎設施型專案,投資回收週期較長,但碳權收益具持續性。
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的計入期規則
表格 6. 減少或避免型專案計入期/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圖 3.移除型與減少.避免排放型計入期甘特圖/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5.1.2計入期選擇的關鍵考量
企業在選擇計入期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技術成熟度:新技術專案通常會選擇 展延型,以適應技術變革與市場需求。
投資回報周期(ROI):短期回報專案適合 固定型,確保一次性碳權收益,而長期專案則適合 展延型。
碳權市場價格波動:若碳權市場價格預期上漲,選擇展延型可靈活調整策略。
法規變動風險:固定型可確保政策穩定性,展延型則可適應未來政策變動。
5.1.3企業如何申請計入期?
企業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註冊時,應在 專案計畫書(Project Design Document, PDD) 中明確說明所選擇的計入期模式,並提供以下資訊:
計入期選擇理由(展延型或固定型)
預期的碳減量成效與計算方式
若選擇展延型,需說明未來的減量監測計畫
計入期內的技術可行性與經濟效益分析
計入期展延申請須知:
計入期內的專案若需 展延,企業需在計入期 結束前 6 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方可繼續獲取碳權。
若企業未在期限內申請展延,則視為計入期結束,無法再申請減量額度。
5.1.4計入期的影響與策略選擇
計入期的選擇將影響:
企業碳權的收益時間與交易價值
企業的減碳目標與市場競爭力
專案在國際碳市場上的可接受性
企業應根據自身產業特性、投資規劃、市場趨勢來決定合適的計入期,確保專案能夠 最大化減碳效益,同時符合政策要求。特別是在碳市場波動的情況下,企業應保持靈活應對機制,以獲取最大的碳權經濟利益。
5.2 碳權的核發機制與程序
5.2.1核發流程:
當專案執行一段時間並累積了一定的減量成果後,企業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減量額度核發申請。依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核發碳權時需提交下列文件:
監測報告書:由企業依據專案監測計畫編制,內容包括專案期間實施的各項活動描述、監測數據及情形說明、減量計算結果,以及法規外加性分析。監測報告詳細記錄專案起始至申請時點的實際排放數據(或碳匯增量)和計算出的減排量,作為核發碳權的主要依據。
查證總結報告:由第三方查驗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查證證明。驗證人員會審核監測期間的原始紀錄、數據計算與外加性,確認報告內容真實可信,然後提供查證報告。這相當於對企業主張的減排量進行背書。
避免重複計算之證明:若專案邊界內有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補貼(如售電給台電領取再生能源固定費率)的設備,須附上未重複計算減碳效益的證明文件。這通常由專案開發者聲明其減碳量未同時賣出綠電屬性,或經第三方核實未雙重計帳。
其他指定文件: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例如大型專案可能須附環境監測數據、社會共識調查等結果,以供審慎評估。
表格 7. 碳權核發申請流程說明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5.2.2編碼與核發:
企業透過線上系統上傳上述資料並提交核發申請後,主管機關將啟動審查程序(類似專案註冊時的形式+實質審查)。重點在於確認監測報告書及查證報告內容無誤,減量量化符合辦法要求(如使用正確排放係數、無重複計算、減量持續無洩漏等)。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即會依據審定的減量成果核定減量額度數量及其編碼,並將額度撥入申請人於指定資訊平臺的帳戶。這意味著碳權正式發放並登記在國家管理系統中。為了管理碳權的持有與交易,環境部建立了「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管理系統(TCER Registry)」,企業必須在該系統中開立帳戶才能接收額度。帳戶開立需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授權經辦人證明、電子憑證等資料。完成開戶後,減量額度將以電子憑證形式存入企業帳戶中,由企業自行管理。
5.2.3序號與資訊記錄
每筆額度(碳權)皆有唯一序號與資訊記錄,可追溯來源專案、年度、數量等資訊,確保交易透明。需要強調的是,環境部亦於2024年7月1日發布《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配合減量額度管理系統的上線,建立起國內碳權從核發到交易的一整套規範。因此,企業取得碳權後,若欲將其出售或轉讓,須透過該系統提出交易或移轉申請,由系統記錄額度轉移至買方帳戶,以完成交易流程。整體核發機制與程序環環相扣,確保碳權核發數量準確、帳戶管理安全、交易流程合法合規。企業在掌握這些流程後,即能順利地將自家減碳成果轉變為帳戶中的碳權額度,進一步運用於抵費或交易,發揮其經濟價值。
表格 8. 碳權序號與資訊紀錄說明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5.3 國內碳權市場的運作與交易方式
隨著國內首批自願減量額度陸續核發,臺灣的碳權市場也正式起步運作。環境部委託金融機構設立臺灣碳權交易所(TCX)作為碳權交易平台,目前已上線提供碳權交易相關服務。國內碳權市場主要透過兩種方式運作:交易所平台交易和場外協議交易。在交易所平台上,企業可以將持有的減量額度掛牌出售或參與拍賣,也可以下單買入所需的碳權額度。TCX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撮合與結算服務,提高市場資訊透明度和交易效率。2023年底,臺灣碳交所已經完成首次碳權拍賣,賣出首批碳權,並對上市之碳權設定了一系列品質標準,例如要求碳權發放年度在5年以內、由合法核發機構認證等。這顯示主管機關相當重視碳權的時效性與品質,確保市場上流通的是近期且可靠的減碳額度。對於規模較大的減量專案,交易所也提供拍賣機制,由賣方提出一定數量的碳權進行公開拍賣,由有需求的買家競價取得,藉此發現價格。另一方面,部分企業間可能採用場外協議交易(OTC),即買賣雙方私下議定碳權數量與價格,再透過減量額度管理系統辦理額度轉讓申請。這種方式通常用於策略合作或大宗交易,可根據雙方需求靈活議價,但仍須在官方系統中登記轉讓以避免重複計算和確保公信。
從市場運作來看,價格發現是目前各界關注焦點。碳權價格將取決於市場供需:一方面,碳費的費率(每噸300元)將構成碳權價格的天花板——企業若買碳權的成本高於碳費,則寧可繳碳費而不購買額度,故碳權價格預期不會超過每噸300元太多。另一方面,碳權價格下限取決於專案減碳的邊際成本與碳權供給量。如果初期核發的碳權有限而需求殷切,價格可能接近碳費水準;若供給充裕或減碳成本低,價格則可能偏低。政府為防止市場投機與維持秩序,亦設置了公開資訊平台,即碳權交易公告系統。所有交易及拍賣結果都會定期公告,包括數量、價格等資訊,讓市場參與者了解價格走勢和交易動態,避免資訊不對稱。同時,環境部也強調只有國內核發的自願減量額度和歷史抵換額度可以在此市場上交易,國外購買的碳信用目前尚不得進入國內交易體系。這種封閉式管理在初期有助於確保碳權品質統一和遵循我國減碳目標,需要國外碳權的企業則仍可自行在國際自願市場採買,但無法用於抵扣國內碳費。 目前臺灣碳權市場尚屬起步階段,但已可見各類企業積極參與:例如傳統製造業者尋求購買碳權以準備未來碳費合規,金融業者則嗅到碳交易商機紛紛投入交易平台。未來,隨著更多減量專案產生碳權、碳費正式開徵帶動剛性需求,以及政府可能提高減碳目標而釋出更多交易空間,碳權市場將更趨活躍。預期幾年內碳權價格將逐步反映市場對減碳難易度的評價,成為驅動企業投資減碳的重要信號。對企業而言,熟悉並運用國內碳權市場是適應「碳有價」時代的關鍵一環:透過市場交易,企業能以較經濟的方式履行減碳義務,或者將自身多餘的減碳績效變現,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總之,臺灣的碳權市場機制已搭建完成,交易方式靈活多元。企業應善加利用交易所與管理系統所提供的管道,以最低成本滿足合規需求,或把握商機為企業創造新的收益來源。
表格 9. 國內碳權市場運作與交易方式解說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台灣場外協議交易(OTC)是否可行?
根據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的規定,場外協議交易(Over-the-Counter, OTC)在台灣是可行的,但仍須透過 官方減量額度管理系統 進行額度轉讓登記,以確保碳權交易的公信力,避免重複計算。
相關法規條文核對
辦法第 22 條
明確規定主管機關 核定減量額度 後,須將額度「核撥至事業或政府機關於指定資訊平台的帳戶」,即所有碳權必須透過官方系統管理。
這意味著 即使是場外協議交易,仍須透過官方平台辦理轉讓登記,以確保減量額度在系統內合法轉移。
辦法第 21 條
若企業申請碳權交易 未經主管機關登記 或涉及違規,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註銷減量額度。
這表示 場外交易需登錄官方系統,否則可能導致碳權無效。
辦法第 18 條
要求企業或機構 開立官方帳戶,才能接收、轉讓、交易減量額度,場外交易雙方也必須在此帳戶內進行轉帳,否則交易無法被正式認可。
📌 台灣場外協議交易(OTC)如何運作?
企業雙方私下洽談交易條件
交易量(噸數)、價格、付款條件等。
可能為長期合作的企業之間交易,或大宗碳權購買者進行策略性收購。
在官方系統內申請額度轉讓
透過 環境部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管理系統 登記轉讓,確保合法性。
雙方需同意交易條件後,由 賣方提交轉讓申請,買方確認後主管機關審查。
官方核准後,碳權正式轉移
核准後,減量額度會從賣方帳戶轉入買方帳戶,交易正式完成。
交易紀錄將登錄於官方系統,以確保透明度。
PS.台灣場外交易的限制
可以進行,但需在官方系統登記,確保公信。
不得交易國外碳信用,目前僅允許 國內核發的減量額度 進入交易體系(辦法第 22 條)。
不得避開官方系統進行私下轉讓,否則碳權可能被主管機關註銷(辦法第 21 條)。
6.1 企業為何應優先考慮申請國內碳權?
在全球有許多碳權來源可選擇(如國際自願減碳機制的VCS或GS標準碳信用),企業或許疑惑為何要優先申請國內碳權。主要原因在於國內碳權的合規性與本土適用性遠高於國際碳權。首先,根據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未來企業繳納碳費時只能使用國內核發的減量額度來抵扣,國外購買的碳信用不保證可用於抵減國內碳費。因此,若企業的目的是為降低碳費負擔,就必須取得國內碳權,否則即便擁有大量國際碳信用也無法在繳費時使用。其次,國內碳權由環境部主管,品質標準透明且與我國減碳目標緊密結合,企業使用國內碳權來宣告碳中和或達成減排承諾,更容易被國內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投資人、消費者)所認可。在地化的碳權也較能融入企業永續策略,例如在ESG報告中強調透過國內碳專案支持臺灣在地減碳,有助於塑造企業愛護本土環境的形象。反之,購買國外碳權有時會被質疑「資金外流」或「未真正惠及本國環境」。再次,交易便捷度方面,國內碳權的交易撮合與登記都在國內平臺完成,無匯率風險及跨國法規的不確定性,企業在國內市場交易更具效率和安全感。如果國內供給一時不足,企業當然也可考慮從國際市場購買碳權作為補充;但在價格合理、取得可能的前提下,優先利用本國碳權既能符合法規需求,又能為國家減碳做出直接貢獻,可謂一舉兩得。最後,政府對企業採購國內碳權也有態度上的鼓勵,未來不排除提供相關配套,例如合規抵扣優惠比例或獎勵措施等,引導碳費繳納對象優先購買國內額度。綜上,在臺灣碳定價制度下,國內碳權對企業具備不可替代的合規價值和在地效益,企業理應將其列為首選。
6.2 國內碳權的合規性與國際市場連結
國內碳權最大的優勢在於其國內合規性:由政府審核核發並記錄在案,國內具有法律效力,可用於滿足國內氣候法規的要求。例如當大型排放事業每年計算碳費時,可申報使用自願減量額度抵扣部分費用(預期主管機關將設定可抵扣比例上限,以確保自願減量額度的合理使用)。相較之下,國際自願碳市場的碳信用並非依我國法規產生,沒有法律強制力,更多是企業自願承諾的性質。因此,如果從合規用途角度考量,國內碳權明顯價值更高。 另一方面,取得國內碳權也不代表與國際脫節。事實上,環境部在制定自願減量專案辦法時,就對標國際標準,確保我國核發的額度品質不輸國際。例如要求MRV和額外性、永久性等原則,並採用與國際類似的方法學架構。這意味著我國的減量額度在本質上和國際碳信用等價,未來具備連結國際市場的潛力。根據《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的發展,未來各國可透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互認碳權,用於跨國轉讓達成各自的NDC目標。儘管臺灣非協定締約方,但COP29通過的指導原則允許非締約方參與全球碳市場,以促進更廣泛的國際減碳合作。因此,我國若與友好國家洽談合作,亦可比照6.2條規定將部分國內碳權轉讓國外,用於支持他國減排承諾,或反之引進國外碳權協助我國達標。換言之,高品質的國內碳權將來有機會成為國際碳市場上的交易商品之一。尤其在供需不平衡時,企業持有的國內碳權甚至可能外銷他國市場,創造商機。同時,隨著國際航空業的CORSIA機制、自願市場等擴大,臺灣碳權亦可能經認證後流入這些市場,增加流動性。當然,目前階段國內碳權主要聚焦於國內使用,但企業長遠而言,可關注政府如何規劃與國際接軌,例如是否建立碳權雙重登錄管制及談判國際互認等。總的來說,國內碳權既滿足本國合規,又已做好品質上的國際銜接準備。企業優先取得國內碳權,不僅能立足本土合規,也為將來進軍國際碳市場保留了可能性。一旦國際連結渠道打開,國內碳權或許身價看漲,企業所持有的將不只是區域性的憑證,更是全球碳資產的一部分。
6.3 碳權與企業 ESG 永續報告的整合價值
在企業永續報告與ESG資訊揭露中,溫室氣體排放與減碳措施向來是重點披露項目。碳權作為減碳成果的證明文件,能夠為企業的ESG報告增色不少。首先,企業在年報或永續報告中說明溫室氣體管理績效時,若能引用所獲取的減量額度佐證減排成果,將使數據更具可信度。例如,企業可在碳排放量表格旁註明:「本年度透過環境部核發之減量額度抵消X公噸CO2e排放」,強調其減碳行動已獲權威機構認可。這比僅僅宣稱投入多少減碳措施更具說服力。其次,取得碳權意味著企業的減碳努力超出一般水準,達到了可交易的程度,這凸顯企業的環境管理能力。在ESG評等機構眼中,擁有經認證碳權的企業展現了透明且可信的減碳路徑,有助於獲得較高的氣候績效評分。同時,許多國際投資人關注企業邁向淨零的進展,碳權的運用可作為過渡時期的重要策略之一,適當運用高品質碳權抵消難以避免的排放,是科學降温路徑的一環。企業可以在報告中闡述如何**「減少排放優先,碳權抵消其次」**的策略,把碳權納入氣候變遷風險管理架構。例如先列出公司減排措施減了多少,再說明剩餘部分透過購買或自產碳權抵消,達成碳中和目標。這種清晰的邏輯將獲得監管單位和利害關係人正面評價。 此外,企業若參與國際倡議(如RE100再生能源承諾或SBTi淨零標準),在揭露範疇2或範疇3排放中,也可引用碳權抵消成果。但需注意國際準則多強調減量優先、抵消從嚴計算,企業須遵循最新準則,例如ISSB的IFRS S2規範要求企業單獨披露碳信用的使用情形,不可將其直接從排放數字中減去,以免誤導。因此企業在報告中應誠實透明地說明碳權用途:例如描述購買了多少本土碳權、來自哪些專案、抵消了哪些排放,以及未來計畫逐步減少對碳權的依賴等。這種資訊不僅滿足ESG揭露要求,更展現公司對「避免漂綠」的重視。最後,企業透過國內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碳權,本身也可作為一項ESG故事向外傳播。許多企業在報告中會設定專章介紹創新的環保專案,如果公司投入的專案成功獲核發碳權,完全可以將其塑造成亮點案例,強調企業如何在政府機制下為社會減碳並獲得回饋。這種案例能提升員工榮譽感、加強社會大眾對企業永續承諾的認知。總而言之,碳權作為企業減碳努力的量化佐證,極大地豐富了ESG永續報告的內涵。透過妥善整合碳權資訊,企業能更全面地向利益相關方展示其淨零轉型路線上的成就與計畫,進一步鞏固永續領導者的形象
7.1 碳交易市場的發展與企業參與機會
全球碳交易市場近年規模迅速擴大,碳權已成為具有財務價值的特殊商品之一。對企業而言,參與碳市場不僅是為了合規,亦蘊含著潛在營利機會。隨著各國強化氣候政策,預計碳權需求將持續增加,碳價中長期呈現上揚趨勢。企業若能及早布局減碳專案並產生碳權,有望在未來碳價走高時取得豐厚回報。例如,某企業現在成本每噸100元減碳獲得的碳權,數年後市場價若漲至每噸300元,則每售出一單位即可獲利200元的差額。這實質上成為企業一項新的收入來源,被稱為「碳資產變現」。
從臺灣情境看,碳費制度推出以及臺灣碳權交易所成立,標誌著國內碳市場正式啟動。在此初期階段,市場參與者相對有限,反而給先行者創造了套利空間。舉例來說,早期成功取得碳權的企業,由於市場碳權供給稀少,他們可以主導初始交易價格設定,甚至透過首批交易建立市場價格基準。一些具前瞻性的企業已公開表示將積極投入減量專案,希望藉銷售碳權取得可觀收益。例如造紙、水泥等傳統產業,正在將既有林地碳匯或節能改造所減少的碳排放轉換為碳權,預期當碳費實施後,市場對這些碳權的需求會大增。屆時,這些企業不僅減低自家碳費支出,還可能把盈餘碳權高價賣給減碳滯後的同業。這種「領先者得利」的局面,無疑激勵更多企業投入減碳,以期分享碳交易的紅利。
此外,參與碳市場也為企業帶來投資併購的新機會。一些企業可能專注於其主營業務減碳有限,便考慮投資外部減碳項目公司或購買其他企業開發的碳權,以平衡自身碳帳戶。同時,金融機構也開始推出碳基金、碳權信託等產品,企業可以透過這些金融工具參與碳市場間接盈利。再從研發創新角度看,碳價上升將刺激低碳技術市場需求,企業投資開發碳捕捉利用(CCUS)、直接空氣捕碳(DAC)等創新技術,不僅可減排、取得碳權,未來更能將技術輸出或專利授權,獲得額外收益。總的來說,碳交易市場給企業帶來的參與機會是多元的:作為賣方,可通過出售碳權直接盈利;作為買方,可避險節省合規成本間接獲利;作為投資者,可佈局碳資產與低碳技術分享成長利益。隨著市場發展成熟、交易量增加,碳權將成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一項重要資產或負債,積極參與碳市場的企業有望在這場新的經濟博弈中搶占先機,實現經營版圖的新拓展。
表格 10.國內碳權機會與優勢/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7.2 企業如何透過碳權降低營運成本?
碳權對企業最直接的財務助益,莫過於降低潛在碳成本。在碳費、碳稅等政策下,溫室氣體排放將成為企業的一項固定成本支出。而碳權的存在,為企業提供了降低此成本的有效途徑。具體而言,企業每持有1單位碳權,便可抵消1公噸CO2e的排放,從而免繳該噸排放所對應的碳費。以臺灣預計碳費NT$300/噸為例,若某企業年排放10萬噸,原本每年須繳納3000萬碳費。假設該企業透過自願減量專案獲得2萬噸的碳權額度,則可抵扣相應排放,節省碳費支出600萬元。換言之,這2萬噸的碳權為企業直接節約了600萬營運成本。若企業本身為碳權淨賣方,則收益更為可觀。例如實際排放5萬噸但持有10萬噸碳權的企業,用5萬噸抵扣自己需求後,剩餘5萬噸可出售給其他公司,即變現收入。同時因自身抵扣而省下的碳費本身也是隱形收益。綜合起來,賣出5萬噸碳權假設每噸售250元,可得收入1250萬,加上省下自己碳費1500萬(300*5萬),總計為企業帶來2750萬的財務改善,幾乎可抵消部分減碳投資成本甚至有盈餘。
碳權還有助於平抑碳價波動風險。若未來碳費費率逐步提高(例如從300元提升至500元/噸),或國際碳價飆升導致供應鏈壓力,企業手中持有的碳權將成為緩衝。在碳價高企時,企業可選擇動用更多自有碳權來抵消排放,減少從市場高價購買配額或支付昂貴碳費的需求。這有點類似企業保有庫存以應對材料價格上漲,可視為碳儲備策略。特別對能源密集型產業而言,碳權儲備的成本遠低於將來被動付費,屬於前置避險行為。從財務報表角度,儘管目前會計準則對碳權資產的列報仍在發展中,但企業完全可以在內部管理賬上計算出因碳權節省的成本,用以評估減碳專案投資回報率。通常一個碳權專案若能在數年內以售賣碳權收入+節省碳費的總和收回初始投入,對企業就是划算的。另外,碳權也可以換取節能補助等間接效益。臺灣目前已有一些節能減碳補助計畫考慮將獲得碳權列為加分條件,意味著企業能拿到碳權,就更容易獲取政府其他獎勵資金,進一步降低整體營運成本。
除了直接的金錢收益,碳權降低成本還體現在聲譽與商業機會成本上。舉例來說,企業若不主動減碳取得碳權,將來可能在國際競標或客戶合作中因碳排放過高被扣分或喪失機會(這就是一種隱性成本)。反之,有碳權可展現碳中和、低排形象,可能幫助企業贏得標案或訂單,避免了商機損失。這方面雖難以量化,但對長期營運影響深遠。總而言之,碳權為企業提供了多層面的降本途徑:立即的碳費減免、長期的風險避險,以及商譽提升帶來的機會成本降低。善加運用碳權,企業可將減碳的壓力轉化為財務上的助益,進一步強化整體競爭力。
表格 11.碳權與營運成本/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7.3 碳權如何提升企業品牌價值與市場競爭力?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企業的環境形象與永續承諾已成為品牌價值的重要組成。碳權的取得和運用能夠顯著提升企業在這方面的表現,進而轉化為市場競爭力。首先,擁有碳權意味著企業積極投入減碳且有所成果,這能強化綠色品牌形象。現今消費者和投資者越來越關注企業對氣候變遷的態度,當一家企業能宣稱自己不僅減少了排放,還獲得政府核證的碳權時,無疑展現出領先業界的環保實力。這對提升品牌忠誠度、吸引ESG導向的投資都有正面影響。許多國際企業如Google、Microsoft等早在多年以前就透過購買碳權達成碳中和,塑造出環保先鋒的形象,從而贏得年輕世代消費者和市場的認同。臺灣企業若能跟進這股趨勢,亦可在國際市場上樹立良好的永續品牌聲譽。
其次,碳權有助於企業在供應鏈競爭中脫穎而出。隨著跨國企業紛紛要求供應商減碳甚至碳中和,擁有碳權的供應商無疑更具優勢。因為當客戶要求供應鏈產品附帶碳足跡數據或減碳計劃時,有碳權的企業可以提出以碳權抵消產品碳足跡的方案,提供近乎零排放的產品或服務。這將滿足國際品牌對綠色供應鏈的要求,使該企業在供應商名單中佔據優先位置。例如,歐盟CBAM上路後,歐洲買主可能更傾向購買來自碳中和供應商的材料。一家鋼鐵或化工廠若能提供其出口產品已用碳權抵消全部排放,實現「碳中和鋼」或「碳中和化學品」,將大幅提升產品在歐洲市場的競爭力。反之,那些碳排放居高不下又無碳權補償的企業,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劣勢,甚至被市場淘汰。
再者,創新商業模式方面,碳權也帶來新契機。部分企業開始將減碳成果商品化,例如推出碳中和產品、碳中和物流等,並將相關碳權成本內嵌於價格中。消費者雖然可能為此多付些許費用,但因可獲得零碳產品的心理滿足而願意買單。這種情況下,碳權實際上為企業創造了溢價空間,提高了產品附加價值。同時,企業積極參與碳權交易與減碳,可深化與政府、社會的互動關係,獲得政策支持或獎勵,強化其競合網絡。例如在地政府可能優先和有碳中和表現的企業合作公共專案,或媒體願意為其減碳故事做更多宣傳,這些都對企業品牌有加乘效應。
最後,碳權體現的環保領先地位還能增強企業的人才吸引力與凝聚力。越來越多優秀人才期望投身有意義、有責任感的企業。企業若能以取得碳權、實現碳中和等具體成果來證明自身永續作為,將更容易吸引認同永續理念的年輕人才加盟,同時提高現有員工對公司使命的認同感。這些無形資產最終會轉化為企業的長期競爭力。綜上所述,碳權為企業帶來的不僅是直接經濟利益,更是全方位的品牌與競爭優勢——從市場形象、供應鏈位階、產品溢價到人才口碑,皆有所助益。搶先取得碳權並善加運用的企業,等同於為自己披上一層「低碳領導者」的光環,在全球向淨零轉型的洪流中取得一席之地。
表格 12.碳權與品牌競爭力彙整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8.1 台灣企業參與自願減量專案的案例
自環境部推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以來,國內已有多家企業和機關響應參與,成功取得碳權並展現減碳效益。例如,臺灣土地銀行率先以企業身份提出碳權專案申請,而彰化銀行與新光人壽等金融業者亦跟進投入,顯示金融產業除了關注自身間接排放,也積極支持減碳專案。這些金融企業大多選擇與環保團體或地方政府合作進行造林碳匯專案,透過植樹吸收二氧化碳,以獲得碳權作為實現營運碳中和的途徑。另一方面,經濟部水利署身為政府機關也不落人後,針對轄下管理的土地實施植樹計畫。例如水利署在石門水庫北苑園區,以及東埔蚋溪濕地分別推動大規模造林,這兩個專案均於2022年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並通過註冊,成功創造出自然碳匯的減量額度。這些案例突顯,即使是排放量相對不高的金融服務業或政府單位,也可透過購入土地植樹等方式產生碳權,用於抵消自身排放或支援國家減碳目標。金融業的參與亦帶動了企業CSR結合碳權的新模式:銀行、保險公司將造林碳權視為公益投資,同時提升了自身綠色形象,可謂一舉兩得。
除了服務業與公部門,傳統工業界亦有先行者。臺泥(台灣水泥)近年積極投入循環經濟與碳捕捉,除了在水泥窯協同處理廢棄物減碳,亦斥資在國內外造林,掌握大量碳匯資產。臺泥與多家造紙企業(如正隆、榮成、華紙、永豐餘)都採取購地植林等策略,提早佈局碳權
。因造紙業本身擁有林地資源,他們透過永續經營人工林不僅供應紙漿,還能從中產生碳匯收益,可說是產業創新的雙重用途經營。這些大型造紙廠作為國際品牌供應鏈一環,先行投資減碳布局,手握碳權與碳匯,被譽為臺灣碳權市場的先鋒。隨著CBAM實施和我國碳費將開徵,這些早早累積碳權的企業預期將有效抵銷部分衝擊,甚至在賣出多餘碳權時獲利。再看電子科技業,台積電雖然目前主要透過購買國際再生能源憑證(T-REC與國外綠電)來減碳,但也開始評估投入國內自願減量專案,例如供應鏈夥伴的節能專案或新能源投資,以取得碳權抵消難減的間接排放。有些高科技廠商則將能源效率提升專案納入自願減量申請範圍,例如更換廠房空調系統、優化製程用電,試圖轉換成碳權;部分已經獲得試點成功,並計畫擴大規模至更多廠區。這些案例說明,無論產業別,臺灣企業皆可找到適合自身的減碳專案類型參與碳權機制。從植樹造林、廢棄物能源化、再生能源發電,到製程改善、設備升級,各領域都有對應的方法學支持。企業可借鏡先行者經驗,評估自身優勢資源,選定適當的減碳途徑切入,為公司累積碳權資產。同時,透過公開分享專案經驗(如在產業協會或媒體發表),企業間也能形成良性競爭與合作,共同壯大臺灣碳權市場的參與深度與廣度。
8.2 國際企業如何透過碳權創造競爭優勢?
放眼國際,許多領先企業早已將碳權運用納入其競爭戰略,藉此取得市場優勢。科技業方面,Google自2007年起即透過購買碳抵消實現營運碳中和,成為全球首批「零碳公司」之一,這使其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了強烈的環保品牌形象,也帶動其他矽谷公司跟進。Microsoft更在2020年宣示2030年前達成「碳負排放」,並成立10億美元氣候創新基金投資碳移除技術。為此Microsoft大量購買高品質碳權(例如直接空氣捕獲的永久儲存碳權)來抵消其歷史排放,既履行承諾又搶占了相關技術投資先機。透過碳權,Microsoft強化了未來在碳移除市場的話語權,可在技術成熟後享有競爭優勢。
航空業是另一個大量運用碳權的國際產業。航空屬難減排領域,多家航空公司(如達美、英國航空)推出乘客自願碳抵消計畫,乘客可支付額外費用購買碳權抵消飛行碳足跡。這些公司同時自己也採購森林保護等碳權,以中和其營運排放。儘管近年有人質疑部分碳權品質,但航空公司仍致力於篩選高品質項目,確保抵消有效性,以維護其「帶您飛行也顧地球」的品牌承諾。這種策略在環保意識高的旅客族群中贏得好感,成為市場行銷賣點。歐盟即將強制航空業加入CORSIA機制後,提早累積碳權的航空公司亦可更平順地適應規定,減少購買額外配額的成本,增強財務競爭力。
在產品製造業,著名戶外服裝品牌Patagonia長期以環保為號召,不僅在供應鏈減碳,還投資碳權項目如生態系統復育,並將碳權融入產品宣傳(推出產品碳中和聲明)。這種深度綠色形象使其在市場上擁有忠實客群,形成獨特的競爭力。而汽車製造商如Volvo、Mercedes等也開始提供「碳中和汽車交車」方案,即在新車交付時為車主購買一定量碳權,抵消製造那台車的碳足跡,迎合消費者對環境的期待,提升品牌附加值。
能源產業方面,油氣巨頭如Shell、BP雖然本身是高排放行業,但也積極透過碳權重塑形象。他們投入巨資開發碳捕捉與儲存(CCS)專案,從中獲取大量碳權,不僅用來抵消自身排放,還成立碳交易部門對外銷售。這些公司企圖轉型為「綜合能源供應商」,未來提供客戶的不只是石油天然氣,還包括碳中和解決方案和碳抵消服務,藉此在低碳經濟時代保持競爭力。BP甚至宣稱2050年達成淨零,包括銷售產品使用後的排放也全部抵消,這背後將需要龐大的碳權支撐。提前布局讓他們占有市場先發優勢,能主導未來碳交易的一部分市場。
總結國際經驗可以看到,共通點在於:將碳權視為策略性資源。企業透過碳權創造競爭優勢的方式很多元:有的直接改善品牌形象、抓住綠色市場份額;有的避險合規成本,增強財務彈性;有的提早投資新興技術和市場,卡位未來產業制高點。臺灣企業可從中借鏡,思考如何運用碳權超越純粹合規的層次,發揮更大商業價值。例如電子業者可學習科技巨頭,將碳中和作為企業文化和行銷賣點;傳產可學習能源業者,將碳權納入長期轉型投資組合。在全球追求淨零的大勢下,碳權將日益成為企業競爭優劣的分水嶺,善用碳權者將取得明顯的國際競爭優勢。
8.3 企業經驗分享與申請建議
根據上述案例與國內外經驗,以下整理企業在申請與運用自願減量專案時的幾點建議:
一、早規劃、早行動:
碳權資產的累積非一蹴可幾,需經歷專案開發、審查、執行、驗證等流程。越早啟動規劃,越能卡位先機。建議企業將減碳專案納入中長期策略,及早辨識可行的減碳機會並預留預算投入。早期申請通過的專案還可能享受主管機關較多資源輔導和較少競爭,增加通過率。
二、善用官方資源: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已建置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暨自願減量資訊平臺」 等工具提供企業使用。企業在申請前應熟悉該平臺的操作,可查閱已註冊專案資訊,學習他人專案內容和減量方法。此外,經濟部、環境部均有輔導計畫(如商業發展署的示範輔導專案)。這些計畫可協助企業撰寫計畫書、媒合查驗機構並補助部分費用。積極申請政府輔導不僅降低企業自行摸索的時間成本,更彰顯企業投入減碳的決心,可謂一舉兩得。
三、重視專案文件品質:
專案計畫書與監測報告是審查關鍵,企業應投入足夠專業人力撰寫,高品質的文件能大幅減少往返補件時間。建議引進第三方顧問或學研單位協助,確保方法學選擇及減量計算正確、外加性論證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完整。同時,提早與可能的查驗機構溝通,在文件定稿前獲得專業建議,可提高一次通過率。
四、建立內部碳管理制度:
成功的碳權專案不只是一次性行動,而應融入企業日常運作。企業可導入ISO 14064、GHG Protocol 溫室氣體核算等管理系統,定期量測排放、識別減量機會,作為持續開發碳權專案的基礎。並可成立跨部門的碳管理工作小組,追蹤國內外碳政策與碳市場資訊,滾動調整減碳暨碳權策略。
五、逐步拓展專案組合:
企業初次參與建議先從技術成熟、規模適中的專案著手,例如能效改善、小型再生能源等,以取得經驗。待累積內部專業後,可嘗試較大型或創新類型的專案,形成多元的碳權組合。多元布局可以分散風險,如某類型專案方法學或政策有變,尚有其他專案支撐碳權產出。
六、審慎評估國際碳權:
若企業有額外資源,也可考慮購買國際碳權作為補充。但務必挑選高品質項目並注意不可與國內申請重複。國際碳權目前無法抵扣國內碳費,但可用於自願碳中和聲明。企業應將其區隔管理,避免混同國內額度,以符合法規與揭露要求。
七、透明溝通對外成果:
當企業取得碳權後,建議主動在年報、官網、媒體中披露這一成果,強化正面形象。同時也向供應鏈、客戶宣示企業有能力管理碳風險,增加合作信心。對外分享經驗還可展現企業領導力,提升聲譽。
綜上所述,企業要成功申請並善用自願減量專案,關鍵在於提早布局、借力使力、穩健執行及透明交流。遵循這些建議,可以讓企業在碳權之路上少走彎路,更有效地將減碳行動轉化為自身的利基與價值。
9.1 企業應如何因應未來碳市場政策變化?
展望未來,碳市場相關政策勢將持續演進,企業必須保持敏銳度,及早因應潛在變化。首先,碳費可能逐步升高或轉化為更嚴格的碳定價機制。例如,政府未來幾年內可能提高碳費標準,或引入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cap-and-trade)來取代單純徵費。企業應持續關注國內立法動態,進行情境分析:當碳費從每噸300元漲至500元甚至1000元時,對公司營運成本影響如何?是否需要加碼投資減碳或購買碳權以控制成本?提前演練才能從容應對實際政策落地。其次,國際政策如歐盟CBAM、美國可能施行的碳關稅,以及國際航空航運的碳規範等,均會間接影響臺灣企業。企業應關注全球供應鏈動向,特別是主要出口市場的碳規定變化,適時調整產品策略和碳權準備。例如針對歐盟市場建立專門的碳中和產品線,提早購備碳權以滿足客戶需求。
再者,企業需注意國內碳權市場規則的發展。隨著市場成熟,主管機關可能對碳權使用設定更多規定,例如每年抵扣碳費的碳權比例上限,或不同來源碳權的有效期限制等。另外,環保署可能陸續公告新的方法學、更新現有方法學的計算參數等,企業已註冊的專案也許需要相應調整。為此,企業宜指定專人或委外顧問持續追蹤環境部公告,包括方法學修訂、碳費抵扣辦法細則、公示之額度價格和交易情形等,確保公司的碳權策略符合最新規範。對於政策諮詢場合(如碳費費率審議會、公聽會等),企業也應積極參與,發聲爭取合理的制度設計,同時從中掌握未來走向。
面對未來不確定性,企業更應強化內部碳管理機制,將碳價波動和政策變化納入風險管理。導入內部碳價是一種做法:企業可自行設定一個內部模擬碳價,用於投資決策評估(影子定價),提早讓各部門感受碳成本壓力,促進減碳投資。如果未來政策突變,企業因已有內部碳價機制,調適起來衝擊較小。總之,「未雨綢繆」是企業因應碳市場政策變化的不二法門。經常檢視政策脈動,靈活調整碳權持有和使用策略,才能化挑戰為轉機,在變局中保持競爭優勢。
9.2 未來企業減碳策略與碳權交易市場發展
展望2030乃至2050淨零願景下的企業減碳策略,減碳與碳權並行將成為常態。未來企業將更深度地將減碳納入核心策略,設定科學基礎減排目標(SBT),逐年降低絕對排放。同時,企業也會規劃一條補充的碳權路徑,用於抵消無法消除的殘餘排放,以在目標期限達成淨零。可以預見,直接減排仍是主軸,例如全面採購再生能源、工藝革新、循環經濟等,這些措施將帶來大量本身的減排效果。而碳權將扮演「最後一哩路」的角色,用於那些技術上或經濟上難以消除的排放(如某些工業製程或運輸燃料)。屆時碳權供應可能不敷需求,因此企業勢必要提前參與專案開發,而非到用時再臨時從市場高價購買。大型企業可能建立自有碳匯基地(如企業林或碳捕捉設備),中小企業則可能組團投資碳權專案,共享收益與額度。碳權交易市場將因更多參與者和更高需求而日趨活躍,預計交易規模和品項將大幅成長。國內市場可能引入類似金融市場的衍生工具,如碳期貨、碳遠期合約,讓企業能對沖未來碳價風險。也可能出現區域性或產業性的碳聯盟交易,例如某產業公會打造專屬碳權平台供會員內部交易,以更精細滿足行業需求。
在國際方面,《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的逐步落實將開啟全球碳權交易時代。更多跨國碳交易試點將出現,未來不排除亞洲區域形成自己的碳市場聯盟,臺灣若能爭取加入,企業就有機會將國內碳權賣往國外,或購買國外碳權回國抵用,屆時碳權的流動和價格將更富彈性。對企業來說,未來減碳策略需要更綜合性:除了技術減排方案,還要有明確的碳權管理計畫,包括何時需要多少碳權、如何取得、成本預估、風險備援等。企業可能出現新的內部職能,例如「碳資產經理」,專責經營公司的碳權投資組合。碳權也將進一步融入企業永續發展報告和評等體系,甚至影響企業授信、保險等金融條件(銀行可能要求高排放貸款戶購買一定碳權)。
綜合而言,未來的碳權交易市場將更加成熟、多層次且國際化。企業減碳則會從「自家減多少」拓展為「結合碳市場機制減多少」。對臺灣企業而言,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挑戰在於需要快速提升減碳技術和市場運作能力,機遇在於可以通過碳市場分享全球減碳經濟的紅利。唯有那些提早布局、積極創新的企業,才能在未來低碳經濟中立於不敗之地。
表格 13. 企業減碳策略與碳權交易市場彙整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9.3 企業如何將碳權納入長期永續發展策略?
碳權作為企業邁向永續發展的重要工具,應被納入企業的長期戰略規劃中,以確保在未來淨零轉型過程中發揮最大價值。以下是企業將碳權融入長期策略的幾項要點:
首先,將碳權目標併入企業的淨零路徑圖。企業在設定2050淨零或中程減排目標時,不妨同時規劃未來每個階段需要動用的碳權數量。例如,公司可以制定「減排曲線」,預計到某年內部減排達到X%,其餘Y%將透過碳權抵消,隨著技術進步逐步降低Y%。把碳權視為目標體系的一部分,有助於資源提早配置。
第二,建立碳權儲備與投資計劃。如同企業會有原料庫存、安全存量,碳權亦可類比管理。企業可決定每年將部分盈餘投入購買/開發碳權,以建立逐年遞增的碳權庫存池。這個池子在未來排放難以全部消除時可派上用場。同時也是一種投資:若未來碳價上升,這池碳權還增值了。企業甚至可以設立內部「碳基金」,專款專用於碳權相關的投資與交易。
第三,將碳權納入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在評估長期風險時,要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碳成本壓力以及碳權市場價格波動對企業的影響。制定相應的對策,如簽訂長期碳權採購協議鎖定價格,或通過產業合作共享碳權等,來降低不確定性。
第四,在公司治理層面重視碳權議題。董事會應定期聽取公司減碳和碳權策略匯報,將其視為企業永續績效的一部分。可考慮在永續委員會或風險委員會下設立專責小組監督碳權管理,確保高層對此有足夠認知和支持。並且建立透明的資訊揭露機制,向投資人說明公司碳權持有量、來源和用途,增進信任度。
第五,尋求協同效應,將碳權策略與其他ESG目標結合。比如,企業在追求減碳的同時,可以選擇那些兼具生物多樣性、社會共益效應的碳權項目投資(如社區造林、國際減貧相關的碳專案),以實現氣候、社會雙重目標,豐富永續價值內涵。
最後,保持彈性與學習。碳市場仍在快速發展階段,新的機制、方法和商機不斷湧現。企業的長期策略也需與時俱進,不定期檢討調整。積極參與國內外碳市場交流,學習標竿企業經驗,並培養內部碳權專業人才,才能在變局中抓住契機。
總而言之,將碳權納入長期永續策略,是企業順應未來低碳經濟的必然選擇。這要求企業以前瞻視野和系統性思維來經營碳權資產,就像管理財務資產、人力資本一樣重視。唯有如此,企業方能在邁向淨零的征途中行穩致遠,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永續的雙贏。
表格 14.碳權與永續發展彙整表/資料來源/步臻低碳策略彙整
企業參與自願減量專案,需遵循以下主要法規:
《氣候變遷因應法》(Climate Change Response Act)
規範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的法制架構,建立碳權交易與自願減量機制。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Voluntary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Projects)
明確規定減量專案的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認證機制及碳權交易方式。
《溫室氣體排放量暨自願減量資訊平臺》(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nd Voluntary Reduction Information Platform)
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管理,提供企業登錄排放與減量數據的官方平台。